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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成为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执行活动监督现状,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难题。虽然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活动监督有所规定,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是具体如何操作,对检察监督工作来说,还具有很大的挑战,更需要进一步的开拓和创新。
一、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国,执行权专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仅负责具体的执行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同时还对执行异议、执行回转等涉及实体权利的部分享有裁判权。权力本身就有腐败的趋势,“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权力本身固有的特性及解决当前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外部引入检察监督机制。
1.单纯的法院内部监督作用有限,不能摆脱“自己监督自己”的根本性缺陷
关于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我们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进行监督。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监督关系,但是由于执行权和执行监督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从根本上说仍然难逃“自家人难揭自家短”的规律,客观上容易导致法院从维护自身形象出发,对执行违法现象“心慈手软”,另外从监督程序上看,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也欠公开化和透明化,难以让人信服。要想摆脱自己监督自己的根本性缺陷,就必须有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力量。检察院作为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上具有主动性、程序性和经常性的特点,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可以有效弥补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固有缺陷,形成内外监督合力,从而有效抑制执行环节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2.规范民事执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现。执行作为法律得以实现的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确立和展示的纽带。案件执行不了或者不能得到正确执行,就难以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或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势必挫伤百姓对司法的信心,损害法律的权威,更有甚者还有可能促使当事人采用非法手段实现正当利益,加剧社会矛盾,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引入外部制约机制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二、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目的、原则
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目的,就是要确保法院生效的裁判得到依法公正执行,其监督必须以维护法院公正裁判执行的权威性为基础,以体现司法公正为目标。
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应遵循不干预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原则,纠正其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执法活动体现公正为原则。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目的就是维护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监督的范围应当适当,主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执行的决定,二是执行的裁定,三是执行的实施。
三、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
1.现阶段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國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地行使各种形式的审判权能。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都统一受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也统一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参与到民事诉讼,审判与执行程序中去,以体现法律监督宗旨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就目前而言也只能是“事后监督”的状况。而对民事执行监督则显的“谨少慎微”。这是因为我国民诉法虽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却没有细化职权的内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内容,应当从诉讼法律条款上予以解决。使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能够参与到民事诉讼、审判与执行程序中去,把“事后监督”,变为“事中监督”、“事前监督”,真正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宗旨。
3.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就要防止执行中的不作为和杜绝“寻租”现象的出现,保证民事执行的合法性
民事审判结果是民事执行的依据。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裁判活动的延伸和继续。我国民诉法对执行程序作了具体的条文规定,使得民事执行易于操作。但是,由于社会客观情况对案件的干扰,社会关系网的干涉,执行员的素质状况等影响。必然会造成执行不及时,随意性,不作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有的甚至有侵占、挪用、贪污执行款物违法行为的出现。这种非法的、违法的行为现象一旦出现,就会在社会及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的印象,就会使当事人产生错觉,也势必有碍于公平公正。
四、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方式。
1.充分发挥检察建议重要作用,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司法民主精神
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因素的干扰和人为的干涉,直接影响到民事执行的效率效果。这就使得具体操作的执行人员产生了“消极执行”、“过激执行”的情绪。这种不作为和过激行为方式的出现,都可能会给当事人产生民事执行不公的认识。检察机关若在工作中发现此种情况,就可以发检察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及时改进工作方法,认真履行民事执行职责。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司法民主氛围,而且亦发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
2.充分发挥检察院在执行阶段刑事监督职能,查办职务犯罪
在检察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大对执行法官在执行阶段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立案侦查力度,这是加强执行监督的重点。总而言之,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目前面临的一项新任务就是加强对法院执行阶段的法律监督,不断提高对法院执行阶段的监督能力。我们必须彻底改变轻视执行监督和否定执行监督法律依据的错误观念,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通过对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净化执行环境,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
一、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国,执行权专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仅负责具体的执行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同时还对执行异议、执行回转等涉及实体权利的部分享有裁判权。权力本身就有腐败的趋势,“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权力本身固有的特性及解决当前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外部引入检察监督机制。
1.单纯的法院内部监督作用有限,不能摆脱“自己监督自己”的根本性缺陷
关于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我们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进行监督。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监督关系,但是由于执行权和执行监督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从根本上说仍然难逃“自家人难揭自家短”的规律,客观上容易导致法院从维护自身形象出发,对执行违法现象“心慈手软”,另外从监督程序上看,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也欠公开化和透明化,难以让人信服。要想摆脱自己监督自己的根本性缺陷,就必须有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力量。检察院作为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上具有主动性、程序性和经常性的特点,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可以有效弥补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固有缺陷,形成内外监督合力,从而有效抑制执行环节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2.规范民事执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现。执行作为法律得以实现的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确立和展示的纽带。案件执行不了或者不能得到正确执行,就难以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或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势必挫伤百姓对司法的信心,损害法律的权威,更有甚者还有可能促使当事人采用非法手段实现正当利益,加剧社会矛盾,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引入外部制约机制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二、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目的、原则
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目的,就是要确保法院生效的裁判得到依法公正执行,其监督必须以维护法院公正裁判执行的权威性为基础,以体现司法公正为目标。
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应遵循不干预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原则,纠正其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执法活动体现公正为原则。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目的就是维护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监督的范围应当适当,主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执行的决定,二是执行的裁定,三是执行的实施。
三、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
1.现阶段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國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地行使各种形式的审判权能。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都统一受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也统一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参与到民事诉讼,审判与执行程序中去,以体现法律监督宗旨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就目前而言也只能是“事后监督”的状况。而对民事执行监督则显的“谨少慎微”。这是因为我国民诉法虽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却没有细化职权的内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内容,应当从诉讼法律条款上予以解决。使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能够参与到民事诉讼、审判与执行程序中去,把“事后监督”,变为“事中监督”、“事前监督”,真正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宗旨。
3.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就要防止执行中的不作为和杜绝“寻租”现象的出现,保证民事执行的合法性
民事审判结果是民事执行的依据。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裁判活动的延伸和继续。我国民诉法对执行程序作了具体的条文规定,使得民事执行易于操作。但是,由于社会客观情况对案件的干扰,社会关系网的干涉,执行员的素质状况等影响。必然会造成执行不及时,随意性,不作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有的甚至有侵占、挪用、贪污执行款物违法行为的出现。这种非法的、违法的行为现象一旦出现,就会在社会及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的印象,就会使当事人产生错觉,也势必有碍于公平公正。
四、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方式。
1.充分发挥检察建议重要作用,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司法民主精神
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因素的干扰和人为的干涉,直接影响到民事执行的效率效果。这就使得具体操作的执行人员产生了“消极执行”、“过激执行”的情绪。这种不作为和过激行为方式的出现,都可能会给当事人产生民事执行不公的认识。检察机关若在工作中发现此种情况,就可以发检察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及时改进工作方法,认真履行民事执行职责。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司法民主氛围,而且亦发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
2.充分发挥检察院在执行阶段刑事监督职能,查办职务犯罪
在检察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大对执行法官在执行阶段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立案侦查力度,这是加强执行监督的重点。总而言之,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目前面临的一项新任务就是加强对法院执行阶段的法律监督,不断提高对法院执行阶段的监督能力。我们必须彻底改变轻视执行监督和否定执行监督法律依据的错误观念,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通过对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净化执行环境,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