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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要树立法律、规则的权威,让社会有序运行,“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因素。
山西一度是全国货车超限超载最严重的地区。四年来,山西省以治吏问责为重点狠抓“治超”,有450多名干部因治超不力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今,山西公路“三乱”明显改善,走出了越治越超的反弹怪圈。
“治超”必先治吏。山西省“治超”的经验表明,要树立法律、规则的权威,让社会有序运行,“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因素。
在狠抓治吏之前,山西省也曾抓过“治超”。然而,“运动式”的工作方式使一些执法人员把“治超”当作“权力寻租”的机会。部分地方“雁过拔毛”,以罚代管,治超点成了“收费站”。联合治超的部门之间利益相争、责任相推,有时竟然为争夺车辆处罚权大打出手。
“治超”出现的这些乱象,根源在其主体——“吏”的身上:干部失職渎职,个别执法人员与违法人员利益共生……加之相关法规不完善、责任不明确、手段不强硬,“治超”看似热热闹闹,实则司机叫苦不迭,百姓怨声载道,政府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受到严重质疑。
“治超”的本义是保证运输市场安全有序,这既需要良好的公民法制意识,更需要高素质的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否则,“治超”的法规再严格,查处威力再大,也终会因执法者的不作为、乱作为而大打折扣,甚至是非颠倒、助纣为虐。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超,归根到底是要先管好治超的人。
“治超”必先治吏,这是取得实效的关键与要害。山西省因此加大问责力度,明确规定:一旦发现超载车必须上溯各个环节,涉及交通、交警、工商、运管、经信委等21个部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到哪个环节。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严格追究责任,决不姑息。山阴县出现大批超载车,交警、交通执法人员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此,山西省委省政府没有“大事化小”,而是“重典治人”,依法向山阴县政府问责。山阴县原县长因此成为全国首名因治超不力而“丢官”的县长,同时被问责的还有23人。四年来,山西省有450多名干部因治超不力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县处级干部13人。
事实上,“治超”先治吏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其实质是如何处理好“治民”与“治吏”。先秦时代的法家韩非说:“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在这里,韩非事实上提出了这样一个判断:民众能否执法、守法,关键在于官员是否依法办事。这一思想,在努力推进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在需要规则与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的今天,仍然值得我们引以为鉴。
现实生活已经用事实告诉人们:无论“治超”还是进行社会管理,其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把公务管理人员的行为控制在依法办事的轨道上,山西“治超”先治吏就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当然,我们还不能仅仅满足于这种自上而下的“治吏”,不能仅仅依靠事后严厉查处的威慑,还要不断思考与完善自下而上的治吏。把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完善制约机制等办法融于“治超”之中,让社会与公众均可监督“治超”、参与治吏,这样就能形成更加强大的合力,确保“治超”彻底走出越治越超的怪圈。
山西一度是全国货车超限超载最严重的地区。四年来,山西省以治吏问责为重点狠抓“治超”,有450多名干部因治超不力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今,山西公路“三乱”明显改善,走出了越治越超的反弹怪圈。
“治超”必先治吏。山西省“治超”的经验表明,要树立法律、规则的权威,让社会有序运行,“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因素。
在狠抓治吏之前,山西省也曾抓过“治超”。然而,“运动式”的工作方式使一些执法人员把“治超”当作“权力寻租”的机会。部分地方“雁过拔毛”,以罚代管,治超点成了“收费站”。联合治超的部门之间利益相争、责任相推,有时竟然为争夺车辆处罚权大打出手。
“治超”出现的这些乱象,根源在其主体——“吏”的身上:干部失職渎职,个别执法人员与违法人员利益共生……加之相关法规不完善、责任不明确、手段不强硬,“治超”看似热热闹闹,实则司机叫苦不迭,百姓怨声载道,政府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受到严重质疑。
“治超”的本义是保证运输市场安全有序,这既需要良好的公民法制意识,更需要高素质的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否则,“治超”的法规再严格,查处威力再大,也终会因执法者的不作为、乱作为而大打折扣,甚至是非颠倒、助纣为虐。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超,归根到底是要先管好治超的人。
“治超”必先治吏,这是取得实效的关键与要害。山西省因此加大问责力度,明确规定:一旦发现超载车必须上溯各个环节,涉及交通、交警、工商、运管、经信委等21个部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到哪个环节。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严格追究责任,决不姑息。山阴县出现大批超载车,交警、交通执法人员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此,山西省委省政府没有“大事化小”,而是“重典治人”,依法向山阴县政府问责。山阴县原县长因此成为全国首名因治超不力而“丢官”的县长,同时被问责的还有23人。四年来,山西省有450多名干部因治超不力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县处级干部13人。
事实上,“治超”先治吏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其实质是如何处理好“治民”与“治吏”。先秦时代的法家韩非说:“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在这里,韩非事实上提出了这样一个判断:民众能否执法、守法,关键在于官员是否依法办事。这一思想,在努力推进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在需要规则与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的今天,仍然值得我们引以为鉴。
现实生活已经用事实告诉人们:无论“治超”还是进行社会管理,其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把公务管理人员的行为控制在依法办事的轨道上,山西“治超”先治吏就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当然,我们还不能仅仅满足于这种自上而下的“治吏”,不能仅仅依靠事后严厉查处的威慑,还要不断思考与完善自下而上的治吏。把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完善制约机制等办法融于“治超”之中,让社会与公众均可监督“治超”、参与治吏,这样就能形成更加强大的合力,确保“治超”彻底走出越治越超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