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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义的道德或伦理致思与柏拉图式的整体主义社会利益分配方案似乎本应是相互隔绝的,但是罗尔斯硬是把它们扭合在一起,于是,他的理论就显得极为不对称。这种不对称最鲜明地体现在他对“应得”这一概念的描述中。分配正义中的应得是制度性应得,而惩罚正义中的应得是道德应得。批评者认为罗尔斯无法自洽地主张这种不对称性。罗尔斯主张分配正义中的应得要受休谟式的自然主义和怀疑主义的审查,而惩罚正义中的应得,由于其基础是与自然主义的世界相隔离的“自然”的道德义务,则被免去了要面对休谟式的怀疑主义追问的负担。而如果自然主义和道德主义可以并存,分配正义中制度性应得概念和惩罚正义中的道德应得概念就不矛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