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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自主权。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自主权是市场经济下保证财政权力结构构建有效性的前提,“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适当划分,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在税收调控方面的积极作用,更有助于保证地方政府有效提供公共品以及顺利履行其地区性的社会管理职能”。对于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转移、与中央税基的关系较小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税种,中央只负责制定基本的税法,即中央负责税种的立法及解释,而开征停征权、实施办法、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及其征收管理等权限应下放给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