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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分析概括了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有利于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国家创新体系的具体对策。文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说明了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论述了如何建立有利于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国家创新体系。
关键词:国家创新体系;信息产业;企业;高校
一、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一,国家层次上的创新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由于原有的体制惯性,政府负责科技与经济的职能分工使两方面的资源不能真正集成起来;技术创新涉及的多个环节、多个部门的组织管理集成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体系要求的创新政策体系也没有形成。因此,部门的职能分工转变与集成应是下一个时期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点。
第二,企业还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还很低,技术创新的组织机制还不完善,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还很弱。2/3的技术开发力量在企业之外,大中型企业只有1/2有技术开发机构,即使有这样的机构,其创新能力也很弱。虽然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已占40%,但企业实际的技术创新支出还很低。因此,如何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真正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下一步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另一个重点。
第三,科技体制改革需要新的思路。近几年的科技改革主要是以科研院所改革为突破口。改革已使大多数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走上市场,科研人员的市场意识在不断增加。但效果并不理想。现有的层层承包的方式,使研究开发单位变小了,研究机构和人员为了经济利益,常成为科研的单干户,使科研机构不能发挥群体作用,整体科研水平下降。
第四,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需要增强。我国高校多年来一直存在的问题是作为知识的传播者,与知识的使用者企业之间的联系少,许多课程的设置脱离企业的需要,学生在学校所受的知识灌输大于知识创造的教育。学校的招生、分配、课程设置等仍需要下大功夫调整,以满足为企业提供创新人才及创新培训。
第五,创新系统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市场化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协调集成创新体系各要素联系的纽带。这种方式有助于国家科技目标的实现,如“两弹一星”的成功、西药新药“青蒿素”的开发成功,都是计划体系下创新体系作用的结果。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政府的协调作用在减弱,而市场机制的作用却没有完全发挥。各要素都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进行创新活动,导致创新体系的整体作用效果不佳。另外,创新体系各要素相互作用的外部市场环境还很不理想。如在技术创新各要素之间的作用中,人的流动是重要的一环。因为人是知识和技术的载体,人的流动能带动技术和知识的流动,但住房制度改革的滞后、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迟缓,阻碍了人才的流动。
二、建立有利于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国家创新体系
在一国发展信息产业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制定不同的技术进步政策。对仍处于工业化阶段的我国而言,要达到提高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提高信息产业技术水平的目的,采取美、日两种模式的混合体更为有利,只是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应有不同的侧重点。
第一,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政府在信息技术研发活动中应当扮演一个积极角色。近些年我国的信息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2003年实现销售收入2200多亿美元,已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如缺乏核心技术。通过政府有计划和有步骤的统筹规划,可以保证我国信息产业在一些重点技术领域的突破和发展,防止由于市场竞争带来的一些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在目前阶段,政府应着力对信息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进行扶持和规划,集中力量在一些扩展性强的信息技术领域。
第二,政府应将注意力逐渐转移到基础信息技术研究中。强调政府在信息技术研发活动中的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全程参与企业的研发活动。相反,随着经济增长和企业活动的不断增强,政府应更多地通过间接经济手段影响企业的研发行为。因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的生活需求越来越高,企业所面临的市场不确定性就越大,与需求直接相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更需灵活多变,而政府的政策必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而无法迅速调整。因此,与市场需求直接相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更多由企业承担,而对于具有较大公共性质的基础信息技术研究,需要政府给予大力扶持,保证应用型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加快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信息技术创新体系。大学和科研院所也是美、日等国信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仍未从根本上扭转大学、科研机构的研究与企业需要脱节的问题。企业长期满足于以市场换技术、追求眼前效益而与外资企业合作、合资。而高校、科研院所则偏重于研究的学术价值,往往在申报国家课题时,科研人员就认为实现了价值,而不注重社会经济价值。今后应大力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信息技术创新体系,为全社会的技术进步提供不竭的动力。
第四,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维护创新企业和创新者的权益。美国正是拥有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使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得以保持。只有当创新者能独占创新带来的收益,创新者才有动力进行研发。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要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信息技术,以形成重大发明专利为目标,给予优先支持,组织联合攻关,并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通过打击各种损害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达到鼓励企业进行研发的目的。随着我国企业信息技术研发水平的提高,只有完善知识产权战略,维护企业和创新者的权益,才能保障社会创新意识的不断增强,真正建立一个创新型社会。
(作者单位:保定广播电视大学)
关键词:国家创新体系;信息产业;企业;高校
一、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一,国家层次上的创新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由于原有的体制惯性,政府负责科技与经济的职能分工使两方面的资源不能真正集成起来;技术创新涉及的多个环节、多个部门的组织管理集成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体系要求的创新政策体系也没有形成。因此,部门的职能分工转变与集成应是下一个时期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点。
第二,企业还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还很低,技术创新的组织机制还不完善,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还很弱。2/3的技术开发力量在企业之外,大中型企业只有1/2有技术开发机构,即使有这样的机构,其创新能力也很弱。虽然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已占40%,但企业实际的技术创新支出还很低。因此,如何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真正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下一步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另一个重点。
第三,科技体制改革需要新的思路。近几年的科技改革主要是以科研院所改革为突破口。改革已使大多数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走上市场,科研人员的市场意识在不断增加。但效果并不理想。现有的层层承包的方式,使研究开发单位变小了,研究机构和人员为了经济利益,常成为科研的单干户,使科研机构不能发挥群体作用,整体科研水平下降。
第四,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需要增强。我国高校多年来一直存在的问题是作为知识的传播者,与知识的使用者企业之间的联系少,许多课程的设置脱离企业的需要,学生在学校所受的知识灌输大于知识创造的教育。学校的招生、分配、课程设置等仍需要下大功夫调整,以满足为企业提供创新人才及创新培训。
第五,创新系统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市场化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协调集成创新体系各要素联系的纽带。这种方式有助于国家科技目标的实现,如“两弹一星”的成功、西药新药“青蒿素”的开发成功,都是计划体系下创新体系作用的结果。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政府的协调作用在减弱,而市场机制的作用却没有完全发挥。各要素都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进行创新活动,导致创新体系的整体作用效果不佳。另外,创新体系各要素相互作用的外部市场环境还很不理想。如在技术创新各要素之间的作用中,人的流动是重要的一环。因为人是知识和技术的载体,人的流动能带动技术和知识的流动,但住房制度改革的滞后、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迟缓,阻碍了人才的流动。
二、建立有利于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国家创新体系
在一国发展信息产业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制定不同的技术进步政策。对仍处于工业化阶段的我国而言,要达到提高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提高信息产业技术水平的目的,采取美、日两种模式的混合体更为有利,只是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应有不同的侧重点。
第一,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政府在信息技术研发活动中应当扮演一个积极角色。近些年我国的信息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2003年实现销售收入2200多亿美元,已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如缺乏核心技术。通过政府有计划和有步骤的统筹规划,可以保证我国信息产业在一些重点技术领域的突破和发展,防止由于市场竞争带来的一些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在目前阶段,政府应着力对信息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进行扶持和规划,集中力量在一些扩展性强的信息技术领域。
第二,政府应将注意力逐渐转移到基础信息技术研究中。强调政府在信息技术研发活动中的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全程参与企业的研发活动。相反,随着经济增长和企业活动的不断增强,政府应更多地通过间接经济手段影响企业的研发行为。因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的生活需求越来越高,企业所面临的市场不确定性就越大,与需求直接相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更需灵活多变,而政府的政策必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而无法迅速调整。因此,与市场需求直接相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更多由企业承担,而对于具有较大公共性质的基础信息技术研究,需要政府给予大力扶持,保证应用型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加快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信息技术创新体系。大学和科研院所也是美、日等国信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仍未从根本上扭转大学、科研机构的研究与企业需要脱节的问题。企业长期满足于以市场换技术、追求眼前效益而与外资企业合作、合资。而高校、科研院所则偏重于研究的学术价值,往往在申报国家课题时,科研人员就认为实现了价值,而不注重社会经济价值。今后应大力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信息技术创新体系,为全社会的技术进步提供不竭的动力。
第四,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维护创新企业和创新者的权益。美国正是拥有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使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得以保持。只有当创新者能独占创新带来的收益,创新者才有动力进行研发。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要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信息技术,以形成重大发明专利为目标,给予优先支持,组织联合攻关,并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通过打击各种损害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达到鼓励企业进行研发的目的。随着我国企业信息技术研发水平的提高,只有完善知识产权战略,维护企业和创新者的权益,才能保障社会创新意识的不断增强,真正建立一个创新型社会。
(作者单位:保定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