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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地拓展民事责任形式是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侵害民事权利、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是对民事责任形式的外部性拓展。惩罚性赔偿是对补偿性民事责任形式的内部性补充,惩罚性赔偿有效地弥补了补偿性民事责任形式的功能不足。而现实中的"自愿协商通过劳动或劳务的方式来抵债"是对民事义务的履行,并非对民事责任形式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