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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本刊1989年第三期发表的《我国农村民办企业的行为分析》一文的姊妹篇。作者认为,我国农村政办企业的发生发展是与其存在的社区密切联系着的,表现出很强的社区属性。在高风险性宏观经济环境和高保护性微观社区环境的双重作用下,农村政办企业的行为表现出特殊的双重特征。因此,需要从消除社区属性、淡化社区保护;完善产业政策、降低宏观风险;促进市场发育、加强宏观管理等基本途径,调整政办企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