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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既有学说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保护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正当性。它们有其合理成分,但也存在不可回避的理论缺陷,因此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人格标志的商业利用同时涉及被利用人的人格自治。因此,人格权赋以每个人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商业利用自己的人格标志的自主决定权。该自主决定权同时决定了人格标志上的经济利益排他性地归属于人格标志的主体。但是人格自治理论不适用于论证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死后保护。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可继承性毋宁是财产权可继承原则的逻辑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