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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8日,一则关于“镇干部带抗洪部队故意绕路”的新闻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
当天,在安徽省枞阳县纪检监察网站上,当地纪委发布了《关于周巨龙违反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纪律的通报》,并对案情及处分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2016年7月8日7时43分,陈瑶湖镇党政办主任周巨龙接到上级命令:带领东部战区十二军某部,从陈瑶湖镇中心学校后面的小路赶往横埠河南岸参加抗洪抢险。周巨龙个人认为,带领部队从大街上行走可以扩大影响,在未经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带领抗洪抢险部队从镇政府门前绕道前往抢险现场。由于周巨龙在防汛抗洪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上级命令,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工作纪律,当天,枞阳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周巨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陈瑶湖镇党委立即免去周巨龙的镇党政办主任职务。
就在同一天,安徽省安庆市纪委也通报了三起防汛抗洪救灾中出现的典型违纪问题:望江县雷池乡西联村党员聂淼勤因拒不执行组织安排擅自脱岗,在蹲村干部多次催促下,仍拒绝执行组织决定,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宜秀区五横乡白林村党支部副书记杨忠红因包保责任落实不力、执行防汛工作纪律不到位,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潜山县天柱山镇河西村党总支书记葛德昆因擅自离开防汛工作岗位,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据《北京青年报》梳理统计,进入2016年汛期之后,截至2016年7月9日,全国已有五十余人受到处分,“不严格执行上级命令”成为主要原因。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抗洪中的法律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凡是涉及违法的,应当依法处罚,在此不作赘述。这里,仅讨论党员尚未构成违法但明显违纪的行为。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不难发现,除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外,类似周巨龙等人“不严格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组织纪律,用“纪言纪语”说,就是“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
在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是修订后《条例》新增加的规定。《条例》解读辅导图书——《党员必须牢记的100条党规党纪》分析认为,对于“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这种违纪行为的处分要比一般情况下重,一经发生就要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严重者可开除党籍。这一规定强调了特殊时期或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等)党员个人需要具备的大局观和党组织的权威性,要求党员全力担当,要不计个人得失、无条件地服从组织需要,听从组织安排,积极服务大局,这是对共产党员有别于普通群众的更高要求。
严格执行组织决定,既是党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党纪的明确约束,尤其在防汛抗洪的特殊时期,更需要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命令和交予的任务,不容懈怠,不打折扣。
需要注意的是,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并不仅是“特殊时期”,即便在日常工作中,党员也要高度注意自己的言行是否存在着与组织决定相违背之处。同时,“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体也不仅仅是党员个体,还包括下级党组织。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各级纪委的通报中可以看出,不少违纪干部存在“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问题。例如,2016年7月11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公布的关于“秦皇岛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李学民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就包括“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问题;7月12日,在“西藏国土资源厅党组原副书记刘玉超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也包含“无故变更组织决定”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是有组织有纪律的队伍,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所要求的。因此,组织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组织决定临时做出变更时,要按照组织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指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对广大党员来说,凡是组织交给的任务、做出的决定,都应不打折扣、坚决落实,这就是组织纪律。说到底,强化组织观念,是每一名党员的必修课程,也是基本的政治品质。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很明确:“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
当天,在安徽省枞阳县纪检监察网站上,当地纪委发布了《关于周巨龙违反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纪律的通报》,并对案情及处分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2016年7月8日7时43分,陈瑶湖镇党政办主任周巨龙接到上级命令:带领东部战区十二军某部,从陈瑶湖镇中心学校后面的小路赶往横埠河南岸参加抗洪抢险。周巨龙个人认为,带领部队从大街上行走可以扩大影响,在未经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带领抗洪抢险部队从镇政府门前绕道前往抢险现场。由于周巨龙在防汛抗洪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上级命令,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工作纪律,当天,枞阳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周巨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陈瑶湖镇党委立即免去周巨龙的镇党政办主任职务。
就在同一天,安徽省安庆市纪委也通报了三起防汛抗洪救灾中出现的典型违纪问题:望江县雷池乡西联村党员聂淼勤因拒不执行组织安排擅自脱岗,在蹲村干部多次催促下,仍拒绝执行组织决定,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宜秀区五横乡白林村党支部副书记杨忠红因包保责任落实不力、执行防汛工作纪律不到位,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潜山县天柱山镇河西村党总支书记葛德昆因擅自离开防汛工作岗位,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据《北京青年报》梳理统计,进入2016年汛期之后,截至2016年7月9日,全国已有五十余人受到处分,“不严格执行上级命令”成为主要原因。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抗洪中的法律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凡是涉及违法的,应当依法处罚,在此不作赘述。这里,仅讨论党员尚未构成违法但明显违纪的行为。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不难发现,除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外,类似周巨龙等人“不严格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组织纪律,用“纪言纪语”说,就是“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
在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是修订后《条例》新增加的规定。《条例》解读辅导图书——《党员必须牢记的100条党规党纪》分析认为,对于“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这种违纪行为的处分要比一般情况下重,一经发生就要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严重者可开除党籍。这一规定强调了特殊时期或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等)党员个人需要具备的大局观和党组织的权威性,要求党员全力担当,要不计个人得失、无条件地服从组织需要,听从组织安排,积极服务大局,这是对共产党员有别于普通群众的更高要求。
严格执行组织决定,既是党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党纪的明确约束,尤其在防汛抗洪的特殊时期,更需要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命令和交予的任务,不容懈怠,不打折扣。
需要注意的是,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并不仅是“特殊时期”,即便在日常工作中,党员也要高度注意自己的言行是否存在着与组织决定相违背之处。同时,“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体也不仅仅是党员个体,还包括下级党组织。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各级纪委的通报中可以看出,不少违纪干部存在“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问题。例如,2016年7月11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公布的关于“秦皇岛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李学民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就包括“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问题;7月12日,在“西藏国土资源厅党组原副书记刘玉超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也包含“无故变更组织决定”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是有组织有纪律的队伍,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所要求的。因此,组织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组织决定临时做出变更时,要按照组织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指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对广大党员来说,凡是组织交给的任务、做出的决定,都应不打折扣、坚决落实,这就是组织纪律。说到底,强化组织观念,是每一名党员的必修课程,也是基本的政治品质。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很明确:“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