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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中后期(一九三七至一九四九),在商品经济有所发展的县域,如粤西的阳江县,商铺租赁交易频繁,纷争亦随之增多。当事人在原有之契约习惯不能顺利解决纠纷之情况下,通常诉诸法律。司法机关针对钱款支付纠纷,力争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公平裁量;处理"铺底"纷争时,采取"折衷"策略,兼顾双方的利益诉求。尽管法院审案时存在一些不足,但总体而言,司法介入保障了租赁秩序的有序进行。这对现今商业纠纷案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