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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此,各国的民法都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对于盗赃物这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物品,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对此的立法则不尽相同。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也做了规定,但是排除盗赃物适用,所以善意取得制度还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前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交易市场愈发活跃,商品交易越来越频繁。因此,在这个活跃的交易市场中出现盗赃物流通的情况不可避免,如果法律规定不允许善意第三人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则其产生的不利影响更大。本文以善意取得的内涵为研究切入点,先对善意取得的内涵进行的简单阐述,然后通过对比分析,进而引发笔者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些思考,在分析的基础上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一些个人看法。最后,文章也简单叙述了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问题。
关键词:物权法;善意取得;盗赃物;善意
一、善意取得的内涵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给受让人,而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并且动产已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登记,则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对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以及保护善意受让人起到重要作用。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有相关规定,但是,最终,排除了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笔者认为,也应当允许其在一定的条件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是这个限制条件的宽严问题。以下将详细阐述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
二、各国法律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态度
对于盗赃物到底能不能使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问题,比较法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模式:区分说的观点是应该将盗赃物详细分为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①不适用说的观点是只要是属于盗赃物的,都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分析
我国法律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依笔者之见,不论是认为盗赃物通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还是盗赃物同一般商品一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样的两种观点,都是有失妥当的。
第一,从法律的公平公正的角度以及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初衷来分析:首先,买受人只是出于对物品的需要而进行购买,买受人难以从外观上分辨出物品是盗赃物还是一般商品,如仅因为买受人没有分辨出而承担交易责任则显示公平。其次市场经济讲求效率,若过分强调买受人的负担,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最后,善意取得制度的只是强调保护交易安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不是对犯罪行为的支持。
第二,对盗赃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既是理性立法的体现,亦是当代民法学的趋势所在。比较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我们可以发现多数都规定了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美国的民法典中规定与一般商品一样,盗赃物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若规定盗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难以为公众所接受,但是我们也不能对此问题熟视无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解释和规定,对于盗赃物的概念及其分类进行严格界定,作为一种适用的例外情况进行规定。
第四,对盗赃物能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这一制度寻找解决方案。善意取得制度是在物品愿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进行的利益权衡,不因物品所有人的利益而忽视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也不因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忽视物品所有人的利益,而是要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回复制度则可以实现二者的平衡,即当盗赃物转于善意第三人时,原物品所有人可以在一個法定期间内对该物品进行回复,若超出此期限,善意第三人则可善意取得该物品。有很多国家立法不仅认可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且还为其适用设置了一个回复制度。
四、对盗赃物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讨论
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原物品所有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法律不会因为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由此完全忽略该物品原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因为原物品所有人的利益而忽略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为解决此问题可以设计一个回复制度,以此来平衡原所有人和善意让与人的利益。所谓回复制度就是指盗赃物若已经转于善意的受让人,此时该物品的原所有人可以在一个法定期间来回复该盗赃物,假如原物品所有人在这个法定期间内没有回复,那么善意的受让人则可以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
有些国家在认可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回复制度,只是各个国家对于该法定回复期的长短做了不同的规定。②综上可以看出,各国的该法定期间都是以被盗之时起算,只是规定的时间长短不一,我国法律在将来若规定盗赃物也可以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对回复制度时间的长短进行细细斟酌。
五、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对于发展到今天的市场经济来说,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很有必要且很有意义。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秩序,需要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来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市场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试想,如果买受人在每一次交易前,都要辨别物品是否为盗赃物还是一般物品,否则就要承担不利责任,那么会大大降低交易积极性,而且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必要且必须的。但是,这里的适用是有相关限制条件的。因为盗赃物毕竟不能等同于生活中的一般物品,在交易中也必然存在一些区别。原物品所有人因不能规则于自己的原因而失去该物品,如果不留给原所有人对于属于自己所有物品的救济权,则对原所有人有失公平,所以法律应该设定回复制度,给原物所有权人一定的救济时间,所有人可以在该期间内追回属于自己的物品,若是所有人超过该回复期限或者放弃所有权,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物品所有权
六、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注意的地方
(一)应当充分考虑追及原物在客观上有没有现实可能性
该物品的原所有人要想行使他的原物追及权,很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该物品存在且能够被追还。试想一下如果原物是很珍贵的草药,那么当它被善意受让人买入并且服用之后,此时该草药的原所有人则丧失原物追及权。简而言之,若原物的性质发生重大的改变,在客观上存在不能追击的原由时,此时原物所有权人则不能行使原物追及权,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二)应当充分考虑原物与原所有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殊感情
盗赃物也许对于原所有人来说是带有某种特殊感情的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倘若此时,原物所有人已经过了可以回复的期限,此时法律对于该原物所有人的请求也应当予以支持。即对于带有特殊感情的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其追回原物的回复权不再受时间长短的限制。对于我国现行的《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点确实有些遗憾,现实生活中出现此种问题也急需解决,因此,立法者应该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做一个详细的说明,以弥补法律规定的空缺,给当事人以市场交易的信心,继而更好地从事商品交易推动商品经济的良性发展。
七、结语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善意取得制度都是其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及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就其适用范围而言,着实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尤其对盗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制度可以说存在瑕疵。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法》是隶属于《民法》的,
关键词:物权法;善意取得;盗赃物;善意
一、善意取得的内涵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给受让人,而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并且动产已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登记,则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对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以及保护善意受让人起到重要作用。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有相关规定,但是,最终,排除了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笔者认为,也应当允许其在一定的条件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是这个限制条件的宽严问题。以下将详细阐述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
二、各国法律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态度
对于盗赃物到底能不能使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问题,比较法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模式:区分说的观点是应该将盗赃物详细分为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①不适用说的观点是只要是属于盗赃物的,都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分析
我国法律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依笔者之见,不论是认为盗赃物通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还是盗赃物同一般商品一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样的两种观点,都是有失妥当的。
第一,从法律的公平公正的角度以及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初衷来分析:首先,买受人只是出于对物品的需要而进行购买,买受人难以从外观上分辨出物品是盗赃物还是一般商品,如仅因为买受人没有分辨出而承担交易责任则显示公平。其次市场经济讲求效率,若过分强调买受人的负担,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最后,善意取得制度的只是强调保护交易安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不是对犯罪行为的支持。
第二,对盗赃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既是理性立法的体现,亦是当代民法学的趋势所在。比较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我们可以发现多数都规定了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美国的民法典中规定与一般商品一样,盗赃物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若规定盗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难以为公众所接受,但是我们也不能对此问题熟视无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解释和规定,对于盗赃物的概念及其分类进行严格界定,作为一种适用的例外情况进行规定。
第四,对盗赃物能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这一制度寻找解决方案。善意取得制度是在物品愿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进行的利益权衡,不因物品所有人的利益而忽视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也不因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忽视物品所有人的利益,而是要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回复制度则可以实现二者的平衡,即当盗赃物转于善意第三人时,原物品所有人可以在一個法定期间内对该物品进行回复,若超出此期限,善意第三人则可善意取得该物品。有很多国家立法不仅认可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且还为其适用设置了一个回复制度。
四、对盗赃物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讨论
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原物品所有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法律不会因为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由此完全忽略该物品原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因为原物品所有人的利益而忽略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为解决此问题可以设计一个回复制度,以此来平衡原所有人和善意让与人的利益。所谓回复制度就是指盗赃物若已经转于善意的受让人,此时该物品的原所有人可以在一个法定期间来回复该盗赃物,假如原物品所有人在这个法定期间内没有回复,那么善意的受让人则可以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
有些国家在认可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回复制度,只是各个国家对于该法定回复期的长短做了不同的规定。②综上可以看出,各国的该法定期间都是以被盗之时起算,只是规定的时间长短不一,我国法律在将来若规定盗赃物也可以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对回复制度时间的长短进行细细斟酌。
五、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对于发展到今天的市场经济来说,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很有必要且很有意义。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秩序,需要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来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市场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试想,如果买受人在每一次交易前,都要辨别物品是否为盗赃物还是一般物品,否则就要承担不利责任,那么会大大降低交易积极性,而且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必要且必须的。但是,这里的适用是有相关限制条件的。因为盗赃物毕竟不能等同于生活中的一般物品,在交易中也必然存在一些区别。原物品所有人因不能规则于自己的原因而失去该物品,如果不留给原所有人对于属于自己所有物品的救济权,则对原所有人有失公平,所以法律应该设定回复制度,给原物所有权人一定的救济时间,所有人可以在该期间内追回属于自己的物品,若是所有人超过该回复期限或者放弃所有权,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物品所有权
六、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注意的地方
(一)应当充分考虑追及原物在客观上有没有现实可能性
该物品的原所有人要想行使他的原物追及权,很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该物品存在且能够被追还。试想一下如果原物是很珍贵的草药,那么当它被善意受让人买入并且服用之后,此时该草药的原所有人则丧失原物追及权。简而言之,若原物的性质发生重大的改变,在客观上存在不能追击的原由时,此时原物所有权人则不能行使原物追及权,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二)应当充分考虑原物与原所有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殊感情
盗赃物也许对于原所有人来说是带有某种特殊感情的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倘若此时,原物所有人已经过了可以回复的期限,此时法律对于该原物所有人的请求也应当予以支持。即对于带有特殊感情的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其追回原物的回复权不再受时间长短的限制。对于我国现行的《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点确实有些遗憾,现实生活中出现此种问题也急需解决,因此,立法者应该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做一个详细的说明,以弥补法律规定的空缺,给当事人以市场交易的信心,继而更好地从事商品交易推动商品经济的良性发展。
七、结语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善意取得制度都是其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及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就其适用范围而言,着实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尤其对盗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制度可以说存在瑕疵。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法》是隶属于《民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