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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很多害怕孤独的空巢老人渴望告别空巢生活,寻找到一个老伴共同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老人选择“搭伴养老”,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开始同居生活。“搭伴养老”者之间虽然没有依法登记,但要解除关系也需依法进行。
一般同居关系 随时自行解除
案例:今年64岁的退休工程师老王,在2009年秋天时认识了与自己同岁的陈大妈。两人都是独居老人,后来他们决定一起生活。同居生活后。由于两人在性格和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经常发生争吵。陈大妈不堪忍受,向老王提出分手,并搬离了老王家。但老王坚决不同意,一直纠缠陈大妈。陈大妈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但法院并没有受理她的起诉。
说法:2004年4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的老王和陈大妈都属于独居老人,对这种同居关系,法律既没有对此作出否定性规定,也没有作出肯定性保护。陈大妈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必通过诉讼途径来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 可提诉讼解除
案例:两年前。李大妈因家庭纠纷与老伴老赵分居,并且一直独自生活。去年夏天,李大妈在晨练中认识了老张。老张的风趣、幽默深深地吸引了李大妈。老张的老伴早年去世,老张目前单身。后来李大妈搬进了老张家里。两人过起了同居生活。今年3月,李大妈决定和老赵重新和好,但老张一直纠缠着她不放,无奈之下,李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和老张的同居关系。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非法同居关系”,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本案中,因为李大妈与其老伴老赵存在婚姻关系,她与老张的同居关系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可以解除李大妈与老张之间的同居关系。
形成事实婚姻 需按离婚处理
案例:退休工人老陈结识了比自己小5岁的王大妈,两人情投意合。1992年9月,两人约了几个亲朋好友,摆了几桌酒席后便开始同居了。但这样的美好生活随着老陈年龄的增长而戛然而止。由于老陈的儿子儿媳担心父亲死后,房子会被王大妈占去,便经常劝老陈让王大妈离开。今年3月,老陈以侵占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大妈搬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陈和王大妈已构成事实婚姻,老陈以侵占为由要求王大妈搬离于法无据。遂驳回了老陈的诉讼请求。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老陈和王大妈的同居时间从1992年9月开始且当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条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相互间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老陈无权将王大妈赶走,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和王大妈的同居关系。
一般同居关系 随时自行解除
案例:今年64岁的退休工程师老王,在2009年秋天时认识了与自己同岁的陈大妈。两人都是独居老人,后来他们决定一起生活。同居生活后。由于两人在性格和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经常发生争吵。陈大妈不堪忍受,向老王提出分手,并搬离了老王家。但老王坚决不同意,一直纠缠陈大妈。陈大妈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但法院并没有受理她的起诉。
说法:2004年4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的老王和陈大妈都属于独居老人,对这种同居关系,法律既没有对此作出否定性规定,也没有作出肯定性保护。陈大妈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必通过诉讼途径来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 可提诉讼解除
案例:两年前。李大妈因家庭纠纷与老伴老赵分居,并且一直独自生活。去年夏天,李大妈在晨练中认识了老张。老张的风趣、幽默深深地吸引了李大妈。老张的老伴早年去世,老张目前单身。后来李大妈搬进了老张家里。两人过起了同居生活。今年3月,李大妈决定和老赵重新和好,但老张一直纠缠着她不放,无奈之下,李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和老张的同居关系。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非法同居关系”,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本案中,因为李大妈与其老伴老赵存在婚姻关系,她与老张的同居关系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可以解除李大妈与老张之间的同居关系。
形成事实婚姻 需按离婚处理
案例:退休工人老陈结识了比自己小5岁的王大妈,两人情投意合。1992年9月,两人约了几个亲朋好友,摆了几桌酒席后便开始同居了。但这样的美好生活随着老陈年龄的增长而戛然而止。由于老陈的儿子儿媳担心父亲死后,房子会被王大妈占去,便经常劝老陈让王大妈离开。今年3月,老陈以侵占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大妈搬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陈和王大妈已构成事实婚姻,老陈以侵占为由要求王大妈搬离于法无据。遂驳回了老陈的诉讼请求。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老陈和王大妈的同居时间从1992年9月开始且当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条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相互间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老陈无权将王大妈赶走,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和王大妈的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