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语教学在法学课程中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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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学双语教学在教学理论研究领域还处于探索阶段。由于目标定位不明、师资匮乏、学生英文能力参差不齐等因素使得教学改革步履艰难。笔者试图结合在商法课程中采用双语教学的体会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学双语教学思路。
  关键词:法学;双语教学;法律英语
  
  一、引言
  经济的全球化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双语教学日益受到关注,并已成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顺应国际化发展趋势的重要力量。开展双语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英文能力,激发学生用英语学习专业的兴趣,有助于提高教师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英语水平。培养既能熟练应用英语又明晰法律制度的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已逐渐成为各法学院校的培养目标之一。把双语教学引入法学本科课程,意味着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要将英语和法律完美的结合,因此实现这个目标并不轻松。
  二、双语教学引入法学课程所面临的挑战
  在法学课程中实现双语教学意味着法律知识和专业英语的融合,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英文语体,即法律英语。作为一种特殊用途英语,法律英语和日常英语相比,有着丰富的专门用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且夹杂着拉丁文,使法律英语的学习者和使用者在阅读英文法律文书和英美法案例时感到十分困难。
  法律英语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英语中包含了丰富的专门用语,如Articles of Association(公司章程), Dividend(红利)等。此外,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是debenture一词,很多词典将其译成公司债券或债权证等等。实际上该词在英美普通法上的含义是指借款合同并且附有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由于译者缺乏对普通法背景的了解,因此很难准确把握含义。
  其次,有很多常用的英文单词在法律英语中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例如,Consideration通常指“考虑、体贴”,而在法律英语中专指合同的对价或交易的对价。
  第三,法律英语中经常出现古英语已达到省略的目的,如here,there,where与介词的结合形成了hereof,thereof,hereby等,使句子更为复杂、难懂。
  第四,有些词汇在美国和英联邦国家之间有着细微的差别,在使用时注意区别对待。如bankruptcy一词在美国既包括法人破产,也包括自然人破产。而在英国,bankruptcy在成文法上仅表示自然人破产,法人破产用corporate insolvency。
  在国内市场上由于各类法律英语教材的资料取舍和难易程度不同,有的侧重于介绍国外制度,对学生的英语水平要求不高;有的侧重于案例分析,对学生英语水平要求较高。有的教师主张直接采用国外原版教材。国外学者编写的教材能带给我们地道的语言表达和对某个学科独到的见解,能够使学生感受到真正的法律语言,但是也存在着问题。
  首先,国外原版教材没有中文注释,没有背景介绍,没有相应的语言技能训练,学生特别是法律英语初学者会感觉到晦涩难懂,容易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其次,国外教材通常篇幅较长,不适宜当前的课时安排。国内教材通常面面俱到,一本书会涵盖各个法律部门,没有侧重,每个法学专业方向只能点到为止。有些法律英语教材就直接以美国法律制度为蓝本,以每个法学专业领域的一两个典型案例(通常是不完整的案例)为依托,这样的作品只能作为学生的课外读物来拓宽知识面,而不能作为真正意义上的教材使用。这就需要教师在教材、教学大纲、课件、教辅资料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三、所有法学学科都可以开展双语教学吗?
  法学课程中引入双语教学固然能给学生在视野开拓和能力提高等方面带来很多好处,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法学的每门课程都能实现进行双语教学。不同法律语言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土壤。那些深深根植于我国故有法律传统的学科,如中国法律史涉及大量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将其准确地译成现代汉语都难,何况译成英文。因此有些学科根本没有必要引入双语教学,而商法则不同。
  首先,我国商法上的概念和制度大多是英美国家的舶来品,有直接的英文表述且制度相通。各国之间开展贸易和投资,在国际公约和WTO框架下,有着普遍遵循的国际准则。虽然具体到某个国家可能存在着细微的差别,但理解起来并不难。
  其次,国际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英文版商法教材可供选择。尽管这些教材不能直接应用到课堂上,需要任课教师的处理并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但这个处理的过程并不复杂。
  第三,商法课程按照各法学院校的培养方案通常安排在大学三年级。学生通过前两年的积淀,英语水平都已有了显著提高,能够满足双语教学的要求。以北外法学院为例,学生通过前两年的学习,英语均已达到专四水平。除此之外,在前两年的法学课程中还安排由来自美国的外教讲授的英美法概论和美国合同法,使学生在提高英语水平的同时对英美法制度和法律英语的表述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四、双语教学在商法课程中的探索
  打破以往常规的教学方法,把双语教学在商法课程上进行应用,使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提高英文能力。同时,通过采用英美国家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与学生进行互动,激发学生阅读英文案例的积极性,强化英文读、写、译的能力,同时领会英美国家法官在商法部门法重要制度上的把握。最终使学生学会用英文起草与商事法律有关的重要法律文件。
  教师在设计教案以及制作课件时应以英文为主,必要时附上少量中文作为解释。在选择教材时应以英文原版商法方面的教科书为基础,并与我国具体制度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英语课首选的教学方法。一方面,教师便于选材,可以通过Westlaw等数据库挑选出适当的案例;另一方面,学生通过阅读案例可以提高阅读理解能力,积累大量的单词和专门的表达方法。这里既要发挥教师的自主性,也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在课上要充分讲解案例中的难点和精髓,使学生领会法官判决中的逻辑推理和引申出的原则,同时也应给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机会。英国大学的法学院每个老师都要以Tutorial(导师个别指导)的形式带领学生讨论案例,学生被分成不同的小组负责不同的案件,每组学生各有分工,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增强了团队精神。
  笔者在教学实践中从普通法案例中挑选出30个左右有影响力的案件,覆盖商法中各个重要制度。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4至5人一组,全班共分成10组,每组负责三个案件。每个学生在每个案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有人负责陈述事实、有人负责指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涉及的核心法条,有人讲解一审和二审法官的推理思路等,教师提前对各组学生进行案例辅导,学生将最终形成的PPT在课上演示并讲解,效果比完全由教师讲解要好。
  采用案例教学法,充分理解案例的来龙去脉并不是最终目的,关键是通过学习案例学生能得到哪些启示,案例中确立的原则与我国法上相应的制度有哪些联系和区别,最终要上升到比较法的高度,这对授课教师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在条件成熟时,可尝试采用模拟法庭辩论的形式,每组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根据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抗辩,激发学生独立思考、换位思考的能力以及积极参与的热情。
  在采用案例教学方法的同时不能仅关注案例,在教学过程中还应注重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例如在公司法领域的教学中可以要求学生尝试用英文起草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模拟真实环境用英语进行谈判并撰写英文合同。这样既能锻炼学生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又能提高学生英文写作和翻译的能力,可以为学生毕业后到外资律所和跨国公司法务部门从事非讼业务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避免照本宣科;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接受训练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掌握相应的技能。
  在讲解公司章程时,作者在开课前一周会将一份完整的外商独资企业的英文公司章程发给学生,使学生对章程先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在课上,作者会根据英文章程中的重要知识点以及相关的普通法案例给学生逐一讲解,而不是根据传统的教科书去教授抽象、晦涩的理论问题。通过真实的、具体的英文章程范本使学生充分了解章程中的各项内容后最终领会章程的契约性、宪章性和自治性等理论问题。学生在阅读和理解章程的同时,英文能力能够得到不断提高,并最终掌握如何用英语起草公司章程。为了检验教学效果,在期末命题时打破以往传统的方式,偏重考察学生的法律英语技能,英文部分的比重要达到30%,已到达鞭策学生平时加强英语学习的目的。
  五、结语
  从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的角度,把双语教学带入法学本科课程中还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客观上是可行的。教师在教案的设计、教材的选择、教学理念的转换以及教学方法的改变等方面要投入巨大的精力。知识的讲授、技能的训练以及师生间的互动将成为双语教学的主旋律,使学生在掌握基本概念、制度和理论的同时,提高专业英文技能,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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