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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与特点,以及我国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内涵,并简要分析探讨了现代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经济法法律责任中的构筑与适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责任
中图分类号:TP8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8-0350-01
1. 前言
多倍赔偿的规定和案例在古代西方和东方的法律中就已经出现了,但却不同于如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是类似于现代行政法中的罚款或刑罚中罚金刑。鉴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其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应是补偿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而惩罚性赔偿突出的具备这一特征。
2.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及功能
2.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国内学者对惩罚性赔偿含义的认识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赔偿实际损失之外,责令损害人支付受害人一笔惩罚性质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受害人损失,惩罚不法行为的双重属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侵害人既要补偿实际损失,又要额外支付一笔惩罚性质赔偿金的民事责任。第一种观点强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即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第二种观点将惩罚性赔偿归结为是一种民事责任。姑且不论惩罚性赔偿是否应为一种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的特点在于补偿性而不是惩罚。
2.2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1)惩罚和遏制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针对侵权人的,具有惩罚和遏制的作用。这是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功能。侵权人的惩罚性质主要是对其财产的惩罚。但是,这种财产制裁不同于行政责任的处罚职能,因为在行政责任方面,罚款由行政机关收取并交给国库,经济法惩罚性赔偿金由法院支付给受害者。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与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并不相同。虽然付款的主题是相同的,但他们的目的不同。经济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惩罚侵权人,而设立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不是以侵权人的惩罚为主要目的。
(2)补偿和奖励功能
惩罚性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辅助功能,对受害人有一定程度的赔偿,弥补了他们在市场欺诈中遭受的损失。同时鼓励当事人以双倍或者多倍的赔偿额向消费者诉讼,从而发现经济活动中的非法侵权人。
3.惩罚性赔偿的特点
3.1从目的和功能来看
惩罚性赔偿包括赔偿和惩罚。它的功能不仅是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而且还惩罚和制裁严重的不当行为。当受害人的主观过错更严重时,特别是动机不强,反社会和道德可归责,法官和陪审团可以适用此种赔偿。惩罚性赔偿注重惩罚,同时利用惩罚来实现威慑作用。
3.2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
与补偿性赔偿相比,尽管惩罚性赔偿也受到实际损害,但补偿金额并不基于实际损害,但必须特别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和主观动机。,赔偿等因素。第三,从赔偿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金不仅限于实际损害赔偿金,而且赔偿金额均高于或远高于补偿性赔偿金。在许多情况下,如果无法准确确定实际损害并且补偿损失难以补偿受害人,则适用惩罚性赔偿。
4.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含义
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关系的法律部门。它是混合公法和私法的第三个法律领域。这是公民和行政国家的辩证逻辑。经济法的本质是法律的平衡。这是平衡法。从法律价值的角度来看,这是社会标准方法。经济法的目的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整。经济法具有现代性,先进性,社会性,经济性和规范性的突出特点。这些特征决定了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手段,标准等的特殊性。在经济法责任中,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同等重要。总的来说,各种法律责任的内容始终是重点。
5.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经济法中的构建—以环境法为例
中国目前的经济法律仍处于健全完善的阶段。惩罚性赔偿是经济法的责任之一。他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漏洞。中国经济法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同时限制最高赔偿额,同时考虑到生产者的利益和消费者,并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关系。同时,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法律应当全面考虑并明确规定损害后果,非法收益,主观因素等各种因素。在经济法领域,环境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但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经济主体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往往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公民在污染范围内的权益。环境污染是社会和具體的。一个地区的污染可能会影响周边地区的生态循环并造成社会影响。中国目前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领域应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下是关于在环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一些建议。
5.1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将惩罚性赔偿纳入环境法领域
在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与犯罪者的处罚没有区别。例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如果造成环境损害,您有责任消除损害并赔偿直接损坏的单位或个人的损害。”第90条《海洋环境保护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人应当排除危害,弥补损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有权要求肇事者消除危害并造成损失。,依法赔偿损失“。此外,可以看出,就中国现行法律而言,没有明确规定赔偿金额和赔偿范围,但总体表述为”赔偿损失“被使用。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将惩罚性损害赔偿纳入环境法领域,使之具有系统性和具体性。
5.2适用原则
(1)主观条件不需要证明它们是“恶意的”,只要它们具有结果或威胁损害,就可以被认为是“恶意的”。
(2)根据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适用。损害结果一般包括权利人的权利,物质,财产和精神权利的损害以及社会环境和资源的损害。引入环境质量审查制度和环境质量评价制度,根据两个制度达成的结论-环境污染损害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施加惩罚性赔偿。
(3)应用“忍耐限度”理论。日本学者首先使用这一理论,即作为引起或引起侵权的标准,对社会概念所承认的被定罪人的宽容度。该理论解决了环境污染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该理论的运用可以更好地推动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并改变现行环境法实践,仍然以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确定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状态。一旦行为超出人的宽容限度,肯定会损害人民的利益。此时,处罚应以超出宽容的条件为依据。
5.3力量悬殊问题
另外,在环境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往往在经济,科技,信息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受害方的辩护和诉讼能力较弱。这要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到权力差距问题,我们必须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申请问题,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同时维护程序正义,实现结果的实际公平,维护公共利益。
6.结语
由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惩罚性赔偿在环境领域、反垄断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经济法领域的适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还是存在一些有待改善的问题,只有在今后的法治进程中加快经济法责任的构建,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才能够更好的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张超.论经济法责任重的惩罚性赔偿.2016(06):85~86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责任
中图分类号:TP8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8-0350-01
1. 前言
多倍赔偿的规定和案例在古代西方和东方的法律中就已经出现了,但却不同于如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是类似于现代行政法中的罚款或刑罚中罚金刑。鉴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其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应是补偿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而惩罚性赔偿突出的具备这一特征。
2.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及功能
2.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国内学者对惩罚性赔偿含义的认识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赔偿实际损失之外,责令损害人支付受害人一笔惩罚性质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受害人损失,惩罚不法行为的双重属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侵害人既要补偿实际损失,又要额外支付一笔惩罚性质赔偿金的民事责任。第一种观点强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即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第二种观点将惩罚性赔偿归结为是一种民事责任。姑且不论惩罚性赔偿是否应为一种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的特点在于补偿性而不是惩罚。
2.2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1)惩罚和遏制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针对侵权人的,具有惩罚和遏制的作用。这是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功能。侵权人的惩罚性质主要是对其财产的惩罚。但是,这种财产制裁不同于行政责任的处罚职能,因为在行政责任方面,罚款由行政机关收取并交给国库,经济法惩罚性赔偿金由法院支付给受害者。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与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并不相同。虽然付款的主题是相同的,但他们的目的不同。经济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惩罚侵权人,而设立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不是以侵权人的惩罚为主要目的。
(2)补偿和奖励功能
惩罚性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辅助功能,对受害人有一定程度的赔偿,弥补了他们在市场欺诈中遭受的损失。同时鼓励当事人以双倍或者多倍的赔偿额向消费者诉讼,从而发现经济活动中的非法侵权人。
3.惩罚性赔偿的特点
3.1从目的和功能来看
惩罚性赔偿包括赔偿和惩罚。它的功能不仅是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而且还惩罚和制裁严重的不当行为。当受害人的主观过错更严重时,特别是动机不强,反社会和道德可归责,法官和陪审团可以适用此种赔偿。惩罚性赔偿注重惩罚,同时利用惩罚来实现威慑作用。
3.2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
与补偿性赔偿相比,尽管惩罚性赔偿也受到实际损害,但补偿金额并不基于实际损害,但必须特别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和主观动机。,赔偿等因素。第三,从赔偿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金不仅限于实际损害赔偿金,而且赔偿金额均高于或远高于补偿性赔偿金。在许多情况下,如果无法准确确定实际损害并且补偿损失难以补偿受害人,则适用惩罚性赔偿。
4.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含义
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关系的法律部门。它是混合公法和私法的第三个法律领域。这是公民和行政国家的辩证逻辑。经济法的本质是法律的平衡。这是平衡法。从法律价值的角度来看,这是社会标准方法。经济法的目的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整。经济法具有现代性,先进性,社会性,经济性和规范性的突出特点。这些特征决定了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手段,标准等的特殊性。在经济法责任中,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同等重要。总的来说,各种法律责任的内容始终是重点。
5.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经济法中的构建—以环境法为例
中国目前的经济法律仍处于健全完善的阶段。惩罚性赔偿是经济法的责任之一。他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漏洞。中国经济法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同时限制最高赔偿额,同时考虑到生产者的利益和消费者,并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关系。同时,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法律应当全面考虑并明确规定损害后果,非法收益,主观因素等各种因素。在经济法领域,环境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但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经济主体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往往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公民在污染范围内的权益。环境污染是社会和具體的。一个地区的污染可能会影响周边地区的生态循环并造成社会影响。中国目前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领域应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下是关于在环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一些建议。
5.1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将惩罚性赔偿纳入环境法领域
在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与犯罪者的处罚没有区别。例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如果造成环境损害,您有责任消除损害并赔偿直接损坏的单位或个人的损害。”第90条《海洋环境保护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人应当排除危害,弥补损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有权要求肇事者消除危害并造成损失。,依法赔偿损失“。此外,可以看出,就中国现行法律而言,没有明确规定赔偿金额和赔偿范围,但总体表述为”赔偿损失“被使用。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将惩罚性损害赔偿纳入环境法领域,使之具有系统性和具体性。
5.2适用原则
(1)主观条件不需要证明它们是“恶意的”,只要它们具有结果或威胁损害,就可以被认为是“恶意的”。
(2)根据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适用。损害结果一般包括权利人的权利,物质,财产和精神权利的损害以及社会环境和资源的损害。引入环境质量审查制度和环境质量评价制度,根据两个制度达成的结论-环境污染损害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施加惩罚性赔偿。
(3)应用“忍耐限度”理论。日本学者首先使用这一理论,即作为引起或引起侵权的标准,对社会概念所承认的被定罪人的宽容度。该理论解决了环境污染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该理论的运用可以更好地推动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并改变现行环境法实践,仍然以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确定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状态。一旦行为超出人的宽容限度,肯定会损害人民的利益。此时,处罚应以超出宽容的条件为依据。
5.3力量悬殊问题
另外,在环境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往往在经济,科技,信息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受害方的辩护和诉讼能力较弱。这要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到权力差距问题,我们必须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申请问题,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同时维护程序正义,实现结果的实际公平,维护公共利益。
6.结语
由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惩罚性赔偿在环境领域、反垄断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经济法领域的适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还是存在一些有待改善的问题,只有在今后的法治进程中加快经济法责任的构建,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才能够更好的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张超.论经济法责任重的惩罚性赔偿.2016(06):8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