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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职官志》总序部分在讲到宋代设官分职之制时说:……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泡庶务。故王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救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造。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