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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是现代性的集中表现,作为一个政治发展过程,它包含两个面向不同而又联系紧密的命题,即民族建设和国家建设。民族建设侧重于领土范围内人口的认同与整合,国家建设则强调政权对治下体系结构的贯彻与渗透,二者都属于政治建设的范畴,其核心内容也可以概括为“国民(公民)建设”。国民建设落脚点无疑是人与事,但不是原子般的个人,而是生活在体系内并和体系发生交互关系的个人,不是一般的人事关系,而是作为体系权力作用对象而又赋予体系权力合法性的政治关系。简言之,国民建设即“国族建设”加“民主建设”,前者把文化的血缘的族裔变成拥有共同身份的政治民族,后者把领土、主权的国家变成依据国民授权和统一法律制度行事的公共权威。
从西方的经验看,从传统的“历史性国家”到近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体现了世界史由分散到整体的逻辑。马克思说,资产阶级为追逐利润而开疆拓土的行为打破了地方的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状态,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入文明中来,从而导致了人口的集中、生产资料的集中、财产的集中,直到政治的集中,最终形成了一个拥有统一法律、统一关税、统一政府的国家。在历史社会学中,这个过程也被表述为从封建割据状态,经等级会议制的二元权力结构,发展为绝对主义中央集权制,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兴起而把王朝国家变成资产阶级民族国家。这就是人们通常讲的现代国家建设的基本含义。其中,标志着这个“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特征,是地域的、族裔的、语言的、公社的、专制臣民的人口在商业、贸易、工业、革命、战争的作用下,获得了新的身份和资格,即变为新国家的国民(公民)。国民是对个体的抽象,是对传统共同体成员性质的扬弃,因为和国民身份联系在一起的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政治便成为个体以国民身份进行的活动,国家和国民便建立了一种相互依赖和相互支持的契约性的政治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对从分散走向整体的不同地域、语言、族裔集团来说,国民身份的获取实际上就是国族身份的确立。
西方的经验和中国的经验既有差异,也有相似。西欧民族国家的建构,如上所言,作为一个政治发展过程,其起点是封建制,其动力是市民阶级的商业活动,其任务是和王权结盟打破封建壁垒,在绝对主义中央集权结构内完成统一市场和法律制度的建构,然后才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下把分散的、封闭的人口整合为一个“资产阶级民族”。当中国的万里长城被西方商业战争摧毁而进入一个现代达尔文主义的时代,中国早已是一个统一的王朝国家,王朝国家以华夏文化的天下概念把中国境内不同的地域、公社、族裔集团统括在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政治框架内,所以中国民族国家建设的起点并不是封建制(封建制早已被郡县制取代),而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在世界性现代化的潮流中,这个中央集权国家本来可以为现代化的转型提供现成的权威框架,只需要对其核心制度及其价值实行资本主义式的转化似乎即可收事半功倍之效。然而,不幸的是,这个中央集权国家历经千年已经衰朽不堪,没有能力把它的天下概念转化成主权国家概念,没有能力把文化的民族转化为政治的民族,所以在19世纪的一系列事变中导致中央集权的迅速溃落、地方主义的坐大,在主权危机、权威危机和文化危机的三重压迫下最终陷于崩溃。所以中国的国家建设一般被认为是一个重建中央集权的政治设施以为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持的运动。就分散的历史走向整体的历史这一趋势而论,这与西欧民族国家运动的进路不无相似,但就中国国家建设是以反对帝国主义对中国主权的侵略和反对国内专制主义对现代化的阻碍(所谓“反帝反封建”)为特征而言,这又与西欧民族国家运动的时代背景大相径庭。
反对帝国主义是为了使中国摆脱自19世纪以来沦为被奴役民族的依附地位。反帝导致了中国主权观念的发生、民族观念的苏醒。当梁启超第一次提出“中华民族”概念、孙中山第一次把“五族共和”作为中华民族复兴的行动纲领起始,就意味着中国的国家建设是一个把文化民族变为政治民族即“国族”的历史运动。在孙中山的学说中,汉满蒙回藏面临着共同的命运,族裔的差异在列强环伺之下已经不重要了,而国族的整合与国民训练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所以民族主义又需与民权主义相互配合。在共产党的理论中,民族问题本质上是阶级问题,只有废除阶级压迫才能实现民族的自由和平等。这是共产党民族理论比较深刻的地方。在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国家建设斗争中,为了反对专制国家的阶级压迫结构所造成的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的不平等,它曾经宣布过各少数民族有“脱离中国”的“民族自决”的自由(见“中华苏维埃宪法”第14条),这也是共产党民族政策比较浪漫的地方。随着中国共产党理论与实践的成熟,它逐渐意识到,在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国际背景中,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既不可能获得真正的独立,客观上也削弱历史上中国长期形成的文化、地理、政治一统的联系,从而削弱作为一个整体中国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能力。因此,在共产党摧毁旧的阶级统治而即将成为这个国家的新的治理者的前夕,“民族自决”的理论被民族融合的国家建设理论所替代。1949年,中国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消灭了导致少数民族沦为被压迫民族的根源,从而也排除了“民族自决”的理由。我们已经知道,解决少数民族问题,或者说国族整合问题,新中国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这个制度一方面承认中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宗教和族裔差异,承认民族区域自治机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另一方面也注意到中华民族的千年历史联系和近代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现实,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机构是统一的国家政权的一级地方政权。这个制度保证了中国各族裔关系的整体和谐和边疆地区的稳定。
从政权对体系结构的贯彻与渗透的角度看,新中国的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任务无疑是要设计出一套新的政府形式,在领土范围内有效地对其人口进行统治和管理,这个人口被界定为国民(公民)的人民,不分族裔、性别、年龄,直接受到以“民族”最高代理机构的政府的管辖和监督,不允许居间存在任何可与统一的法律制度和中央政府竞争或分庭抗礼的组织机构。正是在这一点上,新中国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国家政治与行政体系,对外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统一,对内使中央政府政令贯彻到基层,完成了中国现代化所需要的中央集权的重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第二个任务则是形成所治下的人口特别是不同族裔对国家及政治体系的认同。在国族整合方面,多族裔融合的政治框架和多族裔构成的中华民族的国族体系已经建成,其中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构成中华民族的主体。不过,毋庸讳言,对于其他族裔来说,融入这个国族的过程并没有完成。从经验来看,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福利建设都在发挥着族裔融合的巨大功能,但国族的整合最终还得取决于政治建设的进步。在这里,政治建设固然包括领土疆域、国家主权、政权体系等内容,但更为关键的是国民政治认同的形成。
国民政治认同本质上是一个政治民主化命题。政治民主化无疑要考虑族裔的文化、语言和生活方式,但更重要的是尊重生活在这个政治共同体内部的各族裔的平等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与共同体的有机关系。对国家而言,各族裔都是统一法律体系中的国民(公民),他们并不因为或不能因为属于某个族裔而比其他族裔享有更多的权利或履行更少的义务,他们只有一个身份,即国民;对国民而言,来自不同族裔的出身、文化都不是他们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根本条件,根本条件是他们都可以国民的身份平等地而不是被区别对待地参与国家的公共生活以及管理自己的事务。他们在国民的称谓中和在宪法的保护下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与国家利害相关、荣辱与共,只有如此,他们才会觉得国家是“我们自己的”。由此而论,那种希望通过强调族裔的差异并辅之以倾斜性或补偿性的类“和亲”政策来消弭族裔间的隔阂,来形成“国族”认同的努力,如果不是南辕北辙之举,恐怕也只有事倍功半之效。
政治建设并不排斥其他方面的努力,但较之其他努力,它更重视的是不同族裔的共同的国民身份与资格,为不同族裔提供平等有效的对涉及自身事务的政治参与;它更重视的是在平等的国民身份资格基础上实行自由公正的选举与真正的自治,在宪法框架下达致地方政府与“民族”社会对统一法治秩序的遵从;它更重视的是通过广泛深入的国民政治训练以培育出符合现代民主精神的公民文化,这个公民文化的核心结构是权利、责任与国家。只有当地域的、宗教的、族裔的人口在政治上“脱胎换骨”成为“国民”之后,这些身着不同服饰、操不同语言、有不同历史传统的人口才能结成一个牢固的共同体(虽然初期甚或一段时期仍然是安德森所说的“想象的共同体”),共同体的成员才会去寻找各种共同的特征,如相似的历史记忆、习俗个性、象征符号等,并把地域的、社区的、族裔的忠诚奉献给新的民族国家。如同霍布斯鲍姆在《民族与民族主义》中所言,当不同的族裔或族裔的不同部分或不同地方的传统都被“整编”进国族及国族政治文化时,就算其中某些成员曾是世仇,哪怕至今仍耿耿于怀,但他们早年的恩恩怨怨,终会都在更高层次的民族国家的协调下,达成最终的和解。
从西方的经验看,从传统的“历史性国家”到近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体现了世界史由分散到整体的逻辑。马克思说,资产阶级为追逐利润而开疆拓土的行为打破了地方的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状态,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入文明中来,从而导致了人口的集中、生产资料的集中、财产的集中,直到政治的集中,最终形成了一个拥有统一法律、统一关税、统一政府的国家。在历史社会学中,这个过程也被表述为从封建割据状态,经等级会议制的二元权力结构,发展为绝对主义中央集权制,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兴起而把王朝国家变成资产阶级民族国家。这就是人们通常讲的现代国家建设的基本含义。其中,标志着这个“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特征,是地域的、族裔的、语言的、公社的、专制臣民的人口在商业、贸易、工业、革命、战争的作用下,获得了新的身份和资格,即变为新国家的国民(公民)。国民是对个体的抽象,是对传统共同体成员性质的扬弃,因为和国民身份联系在一起的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政治便成为个体以国民身份进行的活动,国家和国民便建立了一种相互依赖和相互支持的契约性的政治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对从分散走向整体的不同地域、语言、族裔集团来说,国民身份的获取实际上就是国族身份的确立。
西方的经验和中国的经验既有差异,也有相似。西欧民族国家的建构,如上所言,作为一个政治发展过程,其起点是封建制,其动力是市民阶级的商业活动,其任务是和王权结盟打破封建壁垒,在绝对主义中央集权结构内完成统一市场和法律制度的建构,然后才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下把分散的、封闭的人口整合为一个“资产阶级民族”。当中国的万里长城被西方商业战争摧毁而进入一个现代达尔文主义的时代,中国早已是一个统一的王朝国家,王朝国家以华夏文化的天下概念把中国境内不同的地域、公社、族裔集团统括在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政治框架内,所以中国民族国家建设的起点并不是封建制(封建制早已被郡县制取代),而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在世界性现代化的潮流中,这个中央集权国家本来可以为现代化的转型提供现成的权威框架,只需要对其核心制度及其价值实行资本主义式的转化似乎即可收事半功倍之效。然而,不幸的是,这个中央集权国家历经千年已经衰朽不堪,没有能力把它的天下概念转化成主权国家概念,没有能力把文化的民族转化为政治的民族,所以在19世纪的一系列事变中导致中央集权的迅速溃落、地方主义的坐大,在主权危机、权威危机和文化危机的三重压迫下最终陷于崩溃。所以中国的国家建设一般被认为是一个重建中央集权的政治设施以为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持的运动。就分散的历史走向整体的历史这一趋势而论,这与西欧民族国家运动的进路不无相似,但就中国国家建设是以反对帝国主义对中国主权的侵略和反对国内专制主义对现代化的阻碍(所谓“反帝反封建”)为特征而言,这又与西欧民族国家运动的时代背景大相径庭。
反对帝国主义是为了使中国摆脱自19世纪以来沦为被奴役民族的依附地位。反帝导致了中国主权观念的发生、民族观念的苏醒。当梁启超第一次提出“中华民族”概念、孙中山第一次把“五族共和”作为中华民族复兴的行动纲领起始,就意味着中国的国家建设是一个把文化民族变为政治民族即“国族”的历史运动。在孙中山的学说中,汉满蒙回藏面临着共同的命运,族裔的差异在列强环伺之下已经不重要了,而国族的整合与国民训练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所以民族主义又需与民权主义相互配合。在共产党的理论中,民族问题本质上是阶级问题,只有废除阶级压迫才能实现民族的自由和平等。这是共产党民族理论比较深刻的地方。在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国家建设斗争中,为了反对专制国家的阶级压迫结构所造成的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的不平等,它曾经宣布过各少数民族有“脱离中国”的“民族自决”的自由(见“中华苏维埃宪法”第14条),这也是共产党民族政策比较浪漫的地方。随着中国共产党理论与实践的成熟,它逐渐意识到,在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国际背景中,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既不可能获得真正的独立,客观上也削弱历史上中国长期形成的文化、地理、政治一统的联系,从而削弱作为一个整体中国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能力。因此,在共产党摧毁旧的阶级统治而即将成为这个国家的新的治理者的前夕,“民族自决”的理论被民族融合的国家建设理论所替代。1949年,中国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消灭了导致少数民族沦为被压迫民族的根源,从而也排除了“民族自决”的理由。我们已经知道,解决少数民族问题,或者说国族整合问题,新中国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这个制度一方面承认中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宗教和族裔差异,承认民族区域自治机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另一方面也注意到中华民族的千年历史联系和近代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现实,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机构是统一的国家政权的一级地方政权。这个制度保证了中国各族裔关系的整体和谐和边疆地区的稳定。
从政权对体系结构的贯彻与渗透的角度看,新中国的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任务无疑是要设计出一套新的政府形式,在领土范围内有效地对其人口进行统治和管理,这个人口被界定为国民(公民)的人民,不分族裔、性别、年龄,直接受到以“民族”最高代理机构的政府的管辖和监督,不允许居间存在任何可与统一的法律制度和中央政府竞争或分庭抗礼的组织机构。正是在这一点上,新中国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国家政治与行政体系,对外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统一,对内使中央政府政令贯彻到基层,完成了中国现代化所需要的中央集权的重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第二个任务则是形成所治下的人口特别是不同族裔对国家及政治体系的认同。在国族整合方面,多族裔融合的政治框架和多族裔构成的中华民族的国族体系已经建成,其中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构成中华民族的主体。不过,毋庸讳言,对于其他族裔来说,融入这个国族的过程并没有完成。从经验来看,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福利建设都在发挥着族裔融合的巨大功能,但国族的整合最终还得取决于政治建设的进步。在这里,政治建设固然包括领土疆域、国家主权、政权体系等内容,但更为关键的是国民政治认同的形成。
国民政治认同本质上是一个政治民主化命题。政治民主化无疑要考虑族裔的文化、语言和生活方式,但更重要的是尊重生活在这个政治共同体内部的各族裔的平等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与共同体的有机关系。对国家而言,各族裔都是统一法律体系中的国民(公民),他们并不因为或不能因为属于某个族裔而比其他族裔享有更多的权利或履行更少的义务,他们只有一个身份,即国民;对国民而言,来自不同族裔的出身、文化都不是他们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根本条件,根本条件是他们都可以国民的身份平等地而不是被区别对待地参与国家的公共生活以及管理自己的事务。他们在国民的称谓中和在宪法的保护下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与国家利害相关、荣辱与共,只有如此,他们才会觉得国家是“我们自己的”。由此而论,那种希望通过强调族裔的差异并辅之以倾斜性或补偿性的类“和亲”政策来消弭族裔间的隔阂,来形成“国族”认同的努力,如果不是南辕北辙之举,恐怕也只有事倍功半之效。
政治建设并不排斥其他方面的努力,但较之其他努力,它更重视的是不同族裔的共同的国民身份与资格,为不同族裔提供平等有效的对涉及自身事务的政治参与;它更重视的是在平等的国民身份资格基础上实行自由公正的选举与真正的自治,在宪法框架下达致地方政府与“民族”社会对统一法治秩序的遵从;它更重视的是通过广泛深入的国民政治训练以培育出符合现代民主精神的公民文化,这个公民文化的核心结构是权利、责任与国家。只有当地域的、宗教的、族裔的人口在政治上“脱胎换骨”成为“国民”之后,这些身着不同服饰、操不同语言、有不同历史传统的人口才能结成一个牢固的共同体(虽然初期甚或一段时期仍然是安德森所说的“想象的共同体”),共同体的成员才会去寻找各种共同的特征,如相似的历史记忆、习俗个性、象征符号等,并把地域的、社区的、族裔的忠诚奉献给新的民族国家。如同霍布斯鲍姆在《民族与民族主义》中所言,当不同的族裔或族裔的不同部分或不同地方的传统都被“整编”进国族及国族政治文化时,就算其中某些成员曾是世仇,哪怕至今仍耿耿于怀,但他们早年的恩恩怨怨,终会都在更高层次的民族国家的协调下,达成最终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