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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关于乌鲁木齐机场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显示,该项目总投资421.14亿元,其中机场工程投资394.27亿元;
10月30日,《关于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估算该项目投资总额为535亿元,其中工程投资514.1亿元;
10月17日,《关于新建上海经苏州至湖州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这一项目总投资367.95亿元,其中工程投资356.25亿元。
数据显示,国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金额自今年三季度以来出现明显增长态势,是二季度的4.8倍,是一季度的2.6倍。
大量项目密集上马,集中在交通运输能源等领域
在同类型项目中,上述投资规模超过了大多数今年内批复的项目。例如,2018年7月,发改委曾批复新建包头至银川铁路银川至惠农段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料显示,该项目总投资128.7亿元,其中工程投资124.6亿元,动车组购置费4.1亿元。
简单对比后可以发现,该项目投资额明显低于前述获批的两个铁路项目。
同时,从国家发改委发布信息的频率来看,近一段时间批复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体现出了相当密集的特点。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8月,国家发改委官网上共公布了5个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批复。而自今年9月以来,发改委已发布了3个新建固投项目的批复,速度明显快于今年1-8月。
大量项目的密集上马,也助推了整体固定资产投资的表现。在11月15日上午举行的国家发改委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10月份,我委共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个,其中审批6个,核准3个,总投资918亿元。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能源等领域”。
而此前,孟玮在10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8年前三季度,国家发改委共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47个,其中审批117个、核准30个,总投资6977亿元。资料显示,今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共审批核准了总投资为2603亿元的102个项目。一季度发改委共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55个,其中审批39个,核准16个,总投资1698亿元。也就是说,今年三季度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金额是二季度的4.8倍,是一季度的2.6倍。
经过较长时间筹备,已列入年内开工的“储备清单”
从目前公开的各项目覆盖范围来看,与此前发布的《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所提出的多个重点领域结合相当紧密。
《意见》明确,“重点推进一批国际枢纽机场和中西部支线机场新建、迁建、改扩建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尽早启动建设,提升国际枢纽机场竞争力,扩大中西部地区航空运输覆盖范围”。而在此次发布的固投项目名单中,就有位于西部地区的重要航空枢纽——乌鲁木齐机场的改扩建工程。
此外,《意见》还针对铁路建设提出,以中西部为重点,加快推进高速铁路“八纵八横”主通道项目,拓展区域铁路连接线,进一步完善铁路骨干网络。加快推动一批战略性、标志性重大铁路项目开工建设。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城际铁路规划建设。
而此次国家发改委也在重庆至黔江高速铁路可行性报告的批复中明确:“为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完善高速铁路网布局,加快形成重庆至厦门的高速铁路主通道,带动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意建设重庆至黔江高速铁路。”
此次国家发改委密集批复的多个项目,均经过了较长时间的筹备,也已列入了有关部门力争年内开工的“储备清单”。例如乌鲁木齐机场改扩建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已于2017年8月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国家发改委基础产业司副司长马强也曾于今年9月公开表示,力争实施乌鲁木齐机场改扩建工程等重大工程。
确保经济平稳运行,应对外部经济环境变化
决策层高度关注有效的固投和基建投资的顺利推进,从而促进整体经济的稳增长。
今年7月31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明确,把补短板作为当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的力度。而今年10月31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也强调,要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有效应对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确保经济平稳运行。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此前处于下行区间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也在近一段时间内出现了反转。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1-10月,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增长5.7%,增速比1-9月回升0.3个百分点。其中,1-10月,基础设施投資同比增长3.7%,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0.4个百分点,实现了今年以来的首次回升。
在11月15日的国家发改委新闻发布会上,孟玮也表示,在做好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有关工作的同时,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
孟玮指出,对各地方政府而言,要把握好“三个严格”:
一是严格可研论证。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充分论证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加大财政约束力度;
二是严格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区分轻重缓急,对确有必要、关系国计民生的在建项目,统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理融资需求,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的情况;
三是严格担保举债行为。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