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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税负适当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