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瑕疵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a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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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瑕疵出资在公司实务中经常出现,因为瑕疵出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股东权利转让后责任的认定,对于上述问题我国《公司法》与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近几年青海省商事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关于瑕疵股权案例经常发生,笔者通过对青海省瑕疵股权转让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与调研,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救济受损当事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瑕疵出资;转让类型;责任承担;法律规制
  一、瑕疵股权概念及影响
  股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活动享有从公司获得财产性利益的权利。由于实务中的各种原因而导致的股权存在的诸如出资不实或者没有实际出资等特殊的股权形态即为瑕疵股权。笔者随机抽查了不同行业不同学历的公民征询其是否知道瑕疵股权的释义得到以下数据,附表1:(同等人数下的各自比率)你对公司瑕疵股权转让了解多少?
  学历 大专以下 大专 本科 研究生及以上
  知悉比率 19.5% 25.7% 56.4% 67.9%
  由上述数据可知对于商法这种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可以分成两个等级以大专与本科中间为界限大专以下的由于其本身知识的限制,因此对于该类知识所知比较少,而因为该商事法律行为的专业性导致即使在本科及本科以上的学历人群中也意外的比较低。
  如果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瑕疵,将会对公司法人、其他足额出资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严重的影响。在对于瑕疵股权对哪方面影响比较大时笔者得到了如下数据,附表2:你觉得瑕疵股权转让会对哪方面有大的影响?
  影响者 股东权益 公司利益 债权人利益 经济秩序
  比率 9.5% 79.5% 7.5% 4.5%
  基于附表1的设置排除了比较大的一部分人群,因此此后的调查都是基于对该商法问题比较了解的人群。在附表2看来总的来说样本人群中瑕疵股权转对于公司的影响是比较大的。这和不同地方的法院对于相类似的案件有不同的审判结果也有一定的共通性。因此该法律行为成为了理论界比较有争议的焦点问题。
  二、瑕疵股权出资及转让类型
  (一)公司成立前后的瑕疵出资
  在公司成立前后都可以认购公司的股份。分别是认购正在设立中的公司的股份和认购已经成立的公司的尚未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为实物出资需要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此外以不动产出资的还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以确保权力的转移,受让人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如果不履行公司成立前后的出资义务,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销的情形出现。此时,对内出资有瑕疵的股东要向其他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股东出资瑕疵并没有对公司造成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销的后果,出资有瑕疵的股东只需将出现的差额补缴完成之后即可免责。
  (二)现金和实物瑕疵出资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三种情形下可能会形成瑕疵股权:第一,出资评估不实,即公司股东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资产评估机构显示的估价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值。第二,虚假出资,股东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没有实际出资却获得了股东资格,如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向工商登记机关骗取验资报告从而取得公司股权。第三,抽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已按公司章程履行了出资义务,而在公司成立后又利用其股东地位等手段暗中将出资额收回的情形。附表3:你认为哪种瑕疵股权出资情形比较常见?
  (三)瑕疵股权转让
  在实务中瑕疵股权转让呈现不同的情形。结合上文提及的瑕疵股权的表现形式,可以简单的分为以下几种:首先原始的瑕疵股权人在内部向其他股东或者对外转让其瑕疵股权。其次受让人接受瑕疵股权之后再转手将该瑕疵股权转让与他人,再次显名股东转让隐名股东的股权可以是一个公司的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将股权转让,也可以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将股份全部对外转让。最后债权人将债务人向其出质的股权未经债务人同意或者知悉对外转让。附表4:你认为下列哪种瑕疵股权转让情形比较常见?
  三、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
  瑕疵出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后,法律上只是模糊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该责任具体由谁来承担,却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因此造成了理论与实务的不相统一,也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种认识。附表5:你认为瑕疵股权转让情形发生后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一)转让人完全承担
  对公司履行完整的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之一,即使出资瑕疵股东将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不能基于其已经丧失股东资格而不履行瑕疵股权转造成损害的义务。因为瑕疵股权人履行出资不当这是一种先行行为,与之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那么对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承担首位的赔偿责任的就是该出资瑕疵股东。如果免除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人的责任,这将使得对公司的资本充实和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陷入尴尬的境地。至于出资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不会因为其受让瑕疵股权的法律事实存在而承担责任。
  (二)受让人完全承担
  在股权转让的标的完成,出资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从而具有股东资格,进而享有股东权利后当然的应当承担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责任。由于股权交易复杂的特性,受让人与转让人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当具有严格于一般商事活动的审慎注意义务。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前应当充分调查公司出资和运行情况,对于股权是否才存在瑕疵应当有自己的内心判断。如果受让人怠于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公司登记管理事项及股东的股权情况最后受让了该瑕疵股权,那么不得以受到欺诈为由而免责,其应当对自己不积极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责任
  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角度出发,转让人与受让人是一个整体,不论出资瑕庇股权受让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该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问题,或欺诈行为,该当事人都要对其整体之外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情形:其一,在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问题,由于受让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人是出于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所以该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自始无效,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受让人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是因为其的欺诈行为而,虽然转让人和受让人同样要对公司及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根据前文所述,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该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出资瑕疵股权受让人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该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受让人可行使追偿权来弥其个人补损失。附表6:责任人该向谁承担责任?   (一)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权利的救济
  公司其他股东对出让人与受让人享有请求权,但是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拒不履行违约责任,则可以按以下方法保护其权利。如果对出资瑕疵在发起协议中有具体的规定,那么遵守发起协议的其他股东可以直接按照协议要求出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责任;否则足额出资股东可以对实际的损失额提出赔偿要求。其他的足额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提出的诉讼,既可以按照股东间发起协议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责任也可以按照实际的损失提出货币赔偿要求,此时因为不存在股权的转让行为,自然无受让人的责任的存在。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公司成立前后分别由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如果公司其他足额出资股东针对出让人和受让人提出违约之诉,那么自然是在公司成立之后,受公司章程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调整。
  (二)对债权人权利的救济
  出资瑕疵的股权出让人对于债权人填补清偿责任时,可以用代位权理论来分析其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为原告,公司为第三人,出让人和受让人为次债务人。任何公司的债权人,在出让人和明知或应知瑕疵仍然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尚未补足出资的,那么都有权以自己拥有代位权来提起诉讼。债权人可以基于债务到期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提起代为权的诉讼。此举明确了举证责任的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方便债权人的举证,而且无需考虑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该代位权除了不能超过债务人负债额的同时,债权人在诉讼中还不能超过受诉人在没有缴纳出资的本息范围。其他未清偿的部分只能向公司要求清偿,出让人、受让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三)对受让人权利的救济
  以下只讨论受让人不知该股权为瑕疵股权时如何救济之方法。受让人知晓该股权存在瑕疵后可采取以下救济办法:其一,行使合同撤销权。由于股权的设立和享有不受股东的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等影响,该股权虽有瑕疵但仍可转让,且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股权受让人如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依合同法规定撤销该合同,撤销之后该合同为自始无效。当然,要注意一年的除斥期间。其二,受让股权人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公司在股东出资后拥有其财产所有权,但公司属于全体股东的。为此,如果受让人发现自己受让了瑕疵股权,而目标公司又不作为或者怠于行使救济,受让人可代表目标公司向瑕疵股权出让人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请求股权出让人立即履行完整出资义务,以确保目标公司出资额完整充实,最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上述文章中出现的与出让人承担连带补足出资责任的情况。
  五、结语
  虽然从上述调查来看,本省的普通民众对于瑕疵股权的相关问题了解不是太多(当然其本身专业性比较强也是原因),但是大致的方向还是比较明确,对于瑕疵股权转让情形发生之后的受害人的救济也有自己的独特见解,同时提出了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新的要求,因此笔者在调查之后对于未来本省的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有一个良好的预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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