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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不是环境本身,而是环境带给人类的利益即环境利益.环境利益是人类从环境中获得的非物质性公共利益,其包括生活环境利益和生态环境利益(简称生态利益)两类.环境利益是环境法正当性的基础,是推动环境法发展的动力.一切环境法理论的创新和制度的构建都不能脱离环境利益这一基本范畴,否则就会产生法律对环境保护的泛化和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