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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于1871年《中日修好条规》是否平等的问题存有争议,其根源在于采用了国际关系史和国际法两种不同的标准。该约的签订程序按国际法的标准是平等的,但其内容按国际法的标准则存在着领事裁判权等不平等的方面。其签订目的和效果按国际关系史的标准看,是日本用修约的方式为日后"合法"入侵朝鲜所做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