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少年犯罪及其判后心理状态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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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犯罪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快速上升趋势,青少年已经成为犯罪的主要群体之一。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青少年犯罪管理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开展矫正工作,实现犯罪青少年的转化、预防犯罪青少年重犯,是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本研究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犯罪青少年的相关情况为样本,对部分犯罪青少年判后的心理状态进行调查,结合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判后帮扶工作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一、近三年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犯罪青少年情况
  (一)犯罪情况总体描述:2009年至2011年,芝罘区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601件2421人,被告人年龄在25岁以下的494件745人,占同期犯罪率30.77% ,其中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的案件有37件46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有23件32人,占同期犯罪率的10.47% 。从数量上看,青少年犯罪人数占犯罪人数的比例较高。
  (二)犯罪类型: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涉财型犯罪占46%;故意伤害、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侵犯人身权利类、危害公共秩序类犯罪占43%;其他类犯罪占10%左右。
  二、犯罪青少年判后心理状态分析
  随机选取被芝罘区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青少年和某高校大学生为调查对象。发放自编《青少年生活状况调查量表》,问卷涉及个人信息和生活状况两个板块,其中生活状况板块共包括四个因子,分别为对未来的预期、当前心境、认同感和应对方式。采取当场调查,当场回收的方式。共发放问卷30份,其中有效问卷27份。问卷回收后,随即对调查对象进行半结构式访谈,平均每人访谈时间为45分钟。被调查对象均为男性,年龄跨度为17-25岁,其中年龄在18岁以上的共12人(62.96%),18岁以下的共15人(37.03%)。共向大学生发放问卷50份,其中有效问卷48份。被调查对象均为男性,年龄跨度为18-24岁。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如下。
  (一)犯罪青少年与正常青少年心理状态的比较
  M:均值;SD:标准差。***p<0.001
  烟台市芝罘区目前正在服刑(包括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青少年的总体心理状态比正常青少年更消极,主要表现在服刑青少年对未来预期、当前心境都处于消极状态,同时自我评价的认同感也较低(详见表1)。
  经分析笔者认为,前科记录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尽管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前科免除报告义务及前科封存等相关制度,但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受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仍对“有前科者”建立终生犯罪档案。此档案的建立,实际上是将实施过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与普通的青少年区别开来的标记。标签理论认为,这种“罪犯”、“不法行为者”的标签会严重影响到青少年与他人的互动,从而逐渐形成消极的自我形象。在问卷调查和访谈中,不光彩的过去和“少年犯”的名称对这些青少年的影响极深。其中,44.4%的青少年经常会出现“因为我的过去,我不敢在未来实现我的理想”的想法。正如访谈中一位青少年所说的那样“我的理想是当兵,现在看来,只能是一种奢望了……就算我想找份安定一点的工作都很难,老板知道我现在的身份都不用我。即使有时已经被录用了,老板只要一听说,也马上找个借口辞退我,哪怕是多给我点钱,也想早点把我打发走……这样的事已经记不清发生过多少次了”。51.9%的青少年“总觉得别人用异样的眼光看我”或“怕被别人知道自己的事”。22.2%的青少年经常会有“想离开目前的生活环境”的想法。由于反复挫败的经历、惧怕他人的歧视以及对未来充满着担忧,使得许多犯罪青少年表现出了心理亚健康状态,其中,55.6%的青少年会经常感到心理压力很大。
  (二)年龄对犯罪青少年判后心理状态的影响
  表2:
  以是否成年为临界线将所有被调查者分为两个年龄组:18岁以下和18岁以上。调查显示,18岁以下与18岁以上的犯罪青少年在未来预期上有显著差异,其中18岁以下的犯罪青少年对未来预期更消极。同时,18岁以下与18岁以上的犯罪青少年在当前心境上也存在差异,其中18岁以下的犯罪青少年经常会有消极的心境。两组青少年在认同感与应对方式上并不存在显著差异,但18岁以上青少年比18岁以下的青少年在这两方面略见消极(详见表2)。
  已有的研究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未成年人是因为“不知道这是犯法”,并表示“如果知道这是犯法,我一定不会这么做”。可见,许多未成年人是在毫无准备的状态犯了罪。犯罪也成为了其生活中的应激事件。心理学研究表明,在面对应激事件时,个体往往会表现出焦虑、愤怒、内疚、恐惧、抑郁等情绪反应以及攻击、退缩等行为反应。另外,大多数未成年人尚未踏入社会,其今后在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会更多。在访谈过程中,有的未成年人表示“因为这个事情,我今后升学的选择面就窄了很多”;还有的未成年提到“我都这样了,将来在找对象的时候肯定要大打折扣的……我甚至都觉得对不起我的后代,担心他们也会因为我而蒙羞”;而那些工作相对稳定或已有确立关系的女朋友的青少年对未来的顾虑相对少一些,“我自己做了个小生意,没觉得以前的事对我有什么太大的影响”;“感情比较稳固了,她已经很接纳我,以前的事对我们没什么干扰”。因此,未成年罪犯在对未来的预期和当前的心境方面会表现出更消极的一面。
  18岁以上组犯罪青少年大多已经放弃学业、走入社会,由于在就业过程中多次遭受负性评价和他人的拒绝,因此,他们会在认同感和应对方式上表现出更消极的一面。
  三、对判后帮扶工作的启示
  (一)了解个体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教工作
  已有的工作经验告诉我们,有效实现犯罪青少年的转化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人性化的帮扶和爱的感化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芝罘区法院自1986年首次成立少年合议庭以来,即开始建立犯罪青少年档案,采用“每月一封信”的方式,及时掌握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有利于预防其再次犯罪。另外,还通过建立“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两条龙工作体系,结合定期回访制度及到家中走访等多种方式挽救和帮助犯罪青少年,尽管这些方式能够为犯罪青少年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有的犯罪青少年敷衍了事,还有的青少年自身处于茫然状态,法官难以从与他们的交流和沟通中获得他们真实的信息和想法,从而无法针对个体存在的特殊问题制订行之有效的措施,因而影响了帮教效果。通过本次调研活动,笔者发现,采用心理测评的方式更有助于把握犯罪青少年的真实情况,从而针对个体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帮教措施。例如,我们在对因故意伤害被判处缓刑的张某进行心理测评后发现心理测评的结果与他的表现极不相符,他表面上乐观,对一切事物都表现出一种无所谓的心态,但测评结果显示他是一个有些抑郁并想追求上进的人,通过心理咨询师与其交谈,了解了其家庭背景后,其终于说了心理话,并验证了心理测评的结果的准确性。针对他的帮教措施,是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心理疏导,法官及他的家人给予他更多的关爱,在他遇到挫折时给予鼓励,帮助他指明方向,几个月后他已经成为一个能够融入社会也真正乐观上进的人了。   (二)加强宣传力度,呼吁社会支持
  研究结果显示,尽管犯罪青少年判后呈现出消极心理状态,但其对生活事件的应对方式还是比较积极,与正常青少年的应对方式并无差异。这就说明,他们仍然能够积极地面对未来,实现个人的发展。然而,青少年犯罪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能否顺利入学、就业,不仅是当事青少年个人问题,还直接影响到其家庭、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整个社会提升认识、消除歧视,以一份宽容之心,尽量帮助他们像正常人一样学习、工作。现代社会就业难度大,许多高学历的优秀人才,都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但就业竞争越是激烈,就越不能人为阻断这部分特殊人群的就业之路。只要他们能干好适合自己的工作,用人单位就应该原谅他们以前的“过错”,让他们在宽容的环境中工作,重新塑造自我。一个重新做人的青少年事业的成功,能带动、影响一大批少年犯的改造,这比许多苍白的说教更有力。
  (三)加速制度改革,推行前科封存制度
  从本次调查中可以发现,前科记录对犯罪青少年有着极深的负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悔过自新少年犯的出路,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因为污点记录影响,学校不愿收,单位拒绝要,以致重新犯罪、自甘堕落的事屡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尽管此条款的增加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此条款的适用范围较窄,且记录仍然存在,无法消除前科记录对犯罪青少年的消极影响,2013年将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也明确了前科封存制度,但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标签理论观念,前科封存制度的推行存在一定难度。当前的司法改革应将前科封存制度的列为工作重点,并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使其更具可行性。
  (四)大力开展犯罪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
  “治标还须治本”,犯罪预防工作更为关键。多年来,芝罘区法院一直将犯罪预防工作作为重点工程,定期到学校开展普法教育,并通过模拟法庭、直观庭审等多种形式让学生们多学习法律知识,避免因不懂法而引起犯罪,同时,注重扩大犯罪预防网络,将在校大学生和青年官兵也都纳入了法律普及的范围,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适用不同的法律宣传教育方式,提升了预防效果。另外,学校教育也很关键,学校法制教育课应改变传统教育模式,采用宜于学生接受的方式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让他们真正知法、懂法、守法,避免因不懂法不守法而走上犯罪道路。不能只向成绩看齐,马加爵故意杀人案等大学生犯罪案例启示我们,只注重学习,不重视法制教育,最终将功亏一篑。
  (作者通讯地址:鲁东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2;鲁东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2;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山东 烟台 264002;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山东 烟台 26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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