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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女)和李某(男)于2006年结婚,李某婚前购买的一处房产由二人婚后共同居住使用。2010年4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李某和张某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处房产由李某无偿赠送给张某,李某负责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李某迟迟未能履行协议中的过户义务。2012年6月,二人決定复婚。请问,该房产是否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该房产的登记问题如何适用时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首先,李某和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赠予内容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该房产已经不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但由于我国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确权的必要条件,房产没有办理过户,张某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李某仍可以基于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自由处置该房屋。但是,如果该房屋被李某私自处置,张某仍然可以基于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向李某进行追偿,要求李某赔偿与房屋价值相等的财产。还需说明,目前张某尚不能够仅基于离婚协议擅自处理该房屋。
其次,因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房屋过户的最后期限,因此该协议暂时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自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某私下处置了该房屋或者张某向李某要求过户登记而李某拒绝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律师 杨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首先,李某和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赠予内容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该房产已经不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但由于我国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确权的必要条件,房产没有办理过户,张某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李某仍可以基于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自由处置该房屋。但是,如果该房屋被李某私自处置,张某仍然可以基于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向李某进行追偿,要求李某赔偿与房屋价值相等的财产。还需说明,目前张某尚不能够仅基于离婚协议擅自处理该房屋。
其次,因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房屋过户的最后期限,因此该协议暂时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自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某私下处置了该房屋或者张某向李某要求过户登记而李某拒绝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律师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