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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新增的特别程序中设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裁量性的制度,在其框架内,作为主导性力量的检察机关规范地行使公诉裁量权,对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使其达成真正的谅解,增加被害人的社会安全感、帮助加害人顺利回归社会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