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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经营者的服务欺诈行为大多以虚假宣传的方式实施,但并非所有虚假宣传均应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从体系解释和法意解释的角度区分虚假宣传和欺诈,有助于准确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具体而言,审判中认定经营者欺诈时应采四要件说,审查经营者有无故意、欺诈行为、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并结合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否构成要约、不实信息是否针对合同重要条款以及致使消费者被误导的可能性和客观事实等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