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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的概述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①。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①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让我们对“正当防卫”进行说文解字。“防卫”,就是防守保卫,而之所以要进行防守保卫,那一定是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在刑法理论上,进行防守保卫的原因就是权利受到了侵害。“正当”,就是不违反规定,不违反法律,要合情,合理,合法。那“正当防卫”就是合法地进行防守保卫权利,至于怎么的合法,怎么的防守保卫,就是以下要谈的“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问题了。
二、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为了防止人们对权利的滥用行使,我国对正当防卫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条件,例如: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制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自己的权利,国家集体的权益或者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现实的不法的侵害,才可以实施②。如果没有侵害权利的行为,或者是他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不法的条件,那么首先在起因条件上就会被排除了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就是一个例子,它是指没有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权利人却自己想当然的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存在,已经危害到自己的权利,而对他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例如:甲长的很高大威猛,乙见到甲后就觉得甲会打自己,于是乙拿起身边的砖头就向甲砸去,结果甲死亡。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②。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权利人则实施了防卫的行为,属于“事前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权利人实施了防卫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行为,均不属于正当防卫,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比如:听说有人要来揍你,抄起家伙跑到他家对其一顿猛打;或者被人揍了以后越想越气,第二天约了两个朋友把揍你的人揍了一顿。这两种行为都是防卫不适时,不为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的权利或是他人的权利,防止国家,公共利益,自己的权利或者是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①。这里就明确说明了正當防卫的目的是要“保护”,而且保护的是合法的权利。从而区分开了目的不是保护是基于其他目的和目的是保护,但是保护的是非法的权利的行为。比如:相互斗殴,防卫挑拨。“相互斗殴”是两人因为有私人恩怨问题或是其他问题而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表面上看似是为了保护自己,但实质上他们的主观目的是要让对方受到伤害,发泄自己心中的愤恨。“防卫挑拨” 是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侵害之,显然不是正当防卫。所以在认识正当防卫行为时,一定要认清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
(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很简单明了,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就刑法理论而言,不法侵害人指的是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那个人。但是就本人而言,觉得不法侵害人,这个具体的人没有固定,没有绝对的答案,只是相对的。我们就拿“防卫挑拨”来说,“防卫挑拨” 是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侵害之,这里所指的不法侵害人是谁呢?是挑起是非的人还是被挑起是非的人呢?就本人自己的观点,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指的是被挑起是非的人,而不是挑起是非的人。虽然“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但是我们还得从它的对象条件上来把它区分开来。首先,不法侵害的界限没有具体出来。比如,用砖头砸对方是不法侵害,那么向对方吐口水算不算不法侵害呢?又比如,用身体攻击对方是不法侵害,那么用言语攻击对方又算不算不法侵害呢?他们都同样的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只不过不是身体上的,是精神上的。再次,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同样适用于刑法领域。A对B实施了侵害行为,相对于B,A就是侵害人,但是B保护自己,也出手了,相对于A,B也是侵害人。而且这里又有一个问题,如果A先对B实施了行为,但是这个行为不是不法的,只是有点不合乎常理,而B做出的保护行为却是不法的,那我自己就有了一个特别的想法,叫“正当防卫的转移”,就是不法侵害人的相对转移。猜想,如果不法侵害人就永远定性为先出手的,或是先造成损害的等等,那我自己觉得这个对象条件就没有必要规定了,也没有必要要去适用它了。
(5)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①。“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刑法典规定了对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
三、结语
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它赋予了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努力运用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他人的利益,就是我们行使权利的积极体现,同时,在运用权利的时候,多多加强理论知识,注意其条件的适用,也是我们积极履行义务的表现。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2
[2]向朝阳.中国刑法教程.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①。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①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让我们对“正当防卫”进行说文解字。“防卫”,就是防守保卫,而之所以要进行防守保卫,那一定是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在刑法理论上,进行防守保卫的原因就是权利受到了侵害。“正当”,就是不违反规定,不违反法律,要合情,合理,合法。那“正当防卫”就是合法地进行防守保卫权利,至于怎么的合法,怎么的防守保卫,就是以下要谈的“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问题了。
二、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为了防止人们对权利的滥用行使,我国对正当防卫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条件,例如: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制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自己的权利,国家集体的权益或者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现实的不法的侵害,才可以实施②。如果没有侵害权利的行为,或者是他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不法的条件,那么首先在起因条件上就会被排除了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就是一个例子,它是指没有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权利人却自己想当然的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存在,已经危害到自己的权利,而对他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例如:甲长的很高大威猛,乙见到甲后就觉得甲会打自己,于是乙拿起身边的砖头就向甲砸去,结果甲死亡。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②。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权利人则实施了防卫的行为,属于“事前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权利人实施了防卫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行为,均不属于正当防卫,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比如:听说有人要来揍你,抄起家伙跑到他家对其一顿猛打;或者被人揍了以后越想越气,第二天约了两个朋友把揍你的人揍了一顿。这两种行为都是防卫不适时,不为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的权利或是他人的权利,防止国家,公共利益,自己的权利或者是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①。这里就明确说明了正當防卫的目的是要“保护”,而且保护的是合法的权利。从而区分开了目的不是保护是基于其他目的和目的是保护,但是保护的是非法的权利的行为。比如:相互斗殴,防卫挑拨。“相互斗殴”是两人因为有私人恩怨问题或是其他问题而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表面上看似是为了保护自己,但实质上他们的主观目的是要让对方受到伤害,发泄自己心中的愤恨。“防卫挑拨” 是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侵害之,显然不是正当防卫。所以在认识正当防卫行为时,一定要认清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
(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很简单明了,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就刑法理论而言,不法侵害人指的是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那个人。但是就本人而言,觉得不法侵害人,这个具体的人没有固定,没有绝对的答案,只是相对的。我们就拿“防卫挑拨”来说,“防卫挑拨” 是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侵害之,这里所指的不法侵害人是谁呢?是挑起是非的人还是被挑起是非的人呢?就本人自己的观点,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指的是被挑起是非的人,而不是挑起是非的人。虽然“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但是我们还得从它的对象条件上来把它区分开来。首先,不法侵害的界限没有具体出来。比如,用砖头砸对方是不法侵害,那么向对方吐口水算不算不法侵害呢?又比如,用身体攻击对方是不法侵害,那么用言语攻击对方又算不算不法侵害呢?他们都同样的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只不过不是身体上的,是精神上的。再次,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同样适用于刑法领域。A对B实施了侵害行为,相对于B,A就是侵害人,但是B保护自己,也出手了,相对于A,B也是侵害人。而且这里又有一个问题,如果A先对B实施了行为,但是这个行为不是不法的,只是有点不合乎常理,而B做出的保护行为却是不法的,那我自己就有了一个特别的想法,叫“正当防卫的转移”,就是不法侵害人的相对转移。猜想,如果不法侵害人就永远定性为先出手的,或是先造成损害的等等,那我自己觉得这个对象条件就没有必要规定了,也没有必要要去适用它了。
(5)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①。“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刑法典规定了对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
三、结语
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它赋予了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努力运用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他人的利益,就是我们行使权利的积极体现,同时,在运用权利的时候,多多加强理论知识,注意其条件的适用,也是我们积极履行义务的表现。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2
[2]向朝阳.中国刑法教程.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