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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正式施行。
该标准4.1规定,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该标准4.2规定,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该标准4.1和4.2要求,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
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装水周转桶的标签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对于将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直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转桶,对名称进行更正(如通过桶口套标的方式)后允许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产品保质期内销售。
该标准4.1规定,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该标准4.2规定,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该标准4.1和4.2要求,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
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装水周转桶的标签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对于将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直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转桶,对名称进行更正(如通过桶口套标的方式)后允许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产品保质期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