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公款流出大学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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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22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明柱、农忠逢涉嫌挪用公款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李明柱原系桂林某学院财务办公室副主任,在5年多的时间里,他擅自出借或与原学院财办主任农忠逢共同向外单位贷出公款达1300多万元,造成1100多万元公款流失,令学院的所有职工都瞠目结舌。一个区区小人物,何以能“调动”如此大的资金?
  
  一个金融怪胎的诞生
  
  事情还得从桂林某学院一项重大“改革”说起。
  1996年8月,时任桂林某学院财办主任的农忠逢向院领导提交了一份建议,认为学院近几年发展迅速,院内资金流通量和需求量越来越大,学院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立一个资金融通管理部,以搞活院内的资金流动。
  院领导开会讨论后,通过了这个建议。1996年9月8日,学院以加强院内财务管理、宏观调控资金、引入银行机制、充分发挥融资、信贷功能等理由向自治区主管部门提交了一份《关于成立资金融通管理部的请示》的报告。很快得到了自治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复。但要求学院报请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规章制度。1996年10月18日,学院制定了《桂林某学院资金融通管理试行办法》,并严格规定:“金管部”负责校内的贷款等业务,校内所属部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贷款2万元以下由“金管部”主任审批,2万元至5万元由财务办主任审批,5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所获利润60%上交学院基金,40%作为“金管部”管理活动成本开支和发展基金。然而,“改革”心切的院领导在未报请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1996年10月将“资金融通管理部”挂牌了,并交由学院财务办公室主管。
  “金管部”是个什么性质的部门?说白了就是学院自办的银行。它的主要业务是按国家标准利息将学院各个部门的钱款存储;向学院各个部门发放贷款;代发学院职工工资,发放学院的基建款、教育经费的拨款。总之,学院一切进出的钱款都由这里运转。但它与正常的金融机构又有些不同,没有法人,没有营业执照,没有独立核算。它要求学院的内部单位要在这里立账户,原来自己管理的钱都要转到这个账户上来,钱款可自由存取,存款有利息,但这个利息却不用“金管部”支付,因为金管部又把钱存到银行去吃利息;可以说“金管部”做的是只赚不赔的生意。
  正是看中了这点,学院与“金管部”约定,利润六四分成。
  学院也知道“金管部”是个金融性质的机构,随意不得,管理十分重要,于是制定了严格科学的章程,以规范操作。有两条重要的事项规定得十分严格,其一是只能向学院的内部单位发放贷款;其二是发贷5万元以上的贷款必须由院长亲自签字同意。然而在运作过程中,恰恰就是这两条出了问题。
  
  初展“才华”
  
  李明柱,1965年10月2日出生,1984年考入桂林某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大专)。在校学习期间,他多次被评为“优秀学员”、“优秀共产党员”,因此毕业后他得以留校,并分在人事处工作。他兢兢业业地工作,不断得到领导好评,1993年担任学院人事处劳资科副科长,第二年调到财务办公室工作,几个月后提为学院财办副主任。在单位同事的眼里,他是一位年轻有为的好“苗子”,在朋友面前,他是一位肯帮忙、能帮忙的“好兄弟”。他的工作能力深得财办主任农忠逢的赏识和信任,“金管部”成立后,农忠逢交由他一手负责。
  农忠逢,1956年8月21日出生,1978年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后一直从事财务工作,可以说是个“财务通”,满脑子都是“算盘经”。“金管部”成立后,他费了不少心思考虑如何搞活它。“金管部”虽是财办的下属机构,但却掌管着全院的资金流动,实际上它架空了学院财务,却又少了很多财务管理的条条框框,因而给农忠逢很大的“运作”空间。
  “金管部”成立伊始,农忠逢便四处发放贷款,不管院内院外,有求必贷。院外第一笔贷款就“大手笔”地贷了100多万元给百色一家企业(已还)。章程上不是规定不准贷外单位,并且5万元以上由院长签字么?章程是死的,人是活的,农忠逢打的是一笔笔利息的算盘。领导么?很忙,就不让他多操心了!为了便于“管理”,农忠逢没要求院里派人,而是自己请了几个临时工任会计。作为农忠逢手下的李明柱,也跟着鞍前马后地奔忙。1998年12月,农忠逢调任其他部门,李明柱主持财办工作,他接过了农忠逢的“重担”,四处发贷。照他的话说:“农忠逢在位时贷了那么多款出去,我想不接着放贷都不行。”也是,正要大展才华的李明柱,怎么肯就此“刹车”?他想,业绩比不上农忠逢,岂不让人看低。
  
  巨额公款打了水漂
  
  1300多万元巨款是怎样“流”出的?我们来看看李明柱、农忠逢他们是怎样发贷的。
  1997年7月29日,个体户蔡某等人找到李明柱提出借款20万元。双方商定借期2个月,利息8000元,用一部林肯车抵押。2个月期限到后,蔡某不但20万元没还,又提出再借款20万元,李明柱竟然同意了。同样,这笔款子到期时,蔡没有还款的意思,抵押物也没有交到“金管部”,贷出去的款就此打了“水漂”。
  两次放贷都有去无回,照理,李明柱该吸取教训了。然而他却没有金盆洗手的意思。
  1998年国庆节,蔡某请李明柱、农忠逢吃饭,他在餐桌上又提出再贷款30万元。说是要承包一个装修工程。蔡某说得诚恳:“你再借我30万元,我可以挣300万元,还你们所有的借款是分分秒秒的事。”李明柱有些为难,他拉出农忠逢悄声问道:“怎么办?”农也一脸无奈,但想到如果蔡真能挣300万元,还款的事就迎刃而解了,于是表示,“也只有这样了”。
  就这样,李明柱在没有任何担保、没有借据的情况下,又草率地将30万元转到了蔡某设在建设银行的账户上。直到1998年春节后,蔡某被警方抓获关进看守所,才补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今借到农忠逢30万元。”落款时间为1998年7月11日。当然,这30万元又成了打狗的肉包子——有去无回了。
  同样的事继续上演着:1999年9月6日,李明柱同意借给柳州市某贸易公司人民币50万元用于该公司资金周转,滕某代表该公司出具了“借桂林某学院50万元,每月回报按15‰,借期3个月,月回报额7500元,以滕某在桂林房产一套、轿车两辆作抵押。”的凭证,李明柱在没有将抵押物收管的情况下,擅自将50万元借给该公司。2000年1月,李明柱在没有收回借款的情况下,又借给该贸易公司3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最后造成70万元公款流失。
  1999年11月1日,李明柱又未经院领导批准,将8万元现金“借”给了朋友王某。半年过去了,王某并没有还款意思,2001年5月,王某的借款本息不但分文未还,反倒又向李明柱提出再借2万元的要求。李明柱又爽快地借给了他。又是半年过去了,王某没有还钱,却再提出借款10万元,说是做装修生意,“我这桩生意肯定能赚钱,工程完后连带以前借的钱一并还齐,决不拖。”李明柱再次信以为真,从存有学院公款的建行卡中转了10万元到王某的账号里。这次连利息也不要他的了。结果这三笔款共20万元至今一分钱也没收回。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李明柱竟持有大量的他可以自由支取的公款。他在银行开了几张卡,其中有的是用他自己的名字,有的是用他母亲的名字开户。因此一些客户来“贷款”,他根本不用经过会计,直接拿这些卡去银行取钱出来就将现金给了客户。
  据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从1996年到2002年8月,未经学院领导同意,李明柱、农忠逢两人共同或擅自向院外单位贷款20多笔共1365万元,至今为止只收回256.8万元,尚有1100多万元未能收回。
  
  缘何5年没露“馅”
  
  一笔笔贷款“大单”出去后,一旦查出来,肯定会受处分,为了防止露馅,李明柱想出了一个办法,那就是不出账。李明柱用的是暗度陈仓的办法,以定期存款出账。比如贷出去15万元,在账上就增加定期存款15万元,减少银行活期存款15万元;款收回来后,就减少定期存款,增加活期存款。所以“金管部”的账面上看来看去都是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此消彼长,看不出贷了多少款。
  院领导时不时也过问“金管部”的有关情况,多次向农、李询问是不是向院外贷款了,然而每次两人都坚定地说没有。2002年12月,针对“金管部”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为防患金融风险,学院领导决定撤销“金管部”,并交有关部门进行查账,这才发现账目不清涉嫌挪用公款的问题,即向检察机关报案,检察机关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李明柱、农忠逢挪用公款的事实终于露“馅”了。
  2003年12月3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明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犯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农忠逢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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