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高等教育的问题及其法律解决途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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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不断向前推进的,在这一历史进程中,高等教育的目标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但在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高等教育的不公平问题、垄断性问题等。文章认为需要从法律角度针对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推进高等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使其规范化。
  【关键词】高等教育 法律 不公平问题 垄断性问题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重要基石,也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摇篮。在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的趋势下,高等教育的发展也遇到了不少阻碍,如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化问题、政府对于高等教育的法律扶持问题、高等教育垄断性的法律规制问题以及相关政策制度的构建问题等等,都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因此,相关法律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性意义。
  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高等教育的公平性遭遇挑战。每个公民都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教育也不例外,法律上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接受教育的机会均等、接受教育过程以及结果上的公平性,而教育的公平性也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高等教育的不公平现象比比皆是,究其原因,与其他阶段的教育相比,高等教育不仅在传授的知识结构和方式方法上有所差异,而且在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上也有着明显不同。在我国,现阶段的高等教育主要承担的是职业以及社会地位的初步划分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受教育者个人职业生涯的规划以及社会角色和地位的界定,同时,高等教育的存在也通过培养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提升总体竞争力,因此,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也必然引起社会公众的重视。比如,在接受教育的机会均等性方面,由于不同地区的人口基数不同,录取分数线有很大差异,层出不穷的“高考移民”现象便是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公平性缺失的体现;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偏远落后地区高校数量少,资源相对较少,而沿海发达地区的高校密集分布,科研条件好,因此能够为在此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相对较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在高等教育的结果方面也会因为地域以及资源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化的特征,这种差异也表现为高等教育的不公平性,从而使得条件相对落后地区的老师和学生处于劣势地位。
  高等教育的垄断性问题。高等教育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因此对于资源的拥有和使用而引起的垄断性也显而易见。按照萨缪尔森对于公共产品的定义,高等教育属于一种准公共产品,既带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与排他性,也具有一些私人产品的特征。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认识到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性,对高等教育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以国家垄断的方式存在的,通过高考以及其他方式筛选出一部分人接受教育,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的精英;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的整体转型,高等教育的目标也由精英化向大众化方向转变;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高等教育的国有垄断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的质疑。社会公众所达成的共识是,应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利用竞争逐步促进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通过竞争机制促使高等教育机构反思、改革,逐步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制度机制,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整体质量,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长期的垄断导致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现状令人堪忧:在师资力量这一环节,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人员评级仍以行政干预为主,教师的任职条件以及职称评定需要遵循国家标准,高等教育机构本身并不能起到太大的作用,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教师倾向于行政职业路径,而非学术研究,长此以往,高等教育本身所应重视的教育质量必然受到严峻的挑战;而在接受教育的对象这一环节,国家垄断除了能够保证高等教育的地位外也开始出现更多的负面作用,比如各种教学资源的分配,以及国家对于教育所投入的财政资金的划分等等,高等教育内部产生的腐败问题也屡屡发生,引起社会各方的普遍关注;近年来民办教育有所发展,但仍然难以得到足够的资金投入和政府有关方面的重视,无法参与到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中来。
  政府与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作为一种有限的教育资源,与其他教育相比,高等教育承担着更重大的责任,其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各个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也为社会创新提供动力支持和人才资源。人才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的改革和创新,而且能够促进我国的国民收入的迅速增长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高等教育机构的规模、设立宗旨、运营方式等有所不同,但是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它们都需要政府为其提供法律地位上的保障,同政府之间的关系也需要法律的界定和规范,只有这样,我国的政府和高等教育机构才能通力合作,进而从整体上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保障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是促进高等教育改革的前提条件。所谓的高等教育机构法律地位,主要指的是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在教学以及相关活动过程中的角色和资格,既包括作为独立的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承担的义务,也包括他们能够享受到的权力,便于他们了解“可为”与“不可为”之间的界限,同时更包含高等教育机构与政府以及其他机构的关系。为此,一方面,政府在法律的制定环节应该尊重高等教育的独立地位,在确保所制定的法律规范能够切实保障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的现实情况,使相关立法对实践起到应有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另一方面,在政府与高等教育机构的关系方面,卢曼的有关法律的“自创生理论”对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的法律措施的决定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运行闭合,认知开放的系统”,其系统内部所面临的是不断的互动与刺激,情况十分复杂,因此想要制定一种能够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来巩固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促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是不现实的,必须将法律规范制定的重点以及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放在高等教育机构本身上,为其创造各种便利条件。政府也应在尊重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权的基础上,保持对其间接的调控和合理引导,尊重高等教育本身的发展以及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同高等教育机构一起在自创生理论的基础之上共同发展,通过创建适宜高等教育改革的外部环境来促进高等教育的自我管理与发展,积极探索有利于高等教育发展的法律措施。   高等教育面临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
  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的解决途径。从法律角度来推动高等教育不公平的解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法律的界定环节,以补充条例的方式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细化,或者重新出台新的细则来对我国现有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为高等教育的公平性的提升确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和监督机制。除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环节,对于法律执行的效果进行合理的评估也是不可缺少的。由政府、法律执行人员以及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共同从法律的适用性、执行情况、效力等级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法律空白及时进行修正和弥补,确保解决我国高等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各项措施能够顺利、有效地延续下去,最终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公平以及社会公平的实现。
  高等教育垄断性问题的解决途径。面对我国高等教育垄断性带来导致的严峻问题,法律角度所能够提供的支持主要有:需要正确区分合理垄断和非合理垄断,对于国防、军事等特殊教育,这一类的高等教育友国家垄断是合理的,因此也需要从法律角度加以巩固和确认,形成合法垄断,以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而对于其他类别教育的垄断则属于非合理垄断,对于这一类,国家也应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从而促进各个层次各累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对于民办教育以及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地方性教育垄断,则应该从法律方面对高等教育从业人员的基本保障、财政拨款等方面给予支持,以相关法律法规的确定来建立适应其发展的环境。与此同时,出台相应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对非合理垄断进行规制,逐渐构建起高等教育领域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高等教育基本上实现了大众化的转型,这也使我国开始由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转变,在转型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新问题,传统高等教育体制机制的弊端也逐步显现。从法律角度出发,针对高等教育现有弊端进行初步的探析,寻找清除高等教育发展障碍的突破口,这种思路的转变有助于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质量,提升国民素质水平,更有助于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整体竞争力,使其在全球化浪潮中赢得一席之地。高等教育的整体改革和发展可以让更多人顺利实现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就有了转变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的机会,教育的公平最终将会带来整个社会的公平。因此,通过法律以及其他角度来改变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固定思维,拓宽探析空间,将会事半功倍,取得良好效果。
  (作者为南京艺术学院工会主席、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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