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党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启示

来源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bcd_1184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两个共同”思想的内涵深刻,是对当代中国民族问题客观而精辟的概括,充分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在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上的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一大创新:首次把民族关系界定为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提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以八个字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定位,这是新的发展。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处理民族问题的政治方式、理论政策,往往表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原理、原则与中国的民族、社会实际相结合,通过不断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实践,丰富、深化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理论政策体系。承续拓展、应时开新,既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品格,也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经验及启示,具有深刻的历史感和当代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承续和实践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价值理念
  中国共产党在强调“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时候”,始终有着明确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追求。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多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就其指导思想而言,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它的价值理念和价值目标,即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共同发展、繁荣和谐,尤其是民族平等这个核心价值理念,作为一项认识和处理民族的基本原则和一种价值追求,贯穿在整个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与实践之中。
  民族平等是科学社会主义对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个核心范畴。民族平等就是指各民族之间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所享有权利和所处地位的相同。除了这个基本定义以外,民族平等还具有丰富的内涵。民族平等是理想观念、基本原则和现实目标的统一。它既是一种观念、思想和理论,也是一种运动,更是一种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追求的目标。民族平等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并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中,将这一原则落实到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基本制度、体制、管理的程序和规范中,成为了民族工作的动力源泉、有效机制和衡量一切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
  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体现在国家、民族和社会三个层面:其一,政治权利上实现民族平等;具体来说,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上,如强调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民族自治机关的民族化等;体现在建国初期的民族识别工作中,如更改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民族识别,确定民族身份,而不是教条主义地应用概念等;体现在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的慎重稳进,区别对待、分步推进等工作方针上;体现在民族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对民族平等原则强调法制化保障上等等。其二,经济社会实现共同发展;如新时期民族工作主题“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帮扶规划”的颁布和实施等等;其三,民族文化发展上实现不断的繁荣进步。如自新中国建立始,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中对促进民族文化发展和保护的强调,通过《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以此提供法制上的保障。
  明确制定和贯彻民族政策的重要原则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为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我国的民族政策体系涵盖了政治平等、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保障诸方面。而制定和贯彻民族政策的重要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是我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坚持的三项基本原则或者说总原则,民族平等团结也被看作是我党民族政策中的总政策。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原则,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
  坚持国家利益与少数民族利益相统一。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利益即是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各个民族的利益则是国家利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利益和各民族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种原因,国家所代表的共同利益和各民族自身的特殊利益,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会表现出不一致。这虽然只是相对的,但必须把二者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家要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通过科学的政策手段,有效地协调两者的利益关系。
  大力促进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目前的民族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速经济文化发展问题上。如果让这些经济文化方面的差距问题继续发展下去,势必影响民族关系和造成国家整体发展的迟滞。可以说,大力促进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一直是我们研究和制定民族政策的主要目标和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而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则是实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努力促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既有政治意义,又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制定民族发展政策时,必须努力促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紧密结合,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全面、可持续的发展。
  坚持少数民族自力更生和国家帮助相结合。纵观古今中外的民族发展史,没有哪一个民族单纯是靠外部援助而强大起来的,任何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都必须要自强自立。但是,由于我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基础较差,特别是一些人口较少的民族,自我发展能力和文化适应力都很弱,要赶上其他先进和发展较快的民族,还要经历漫长的历程,难度也是极大的。因此,这些民族还需要国家对他们进行大力的帮助和扶持,加快它们的发展速度,使他们尽快赶上其他发展较快的民族,与国家整体发展同步。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我国民族构成与分布的特点大不相同,民族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在制定和推行民族政策的过程中,必须从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忽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推行没有差别的政策,民族地区的发展就很容易出问题,延宕其经济社会发展。
  不断推进和完善民族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民族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制化发展相伴随,不断具体化完善的过程。
  一是设立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共同纲领,党和政府在全国开始推进民族区域自治。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起临时宪法作用的重要法律。其中,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这一规定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在此后制定的历次宪法中,对民族区域自治都做过规定。1954年的《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比《共同纲领》更详细的规定。中国通过民族识别、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和社会形态研究,逐步建立起自治区、州(盟)县(旗)三级民族区域自治体系。到1958年底,在全国15个省、区已建立民族自治地方87个,其中有4个自治区、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旗),包括35个民族成分。①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开始起步,特别是1982年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使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进入了最好时期。从1979年到1988年十年里,共建了53个民族自治地方。截止2000年底,全国共建立154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成立了1173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己的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至此,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党用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特点,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制度办法来解决民族问题的创举。
  二是推进民族政策的法制化。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又专门批准和颁布了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总结了建国初期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组成、类型、区域界限、行政地位、名称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一项重大立法。它使民族区域自治走出了法律化、制度化的第一步。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走向了法制化的新历史时期。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为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1993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列》,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颁布,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是建立民族事务的管理机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主体主要是指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构成的自治机关。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当然也还包括自治地方的党委机关和自治机关的所属政策机构。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设立民族事务方面的管理机关和机构,是确保民族政策、制度和法律实施和运行的前提,是民族政策最终得以落实的关键环节。
  1949年10月,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是政务院所属各部委中第一批成立的单位之一。1951年2月,政务院作出《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除明确中央民委主管全国的民族事务外,还责成所属各部门注意建立有关民族事务的业务。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决定设立民族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要辅助机构。此外,1949年10月,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族事务组,后发展成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作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专门辅助机构。目前中国民族工作机构主要设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个系统里,每个系统里的民族工作都各有侧重。此外,主管全国教育的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了民族教育司、主管全国商业的国家商业部设置了民族贸易处、主管全国文化事业的文化部里设置了民族文化司等与之相应的民族工作机构,承担一些促进民族教育、商业和文化发展的职能。上述这些部门基本上在各级地方都有相对应的机构,地方的有些权限和职能与中央或上级的有所区别,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纵横交错、条块结合、相互配合协调的政策运行机构体系。这是中国管理民族工作的特色。
  逐步确立和拓展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随着解决民族问题实践的推进和经验的积累,逐渐形成和不断发展了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它的形成与发展有着特定的时空背景和鲜明的理论特色,体现出承续拓展的演进特点:
  毛泽东民族理论思想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确立的思想基础。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初创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第一个飞跃阶段,以毛泽东民族理论思想的形成为标志。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同样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提出的一系列观点构成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思想理论。第一,在筹建新中国的过程中,毛泽东亲自决策把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第二,毛泽东特别强调民族平等,在国家开展民族识别工作中,他没有拘泥于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而是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指示中国各民族政治上一律称民族,不去区分民族、部族和部落。②第三,在1956年~1957年发表的《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著作中,毛泽东进一步提出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基本保证,同时要求研究苏联民族关系不够正常的情况以便从中吸取教训。第四,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他认为条件不成熟,就不要急于改革,改革必须慎重稳进。第五、党和国家要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第六、要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第七、要坚决反对以大汉族主义为主的民族主义。第八、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都要给予充分的尊重。
  邓小平民族问题理论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确立的标志。邓小平民族问题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邓小平文选》中,体现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史文献中,涉及范围很广泛,包含内容很深刻,既包括关于认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思想,又包括关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方面的思想,还包括关于民族工作的基本原则、方法方面的思想。具体来讲可以概括为以下主要四个方面的观点:
  第一,用初级阶段的理论,再认识我国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我们充分认识中国民族问题特性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第二,坚持生产力标准,全面、正确地分析我国的民族问题,明确指出改革开放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加速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促进民族地区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一系列论断,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关于在民族地区进行社会改革的思想和促进民族繁荣的理论。
  第三,明确指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就意味着民族区域自治不仅表现在政治上,而且要具有充实的经济内容,要切实尊重其自治权。
  第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是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分裂是违背民族意志的。中华民族子孙要“共同奋斗,实现祖国统一和民族振兴”。
  以上四点,可以说是邓小平新时期民族问题思想最能反映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民族问题思想创新和发展的地方,特别强调了党的民族政策是“真正的民族平等”,要在贯彻民族平等原则的过程中,在“真正”上下功夫。
  现阶段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新发展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全面总结了建国以来,我们党在民族问题上必须明确认识的六个方面③。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观的完整表述为8条。④20世纪末,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归纳为10条。⑤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和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文件中,对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原则,在12个方面作了新的总结和概括。新提出的12条,是对6个方面、8条、10条的继承、丰富、深化和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新发展和新贡献。既体现出基本思想和核心价值理念纵向的一脉相承,又展现出基本内容和基本问题横向的丰富拓展。是对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处理民族问题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我们党几十年处理民族问题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和许多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形成了一系列相互紧密联系而又融会贯通的基本观点,涵盖了当代中国民族工作的各个方面。这一理论,深化了我们党对三大规律,特别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民族理论一脉相承而又开辟了新境界。
  正确应对和处理社会主义建设中民族问题的新变化
  2003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会上,胡锦涛同志首次明确地提出了“两个共同”的观点。2005年5月,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又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两个共同”思想的科学内涵。即“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⑥这是党中央首次对解决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的纲领性回答,标志着党对新形势下我国民族问题的发展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准确的把握。
  “两个共同”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提出的。作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题,它也是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应对新时期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矛盾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从国际上看,随着当今世界全球化趋势的影响,民族问题日益成为受世界格局变化影响并影响世界政治和多民族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世界民族问题特别是周边区域性民族宗教问题对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问题的影响增大。
  从国内看,当前,民族地区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同时也是新的矛盾和问题多发的时期,全球化趋势与现代化推进的交集,影响民族关系的内外因素不断增多,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日益突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涉及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在这样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要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正是基于对国际国内社会环境新特点和新变化的深刻认识,党中央审时度势,顺应时代要求,顺应少数民族迫切要求发展的期望,及时提出了“两个共同”这一民族工作主题,以团结保障繁荣,以繁荣促进团结,动员和带动各族人民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共同享受殷实富足、健康文明的新生活。
  综上所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将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展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和理论特色。如何积极应对民族问题新变化和民族理论政策面临的新挑战,更加需要在探索中创新政策,在创新中发展理论,在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中展现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科学性和生命力;彰显民族政策的适应性和实效性。(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民族宗教理论室教授)
  
  注释
  ①《当代中国》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第91页。
  ②参见江平、黄铸主编:《中国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第39页。
  ③《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
  ④《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2年1月14日。
  ⑤《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第2页。
  ⑥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页。
其他文献
目的:通过与常规X线比较,探讨X线断层融合技术在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愈合进程研究中的应用价值。方法:24例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的患者,分别于术后3月、6月和12月均行断层
目的:探讨急性胰腺炎(AP)的CT灌注值与AP CT严重度指数(CTSI)和临床严重程度的关系。方法:应用16层螺旋CT对79例患者进行胰腺CT灌注成像,胰腺正常组(对照组)16例,AP组63例。使用ADW 4.2
目的:应用斑点追踪成像(STI)技术评价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在左室构型正常时左室收缩功能是否发生改变。方法:选择原发性高血压且左室构型正常的34例患者为研究对象,30例健康志愿者为
目的:分析股动脉假性动脉瘤双源CT表现及其在股动脉假性动脉瘤诊断和治疗中的价值。材料与方法:收集7例股动脉假性动脉瘤的双源CT、临床及其他影像学资料,对其CTA表现及在诊断
目的:评价99mTc-EHIDA肝胆显像联合粪便标本放射性测定诊断先天性胆道闭锁(CBA)的临床价值。方法:对48例临床上持续黄疸的婴儿分别进行了SPECT肝胆显像与粪便标本放射性计数测定,
目的:探讨主动脉壁内血肿的64层螺旋CT血管成像(MSCTA)的诊断价值及影像特征。方法:临床怀疑主动脉夹层行多排螺旋CT扫描确诊为主动脉壁内血肿9例,采用多平面重建(MPR),曲面重建(C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