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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英国政府一直强调儿童发展评价的政策改革,旨在以儿童发展评价为抓手,提高早期教育机构保教质量。经过不断改革与深化,英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的形成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基本内容包括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关键期、具体内容、过程和保障等,对我国儿童发展评价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以政策为导向,构建完整的评价体系;以形成性评价为基础,开展真实的总结性评价;以多元主体为视角,发挥不同的评价职责;以问责为保障,实施民主的评价监督。
【关键词】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9)07/08-0003-06
【作者简介】曹筱一(1995-),女,安徽滁州人,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学前教育学硕士研究生。
儿童发展评价是依据儿童学习与发展的内容,运用科学、适宜的评价方法,系统地搜集儿童在各方面的表现,以此对儿童的发展水平做出价值判断的活动。对儿童的发展进行评价,能够衡量早期教育机构保教质量;帮助早期教育机构的教师全面了解儿童在每一阶段发展过程中的优势和不足;促进早期教育机构和家庭针对儿童发展水平实施合作共育。但是,评价却是“一块难啃的骨头”。随着英国评价政策的改革与深化,英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深入了解该评价体系,可为我国积极寻求真实、可靠的儿童发展评价提供些许启示。
一、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的历史背景
(一)评价政策初具规模
1996年,英国学校课程及评价局(School Curriculum and Assessment Authority,简称SCAA)颁布《理想学习成果》(Desirable Learning Outcomes),为法定学龄前儿童建立了学习框架,指出了在学前班(Reception Class)结束时(5岁)儿童所应达到的理想学习结果。此外,该文件强调,“教师要通过连续的观察评价反馈儿童的学习情况,并定期与父母分享,以促进儿童发展”[1]。然而,该文件并没有进一步阐述如何观察评价儿童的学习情况。
2000年,英国资格及课程局(Qualifications and Curriculum Authority,简称QCA)颁布《基础阶段课程指南》(The Curriculum Guidance for the Foundation Stage,以下简称《指南》),指出基础阶段的儿童主要是3~5岁的儿童,并为该年龄段儿童制定了早期学习目标(Early Learning Goals,简称ELGs)。早期学习目标的达成是国家对基础阶段儿童的“愿望”(Aspirations),也成为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内容[2]。由此,《指南》对英国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内容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
2003年,英国标准与测试局(Standards and Testing Agency,简称STA)出台《基础阶段概要手册》(The Foundation Stage Profile Handbook,以下简称《手册》),明确规定了教师需在基础阶段结束时(5岁)对每位儿童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性评价。《手册》中的评价内容参考了《指南》中的早期学习目标;《手册》也明确了评价原则,即必须建立在对儿童全年累积的形成性评价基础之上,以此确保总结性评价代表儿童的真正发展水平。此外,《手册》还强调,英国地方当局(Local Authorities)负责主持、监管早期教育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数据交给政府,政府从2004年开始每年向公众发布一次评价数据。藉此,《手册》确立了英国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原则及地方当局问责(Accountability)制度。
从《理想学习成果》到《指南》,再到《手册》,英国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政策已初具规模。
(二)评价文本正式形成
2006年,英国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简称DfE)广泛征求意见后,决定将基础阶段儿童年龄(3~5岁)向下延伸扩展至0~5岁,称之为“早期基础阶段”(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简称EYFS)。继“早期基础阶段”概念的提出,2008年英国儿童、学校与家庭部(Deportment for Children, School and Families,简称DCSF)颁布了《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建构0-5岁儿童学习、发展和保育标准》(Statutory Framework for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Setting the Standards for Learning, Development and Care for Children from Birth to Five,以下简称《法定框架》)。《法定框架》指出,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是“儿童学习和发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确保儿童获得进步的关键[3]。同时,《法定框架》梳理了69条儿童早期学习目标,作为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内容。同年,英国标准与测试局发布《早期基础阶段概要手册》(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 Profile Handbook,以下简称《早期手册》),阐述了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目的、原则、方法及流程。
然而,尽管有《法定框架》及《早期手册》的指导,一线早期教育者在开展儿童发展评价工作时仍遇到很多问题。比如儿童早期学习目标数量过多,评价不易操作等。2010年,专家蒂克尔(Tickell)对《法定框架》及《早期手册》进行复审工作,提出简化《法定框架》中的69条早期学习目标,并建议增加对2岁儿童的总结性评价,以提前识别儿童潜在的问题,为其3~5岁的发展提供策略支持[4]。经过英国政府磋商,最新修订的《法定框架》和同步修订的《早期手册》由教育部于2012年发布,重新归纳了早期基础阶段儿童评价的内容,并将2岁兒童的总结性评价纳入儿童发展评价体系之中。自2012年起,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正式形成。
【关键词】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9)07/08-0003-06
【作者简介】曹筱一(1995-),女,安徽滁州人,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学前教育学硕士研究生。
儿童发展评价是依据儿童学习与发展的内容,运用科学、适宜的评价方法,系统地搜集儿童在各方面的表现,以此对儿童的发展水平做出价值判断的活动。对儿童的发展进行评价,能够衡量早期教育机构保教质量;帮助早期教育机构的教师全面了解儿童在每一阶段发展过程中的优势和不足;促进早期教育机构和家庭针对儿童发展水平实施合作共育。但是,评价却是“一块难啃的骨头”。随着英国评价政策的改革与深化,英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深入了解该评价体系,可为我国积极寻求真实、可靠的儿童发展评价提供些许启示。
一、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的历史背景
(一)评价政策初具规模
1996年,英国学校课程及评价局(School Curriculum and Assessment Authority,简称SCAA)颁布《理想学习成果》(Desirable Learning Outcomes),为法定学龄前儿童建立了学习框架,指出了在学前班(Reception Class)结束时(5岁)儿童所应达到的理想学习结果。此外,该文件强调,“教师要通过连续的观察评价反馈儿童的学习情况,并定期与父母分享,以促进儿童发展”[1]。然而,该文件并没有进一步阐述如何观察评价儿童的学习情况。
2000年,英国资格及课程局(Qualifications and Curriculum Authority,简称QCA)颁布《基础阶段课程指南》(The Curriculum Guidance for the Foundation Stage,以下简称《指南》),指出基础阶段的儿童主要是3~5岁的儿童,并为该年龄段儿童制定了早期学习目标(Early Learning Goals,简称ELGs)。早期学习目标的达成是国家对基础阶段儿童的“愿望”(Aspirations),也成为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内容[2]。由此,《指南》对英国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内容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
2003年,英国标准与测试局(Standards and Testing Agency,简称STA)出台《基础阶段概要手册》(The Foundation Stage Profile Handbook,以下简称《手册》),明确规定了教师需在基础阶段结束时(5岁)对每位儿童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性评价。《手册》中的评价内容参考了《指南》中的早期学习目标;《手册》也明确了评价原则,即必须建立在对儿童全年累积的形成性评价基础之上,以此确保总结性评价代表儿童的真正发展水平。此外,《手册》还强调,英国地方当局(Local Authorities)负责主持、监管早期教育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数据交给政府,政府从2004年开始每年向公众发布一次评价数据。藉此,《手册》确立了英国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原则及地方当局问责(Accountability)制度。
从《理想学习成果》到《指南》,再到《手册》,英国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政策已初具规模。
(二)评价文本正式形成
2006年,英国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简称DfE)广泛征求意见后,决定将基础阶段儿童年龄(3~5岁)向下延伸扩展至0~5岁,称之为“早期基础阶段”(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简称EYFS)。继“早期基础阶段”概念的提出,2008年英国儿童、学校与家庭部(Deportment for Children, School and Families,简称DCSF)颁布了《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建构0-5岁儿童学习、发展和保育标准》(Statutory Framework for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Setting the Standards for Learning, Development and Care for Children from Birth to Five,以下简称《法定框架》)。《法定框架》指出,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是“儿童学习和发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确保儿童获得进步的关键[3]。同时,《法定框架》梳理了69条儿童早期学习目标,作为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内容。同年,英国标准与测试局发布《早期基础阶段概要手册》(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 Profile Handbook,以下简称《早期手册》),阐述了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目的、原则、方法及流程。
然而,尽管有《法定框架》及《早期手册》的指导,一线早期教育者在开展儿童发展评价工作时仍遇到很多问题。比如儿童早期学习目标数量过多,评价不易操作等。2010年,专家蒂克尔(Tickell)对《法定框架》及《早期手册》进行复审工作,提出简化《法定框架》中的69条早期学习目标,并建议增加对2岁儿童的总结性评价,以提前识别儿童潜在的问题,为其3~5岁的发展提供策略支持[4]。经过英国政府磋商,最新修订的《法定框架》和同步修订的《早期手册》由教育部于2012年发布,重新归纳了早期基础阶段儿童评价的内容,并将2岁兒童的总结性评价纳入儿童发展评价体系之中。自2012年起,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