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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国内首部高校立法即将出台,《条例》的立法主体是深圳市人常委会,作为授权经济特区法规具有高位阶效力,可突破现有行政体制一些限制,厘清政府与高校权力关系,保障高校权利于法有据。但《条例》作为法治手段,在治理教育育人的特殊性上有其局限性,必须要充分认识,保证教育育人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