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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高等学校为例,从两级收入分配体制的利弊出发,对高等学校两级收入分配体制下绩效工资实施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两级收入分配 绩效工资
所谓两级收入分配体制,指的是在一个主体单位内部,单位一级分配和部门二级分配并存的一种收入分配体制,即职工的薪酬收入一部分来源于单位一级分配,另一部分来源于所在部门的二级分配。一般而言,两级收入分配体制普遍存在于具有一定规模、业务性质跨度较大的单位,如集团公司、医院和高等学校。以高等学校为例,院系教职工的收入中一部分来源于学校一级分配,主要体现为国家基本工资和地方津贴补贴;另一部分来源于院系二级分配,主要体现为院系酬金。
一、两级收入分配体制的利弊分析
2006年10月,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高等学校贯彻<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高等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高等学校的基本工资已按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执行。时隔四年,从2010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逐步开展了地方津贴补贴的归并。按所在地区的政策完成归并地方津贴补贴的工作之后,高等学校的绩效工资相当于完成了基础性绩效工资的一大部分。剩余的绩效工资部分由高校在核定的剩余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分配。
由此可见,高等学校两级收入分配体制的存在具有合理的政策依据,符合国家绩效工资改革中关于分配形式的文件精神,体现了分配形式的灵活性。一般而言,高校院系二级分配的主要经费来源是院系创收收入,通常采用财务结算的方式直接划拨到院系由院系掌管。由于这种二级分配形式充分承认了院系的专业和资源优势,体现了院系绩效的差异,所以对于院系的创收能力起到了正面的激励效果,对增加学校的财力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但是,两级收入分配体制也存在着一些制度性的弊端,对绩效工资的实施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难以体现高等学校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高等学校的发展战略首先应以国家对于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要求为基础,我国《高等教育法》、“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实施纲要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定位可总结为:以全日制教学和科研为中心,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培养大批高素质人才。而院系创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各类培训班学费收入,与全日制教学和科研的基本任务有偏差。
(二)削弱了高校对绩效工资的总量调控
高校一级分配的工资项目和院系酬金由于经费来源的不同而割裂分配,前者主要由人事部门直接发放,总量由人事部门掌握;后者由财务部门按项目结算划拨至院系,由于创收收入的不稳定性,院系酬金的总量由财务部门事后掌握,很难预测。因此,单凭人事或财务一个部门都很难对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进行有效的调控。
(三)不利于学校内部的收入平衡,容易产生负激励。
除了学校一级分配的工资项目,有创收收入的院系还可以享受到另一部分的酬金,这对于其他没有创收收入的部门是一种负激励,尤其是那些需要扶持的院系和无法创收的机关部处。
因受政策所限,机关部处不得经营创收项目。但不可否认的是,院系的创收收入离不开学校的整体效益,机关的绩效也是提升学校整体效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却没有享受到创收收入中应有的分配额。造成了院系和机关行政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政策差异,带来了管理人员系列内部的不平衡,对机关管理人员是一种负面激励。
(四)催生院系的短期行为
院系是高校基本任务最核心的实施者,当院系以创收收入为主要目标时,他们的工作会偏离全日制教学和科研的基本任务。加之创收收入是以项目结算的方式直接划拨,更容易催生院系的短期行为,一味追求收入高的项目。长此以往,将不利于院系的长远发展。
二、政策建议
既然院系二级分配的酬金收入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主管部门应充分尊重普遍存在于高等学校的这种两级收入分配体制,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高等学校自身也要从绩效考核、分配秩序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规范和完善院系二级分配活动。
(一)建立健全两级收入分配的绩效考核机制
2000年6月,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此后,高等学校陆续建立了校内津贴分配制度,并同时制定了校内津贴分配的考核办法,学校一级分配的考核机制初具雏形。但校内津贴的考核办法多停留在一些数量指标和岗位等级的衡量,少有对质量指标的量化。时隔十几年的时间,重数量轻质量的考核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高等学校的发展阶段变化的要求。
高等学校必须在健全学校一级分配绩效考核的同时建立对院系二级分配的绩效考核机制,将学校战略目标分解为具体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先按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工勤技能三个系列的纵坐标,再按岗位职责的横坐标将绩效考核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工作岗位。唯此,高等学校内部才能形成一股合力,确保每个岗位都能够朝着一个相同的方向为实现学校的战略发展目标而努力。
(二)规范分配秩序,适当放权
高等学校的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协作,将学校的所有绩效工资项目统筹考虑。逐步以二次分配的方式改变目前按项目分配的形式,先将所有绩效工资项目集中到学校一级分配后,再以创收收入对应的权重分配绩效工资的形式二次分配到院系,由院系自主分配。从发放形式上来讲,可以考虑将创收收入对应的绩效工资的80%二次分配给院系按月发放,剩余的20%以年终奖的形式一次性发放,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纠正院系短期行为的倾向。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人事、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绩效工资检查小组,定期抽查院系对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和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增强学校政策的约束力和严肃性,确保绩效工资分配的有序落实。
参考文献
1.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贯彻<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2006.10
2.李芳,高校双层绩效工资体系的协调与完善,高等学校薪酬管理研究论文集萃.第2辑,2008.11
作者简介:
周玉华,女,1982年3月出生,河南信阳人,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山大学人事处劳资科副科长。
郑仕勇,男,1982年10月出生,广东汕头人,本科学历,中山大学人事处劳资科副科长。
关键词:两级收入分配 绩效工资
所谓两级收入分配体制,指的是在一个主体单位内部,单位一级分配和部门二级分配并存的一种收入分配体制,即职工的薪酬收入一部分来源于单位一级分配,另一部分来源于所在部门的二级分配。一般而言,两级收入分配体制普遍存在于具有一定规模、业务性质跨度较大的单位,如集团公司、医院和高等学校。以高等学校为例,院系教职工的收入中一部分来源于学校一级分配,主要体现为国家基本工资和地方津贴补贴;另一部分来源于院系二级分配,主要体现为院系酬金。
一、两级收入分配体制的利弊分析
2006年10月,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高等学校贯彻<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高等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高等学校的基本工资已按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执行。时隔四年,从2010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逐步开展了地方津贴补贴的归并。按所在地区的政策完成归并地方津贴补贴的工作之后,高等学校的绩效工资相当于完成了基础性绩效工资的一大部分。剩余的绩效工资部分由高校在核定的剩余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分配。
由此可见,高等学校两级收入分配体制的存在具有合理的政策依据,符合国家绩效工资改革中关于分配形式的文件精神,体现了分配形式的灵活性。一般而言,高校院系二级分配的主要经费来源是院系创收收入,通常采用财务结算的方式直接划拨到院系由院系掌管。由于这种二级分配形式充分承认了院系的专业和资源优势,体现了院系绩效的差异,所以对于院系的创收能力起到了正面的激励效果,对增加学校的财力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但是,两级收入分配体制也存在着一些制度性的弊端,对绩效工资的实施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难以体现高等学校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高等学校的发展战略首先应以国家对于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要求为基础,我国《高等教育法》、“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实施纲要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定位可总结为:以全日制教学和科研为中心,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培养大批高素质人才。而院系创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各类培训班学费收入,与全日制教学和科研的基本任务有偏差。
(二)削弱了高校对绩效工资的总量调控
高校一级分配的工资项目和院系酬金由于经费来源的不同而割裂分配,前者主要由人事部门直接发放,总量由人事部门掌握;后者由财务部门按项目结算划拨至院系,由于创收收入的不稳定性,院系酬金的总量由财务部门事后掌握,很难预测。因此,单凭人事或财务一个部门都很难对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进行有效的调控。
(三)不利于学校内部的收入平衡,容易产生负激励。
除了学校一级分配的工资项目,有创收收入的院系还可以享受到另一部分的酬金,这对于其他没有创收收入的部门是一种负激励,尤其是那些需要扶持的院系和无法创收的机关部处。
因受政策所限,机关部处不得经营创收项目。但不可否认的是,院系的创收收入离不开学校的整体效益,机关的绩效也是提升学校整体效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却没有享受到创收收入中应有的分配额。造成了院系和机关行政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政策差异,带来了管理人员系列内部的不平衡,对机关管理人员是一种负面激励。
(四)催生院系的短期行为
院系是高校基本任务最核心的实施者,当院系以创收收入为主要目标时,他们的工作会偏离全日制教学和科研的基本任务。加之创收收入是以项目结算的方式直接划拨,更容易催生院系的短期行为,一味追求收入高的项目。长此以往,将不利于院系的长远发展。
二、政策建议
既然院系二级分配的酬金收入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主管部门应充分尊重普遍存在于高等学校的这种两级收入分配体制,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高等学校自身也要从绩效考核、分配秩序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规范和完善院系二级分配活动。
(一)建立健全两级收入分配的绩效考核机制
2000年6月,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此后,高等学校陆续建立了校内津贴分配制度,并同时制定了校内津贴分配的考核办法,学校一级分配的考核机制初具雏形。但校内津贴的考核办法多停留在一些数量指标和岗位等级的衡量,少有对质量指标的量化。时隔十几年的时间,重数量轻质量的考核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高等学校的发展阶段变化的要求。
高等学校必须在健全学校一级分配绩效考核的同时建立对院系二级分配的绩效考核机制,将学校战略目标分解为具体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先按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工勤技能三个系列的纵坐标,再按岗位职责的横坐标将绩效考核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工作岗位。唯此,高等学校内部才能形成一股合力,确保每个岗位都能够朝着一个相同的方向为实现学校的战略发展目标而努力。
(二)规范分配秩序,适当放权
高等学校的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协作,将学校的所有绩效工资项目统筹考虑。逐步以二次分配的方式改变目前按项目分配的形式,先将所有绩效工资项目集中到学校一级分配后,再以创收收入对应的权重分配绩效工资的形式二次分配到院系,由院系自主分配。从发放形式上来讲,可以考虑将创收收入对应的绩效工资的80%二次分配给院系按月发放,剩余的20%以年终奖的形式一次性发放,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纠正院系短期行为的倾向。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人事、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绩效工资检查小组,定期抽查院系对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和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增强学校政策的约束力和严肃性,确保绩效工资分配的有序落实。
参考文献
1.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贯彻<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2006.10
2.李芳,高校双层绩效工资体系的协调与完善,高等学校薪酬管理研究论文集萃.第2辑,2008.11
作者简介:
周玉华,女,1982年3月出生,河南信阳人,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山大学人事处劳资科副科长。
郑仕勇,男,1982年10月出生,广东汕头人,本科学历,中山大学人事处劳资科副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