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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深度链接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具有一定的难度。在民事领域内,按照"服务器标准",深度链接行为只能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帮助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而对于深度链接的犯罪化,无论是以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入罪,还是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帮助犯处理,或是采取共犯正犯化的模式均存在诸多障碍。从刑法的谦抑性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刑法的介入和干预必须谨慎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