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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信访就是指内容涉及对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职能时相对人存在异议而进行的信访活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基于法益方面的矛盾,涉检信访随之发生。涉检信访的产生是正常的现象,能够促使检察机关加强合法、合理行使职能。但据辩证法分析,在当今信息发达的社会,各样资讯高速传播,其中真假优劣混杂,涉检信访处理不好,将会为社会主义法治带来不利的后果,也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在检察机关行使职能时,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合法合理、行之有效的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将信访行为引导至促进法制健全发展方面,为更好的处理涉检信访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一、构建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的探索
涉检上访是近年来困扰检察机关的难题之一。尽管检察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息诉罢访了许多上访案件,但涉检上访问题仍然是“旧去新来”,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有效解决涉检上访问题必须要从源头治理入手,在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上下功夫。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我院围绕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工作逐步建立了四项制度:
一是案前风险评估制度。2007年5月我院制定出台了《涉检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办法》。对案件评估原则、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风险等级、工作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将信访案件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要求各部门所办案件,作出决定前一律要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明确各级办案责任和处理程序,提前化解不稳定因素。承办人就风险做出预测后,由科长、主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哪个环节出问题,或者由于哪个环节原因出现问题,由哪个环节负责。确保预防化解措施及时到位,确保管住案头管住人头,实现了新办理案件零上访。
二是案中说理答疑制度。我们要求办案人员和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解答当事人的疑虑,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决定实行书面说理答疑,促使信访风险的化解。在集体工作中结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做出一些终局性决定刑事和解的案件,如不诉、撤案,实行当事人双方、人大代表、社区代表见证制度,使检察执法公开化。与此同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律师列席旁听检委会终局性案件研究,既接受了外界的监督,又提高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见证力。在容易引起误解和社会非议的不起诉案件办理中我们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案件的程序化和公开化,使案件扎实,当事人满意。
三是案后责任倒查制度。对出现的重大信访案件,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追究责任:一方面,各业务部门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认真进行案前风险评估、案中说理答疑甚至违法办案而引发涉检信访;另一方面,各部门及办案人员在信访案件发生后,不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结案、息诉工作不力,造成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不仅倒查处理涉检信访不力人员的责任,而且倒查引发错案、瑕疵案的原办案部门人员的责任。不仅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也有效地化解了信访风险。
四是县乡村信息联动制度。经过多方面的积极协调和努力,我们在辖区内组织全院干警和涉检信访信息员深入开展以“进百姓门,知百姓事,解百姓难,暖百姓心”为主题的三字联心活动,定期深入学校、社区、农村,了解群众诉求,倾听群众意见,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搭建检察机关与群众的“信任桥”。 对内外部快速反馈出的涉检上访信息,经控申部门认真评估后,对有涉检上访苗头的当事人,及时通知基层涉检信访信息员,采取人盯人的办法,时刻防范,确保一有上访举动立即知晓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对通过评估存有上访风险的案件,包案干警主动下访,面对面与当事人谈心,释法说理、以理服人,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对进一步做好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的思考
虽然我们结合实际,在涉检信访长效机制建设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要保证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要高度重视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建设。具体制定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制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具体方法和组织领导体系以及各个执法诉讼环节的预警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成立以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评估预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信访评估预警制度的落实。控申部门具体负责评估预警工作的联系、协调、督办和情况汇总,其它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办理业务的信访评估预警工作,并确定一名评估预警工作联络员,负责及时收集、报送本部门预警信息,从整体上构建全院联动的信访评估预警格局,为做好信访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提前介入,实现源头控制。预警机制的重点在于预防,工作重心在于提前介入和源头控制。首先,执法办案部门在办案环节发现信访苗头,要迅速启动预警预案,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与控申部门积极沟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其次,控申部门在接到上访人的第一份信访材料时,要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查找是否存在关于检察机关执法方面的问题,第一时间作出信访风险评估,制定相应措施来解决问题。对信访隐患突出的案件,控申部门可以提前参与,同办案部门一起作好释法说理工作,同时了解发展态势,掌握后续工作主动权。
3、把握关键环节,实施重点关注。只有抓住主要矛盾才能够真正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要在最有可能引发信访的不立案、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案、不予确认、不予赔偿等环节,加强与案件当事人的沟通,注重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经积极做工作仍有上访可能的,负责信访评估预警人员要及时向控申检察部门移送涉检信访评估预警信息;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口头告知,后制作信息资料移送。控申检察部门收到信访预警信息后,应及时了解案情,与有关部门制定处访预案,明确首办责任人。对有可能越级上访的,及时报告上级院。
4、进行科学分级,实现动态预防。对涉检信访案件根据信访风险程度,科学界定案件等级,有利于对办案人如何评估案件信访风险进行详细规定,不同等级采取不同对策,调动有限力量做好案件的信访评估预警工作。同时,对存在较大信访风险的案件,要在各个办案环节进行情况掌控,探索实行动态预防处置机制,将信访风险逐步化解。
譬如,根据事态的轻重缓急,应将涉检信访评估案件的风险划分为特别重大风险等级、重大风险等级和一般风险等级来进行预警。对于三级风险预警案件,分别采取相应的对策。对于前两个预警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建立当事人的档案资料,一人一档或一案一档,形成档案资料,以便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对于第三个级预警案件,应由具体案件承办人或承办部门自行妥善处理,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5、落实首办责任制,实行风险追责制。要强化执法办案人员消除信访隐患的意识,提高信访评估预警工作水平,保证信访评估预警的及时、真实和完整,这也是做好涉检信访的前提。检察机关各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为风险评估预警的第一责任人,案件的具体承办人为风险评估预警的直接责任人,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责任难以确定的,应由检察长指定或者本院风险评估预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主责部门。对已确定存在引发涉检信访事项风险的案件办理实行部门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三级负责制,做到了各司其责、责权明确、任务落实。要将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纳入部门和个人年终目标考核,对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相应的表彰奖励。对应当进行评估预警的案件,承办部门未进行预警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采取预警措施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通讯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河南平顶山46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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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制度层面上的完善
1、要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要根据我国的法律国情、司法体制的现状来重新认识取保候审制度的性质和功能。理念与制度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有法不依情况的存在,正是理念的缺失使法律在执行中发生了变化。对于取保候审制度,仅强调权利保障,而忽略我国文化历史及法律现状,或以打击犯罪为借口而忽视公民的权利,都是有失偏颇的。所以司法人员应改变传统的行政及权力观念,进一步强化义务意识;在民众中则应倡导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权利而撇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因为在制度不尽完备的情况下,正确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克服具体制度的弊端的。唯有同时从犯罪嫌疑人和司法机关角度来考虑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才能使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司法资源的培育下健康的生存并发挥良好的作用。
2、简化繁琐的程序。繁琐的审批程序只会导致决定机关望而却步,敬而远之。因此,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决定机关就可决定采取,也不需要规定专门的执行机关,谁决定谁执行,决定机关可和当地的社区等基层服务机构共同监管。
4、加强与社区等基层服务机构的联合监管,扩大基层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给,特别是法律、心理学等专业人员。决定机关的监管能力毕竟有限,在此可充分利用社区、街道委员会等基层服务机构的力量,联合监管被取保候审人,而且由社区、街道委员会等基层服务机构介入,进行法制教育,更能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也能促使特定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逐步创建我国个人的征信系统,实现社会的诚实信用理念。这一点对于取保候审制度的发展尤其重要。取保候审制度是一种非羁押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遵守法定的禁止性规定,除了法律的威慑力,更取决于他们的诚信理念和个人征信系统。
注释: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
[2]左卫民:《侦查中的取保候审—基于实证的功能分析》,《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
[3]褚福民:《取保候审的实体化》,《政法论坛》2008年第26卷第2期。
[4]汪建成、杨雄:《从英美保释制度看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出路》[C],载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26页。
[5]宋英辉:《关于取保候审适用具体问题的调研分析》,《法学》2008年第6期。
[6]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建议[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276页。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
一、构建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的探索
涉检上访是近年来困扰检察机关的难题之一。尽管检察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息诉罢访了许多上访案件,但涉检上访问题仍然是“旧去新来”,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有效解决涉检上访问题必须要从源头治理入手,在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上下功夫。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我院围绕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工作逐步建立了四项制度:
一是案前风险评估制度。2007年5月我院制定出台了《涉检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办法》。对案件评估原则、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风险等级、工作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将信访案件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要求各部门所办案件,作出决定前一律要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明确各级办案责任和处理程序,提前化解不稳定因素。承办人就风险做出预测后,由科长、主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哪个环节出问题,或者由于哪个环节原因出现问题,由哪个环节负责。确保预防化解措施及时到位,确保管住案头管住人头,实现了新办理案件零上访。
二是案中说理答疑制度。我们要求办案人员和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解答当事人的疑虑,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决定实行书面说理答疑,促使信访风险的化解。在集体工作中结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做出一些终局性决定刑事和解的案件,如不诉、撤案,实行当事人双方、人大代表、社区代表见证制度,使检察执法公开化。与此同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律师列席旁听检委会终局性案件研究,既接受了外界的监督,又提高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见证力。在容易引起误解和社会非议的不起诉案件办理中我们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案件的程序化和公开化,使案件扎实,当事人满意。
三是案后责任倒查制度。对出现的重大信访案件,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追究责任:一方面,各业务部门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认真进行案前风险评估、案中说理答疑甚至违法办案而引发涉检信访;另一方面,各部门及办案人员在信访案件发生后,不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结案、息诉工作不力,造成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不仅倒查处理涉检信访不力人员的责任,而且倒查引发错案、瑕疵案的原办案部门人员的责任。不仅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也有效地化解了信访风险。
四是县乡村信息联动制度。经过多方面的积极协调和努力,我们在辖区内组织全院干警和涉检信访信息员深入开展以“进百姓门,知百姓事,解百姓难,暖百姓心”为主题的三字联心活动,定期深入学校、社区、农村,了解群众诉求,倾听群众意见,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搭建检察机关与群众的“信任桥”。 对内外部快速反馈出的涉检上访信息,经控申部门认真评估后,对有涉检上访苗头的当事人,及时通知基层涉检信访信息员,采取人盯人的办法,时刻防范,确保一有上访举动立即知晓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对通过评估存有上访风险的案件,包案干警主动下访,面对面与当事人谈心,释法说理、以理服人,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对进一步做好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的思考
虽然我们结合实际,在涉检信访长效机制建设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要保证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要高度重视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建设。具体制定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制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具体方法和组织领导体系以及各个执法诉讼环节的预警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成立以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评估预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信访评估预警制度的落实。控申部门具体负责评估预警工作的联系、协调、督办和情况汇总,其它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办理业务的信访评估预警工作,并确定一名评估预警工作联络员,负责及时收集、报送本部门预警信息,从整体上构建全院联动的信访评估预警格局,为做好信访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提前介入,实现源头控制。预警机制的重点在于预防,工作重心在于提前介入和源头控制。首先,执法办案部门在办案环节发现信访苗头,要迅速启动预警预案,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与控申部门积极沟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其次,控申部门在接到上访人的第一份信访材料时,要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查找是否存在关于检察机关执法方面的问题,第一时间作出信访风险评估,制定相应措施来解决问题。对信访隐患突出的案件,控申部门可以提前参与,同办案部门一起作好释法说理工作,同时了解发展态势,掌握后续工作主动权。
3、把握关键环节,实施重点关注。只有抓住主要矛盾才能够真正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要在最有可能引发信访的不立案、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案、不予确认、不予赔偿等环节,加强与案件当事人的沟通,注重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经积极做工作仍有上访可能的,负责信访评估预警人员要及时向控申检察部门移送涉检信访评估预警信息;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口头告知,后制作信息资料移送。控申检察部门收到信访预警信息后,应及时了解案情,与有关部门制定处访预案,明确首办责任人。对有可能越级上访的,及时报告上级院。
4、进行科学分级,实现动态预防。对涉检信访案件根据信访风险程度,科学界定案件等级,有利于对办案人如何评估案件信访风险进行详细规定,不同等级采取不同对策,调动有限力量做好案件的信访评估预警工作。同时,对存在较大信访风险的案件,要在各个办案环节进行情况掌控,探索实行动态预防处置机制,将信访风险逐步化解。
譬如,根据事态的轻重缓急,应将涉检信访评估案件的风险划分为特别重大风险等级、重大风险等级和一般风险等级来进行预警。对于三级风险预警案件,分别采取相应的对策。对于前两个预警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建立当事人的档案资料,一人一档或一案一档,形成档案资料,以便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对于第三个级预警案件,应由具体案件承办人或承办部门自行妥善处理,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5、落实首办责任制,实行风险追责制。要强化执法办案人员消除信访隐患的意识,提高信访评估预警工作水平,保证信访评估预警的及时、真实和完整,这也是做好涉检信访的前提。检察机关各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为风险评估预警的第一责任人,案件的具体承办人为风险评估预警的直接责任人,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责任难以确定的,应由检察长指定或者本院风险评估预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主责部门。对已确定存在引发涉检信访事项风险的案件办理实行部门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三级负责制,做到了各司其责、责权明确、任务落实。要将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纳入部门和个人年终目标考核,对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相应的表彰奖励。对应当进行评估预警的案件,承办部门未进行预警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采取预警措施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通讯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河南平顶山46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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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制度层面上的完善
1、要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要根据我国的法律国情、司法体制的现状来重新认识取保候审制度的性质和功能。理念与制度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有法不依情况的存在,正是理念的缺失使法律在执行中发生了变化。对于取保候审制度,仅强调权利保障,而忽略我国文化历史及法律现状,或以打击犯罪为借口而忽视公民的权利,都是有失偏颇的。所以司法人员应改变传统的行政及权力观念,进一步强化义务意识;在民众中则应倡导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权利而撇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因为在制度不尽完备的情况下,正确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克服具体制度的弊端的。唯有同时从犯罪嫌疑人和司法机关角度来考虑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才能使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司法资源的培育下健康的生存并发挥良好的作用。
2、简化繁琐的程序。繁琐的审批程序只会导致决定机关望而却步,敬而远之。因此,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决定机关就可决定采取,也不需要规定专门的执行机关,谁决定谁执行,决定机关可和当地的社区等基层服务机构共同监管。
4、加强与社区等基层服务机构的联合监管,扩大基层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给,特别是法律、心理学等专业人员。决定机关的监管能力毕竟有限,在此可充分利用社区、街道委员会等基层服务机构的力量,联合监管被取保候审人,而且由社区、街道委员会等基层服务机构介入,进行法制教育,更能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也能促使特定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逐步创建我国个人的征信系统,实现社会的诚实信用理念。这一点对于取保候审制度的发展尤其重要。取保候审制度是一种非羁押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遵守法定的禁止性规定,除了法律的威慑力,更取决于他们的诚信理念和个人征信系统。
注释: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
[2]左卫民:《侦查中的取保候审—基于实证的功能分析》,《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
[3]褚福民:《取保候审的实体化》,《政法论坛》2008年第26卷第2期。
[4]汪建成、杨雄:《从英美保释制度看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出路》[C],载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26页。
[5]宋英辉:《关于取保候审适用具体问题的调研分析》,《法学》2008年第6期。
[6]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建议[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276页。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