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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