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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女儿7年前与宋某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4年前,我女儿患精神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前年,因宋某不照顾我女儿的生活,我将女儿接回娘家居住。现在,我准备以我女儿与宋某感情破裂为由,代理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我女儿与宋某离婚。请问:我代理女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李运达(河南南阳)
律师说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以宋某不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妻子为由,依法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取得女儿的监护权后,您代理女儿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李运达(河南南阳)
律师说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以宋某不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妻子为由,依法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取得女儿的监护权后,您代理女儿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