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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入世后国内金融保险服务市场的逐渐加深对外开放,对我国的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另一方面,近年盗版等侵权问题的大量发生使国内文艺创作事业乌云笼罩。本文从文化创新与保险创新的关系为起点,分析了版权侵权风险的可保性、国外版权保险的经验,文章最后提出了若干完善版权保险的建议,以期有利于促进国内版权保险产业的发展,以利于唤起文艺才智的竞相迸发。
关键词:版权侵权 知识产权险 版权保险
在目前国内版权保护法律环境不甚健全的情况下,对于版权人而言,版权侵权是一个生动的重要议题。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刺激下,经济活动中人的逐利动机趋增、信用风险敞口日益扩大,版权权利人所面临的侵权风险也不断加大。入世以来,国内保险业者也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其中备受考验、并可能决定了我国保险业前途命运的重要一点就是保险业者的创新能力。保险创新能力,还将决定了国内保险业能否与时俱进、一如既往地的为经济发展、文明繁荣保驾护航。
一、文化创新与保险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构成之一便是专利制度。美国总统林肯认为,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这对其他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也是适用的。版权制度也就可以理解为"是给文化创新之火浇上利益之油"的天才制度。伴随经济的大发展,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提高;相应,人们对文化产品的要求也不断提升。所以,如何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的文化创新热情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而良好的版权保护措施,将极大促发人们文化创作创新的极大热情和更好满足人们的需求。
这对保险业者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首先,在我国日益融入全球市场的背景下,国内保险业如何通过不断创新、发展和完善自身。其次是,国内保险金融业如何更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结论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保险金融业,其使命在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而经济发展的目的又在于改善民生。所以,保险理应为文化出版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应有贡献。这也有十分利于保险金融业自身的创新发展。
二、版权保险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知识产权险
产权,可以被认为是"财产"属性的法律透視,表征着权利人对某一特定财产法律上所具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其一,也是知识经济时代最为重要的产权类别。在知识产权的创作、开发、使用、维护等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风险。对单一个体而言,这种风险可能是致命的。从这一点来讲,知识产权险的意义无疑十分重大。而如何最大限发挥保险集合风险作用和促进社会创作才智的竞相迸发,也具有了丰富意味。
有关知识产权险的实践,国内鲜有闻之。理论上的研究也是十分匮乏,所以少有人对其作专门研究,更缺乏对知识产权险全面、深入、透彻的见解。国外关于知识产权险的著述颇多,实务方面也已颇为成熟。其知识产权险大致涵盖了专利、商标和版权这三种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当然,最重要的是关于专利的保险。相较专利和商标权利保护的研究,国内关于版权保护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深入剖析版权保险的内容、特点及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等。
(二)版权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1、版权保险的概念
由于在笔者所搜集到的文献当中,未见关于"知识产权险"的权威定义,更未有针对"版权保险"之凿凿研论。为与读者沟通及研究之便宜,笔者此处妄自定义"版权保险"如下:即投保人(版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所承保的版权攸关利益因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类别。
2、版权保险的特征
由于版权保险具有财产保险的各种特征。如版权保险具有①保险标的财产性、可衡量性,②业务活动具有法律约束性和商业性,③保障目的的补偿性等财产保险的特征。所以,可以将版权保险理解为财产保险的一个子类。
版权保险独有特征则在于:版权保险保险标的的无形性,版权保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类比交强险配套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救助基金制度,版权保险也可以考虑设立相应的权利保护基金制度,以促进版权人的权益保护、鼓励科学和文艺创新。
(三)版权(侵权)风险的可保性
保险意味着风险责任及后果承担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然而,保险公司对所要承保的风险提出了一定条件要求。所以,并非社会上的所有风险都能进入保险市场的大门。只有这些具备了承保条件要求的社会风险方为可保,即属于可保风险范畴。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的可保性要求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同质风险的普遍性和规律性
保险的精义在于,集合众多风险而由一人承担,风险转出者得为他人代替自己承受和管理风险支付相应的对价。风险管理者,根据大数法则的保险基础理论对从市场上归集来的风险进行经营、管理,并从中取得营利。这就必然要求,保险公司所承保之风险在社会活动中应具有大量多发性。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我国每年因为版权侵权而发生的案例颇多、案值颇高,完全符合可保风险的"大量多发性"和"规律性"要求。目前环境下,开发版权保险对保险市场产品创新的要求相契合。这些普遍存在的版权侵权风险,具有一定规律。保险公司完全能够在现有社会技术条件下对其进行研究并掌握其规律,以制定合适的保险策略。
2、风险发生的偶然性和随机性
可保风险的发生,不可能是那些必然会发生的社会风险。因为保险公司是以大数法则等原理为基础,通过发生概率和损失价值的预测、估算,合理确定保险费用和保险金额。如果某种事物的风险总是必然发生的,那么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法人的盈利目标就无法实现,就无法催生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某一风险的保险产品的催动力量。所以,作为可保风险,必须是其发生偶然性的和随机性的风险。即,对众多的可能遭受风险的主体而言,其是否会遭受某一风险是完全偶然和不确定的,究竟什么时候、哪一或哪些主体会遭遇侵权风险也是随机的。 具体到版权人的侵权风险,其发生显然具有大量多发性。版权侵权行为发生的也完全是偶然和随机的,任何版权人都不可能、也无法事先预测到自己可能遭受的侵害及后果。即任何版权主体都无法通过事先确定地预测风险,进而决定是否通过与保险公司订立版权保险合同来转移相应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这样就使得版权侵权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符合了保险公司对可保风险所要求的可经营性条件和可管理性条件。
3、损害后果的可预测性和可计量性
作为保险可保风险的最后一个必要条件便是该种风险可能带来损害后果的可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可保风险的可预测性,是指该种风险的发生可能带来什么样的损害后果、损害范围、损害程度均能通过一定方式实现合理预测。可计量性,则要求可保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当是能够通过计量手段和工具合理估值的。
由于版权侵权风险的发生与否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保险业者能够通过调查研究对损害后果进行合理的预测和计量,以便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当具体发生了保险侵权事件时,保险业者也可以基于一定的规律或者行业标准等合理确定由于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版权侵权风险也符合可保风险对损害后果的可预测性和可计量性要求。
三、国外版权保险的经验
(一)国外版权保险发展概述
1937年,美国保险服务机构制定的一般商业责任保险保单中开始有了关于版权侵权损害的保险赔偿条款。该条款中规定了"凡是由侵犯版权造成的侵权,保险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美国知识产权资本化、证券化的市场需求,加速了知识产权险的发展,是美国的包括版权保险在内的知识产权险更趋向成熟。因为相比其他资产的证券化,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具有更多的(收益)不确定性和证券化风险。在这种情景下,国外机构的做法通常是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也就是通过转移版权风险的方式,增加相应知识产权资产的信用等级,以顺利实现其资本化、证券化。
其实,从另一个角度看来,既然版权存在可能遭受他人侵权的风险,而风险存在的地方,又都是保险可能发生的地方。版权保险的产生也可以作为顺应市场主体对可承保版权侵权风险所引发需求的保险创新。毕竟在市场经济大潮下,盗版等版权侵权行为存在巨大利益诱惑,所以侵犯权利人版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版权保险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广泛需求。
(二)国外版权保险实践的积极意义
版权保险的产生有一国经济实力、法治水平、主体意识和保险技术等多项因素综合作用的原因。根据方菲在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的划分,各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类型可以分为三种:1、充分发展型,如美国,知识产权险的制度成熟、种类丰富;2、逐渐发展完善型,如欧盟,虽然欧盟内部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险发展程度不同,但是都在不断的发展完善的过程中;3、发展缺位型,如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或者没有知识产权相关保险,或者尚处于萌芽阶段。中国则直到2002年才由中國人保开发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保险。
美国、欧盟等知识产权险先进国家,其版权保险相应也要发达。这首先因于这些国家、地区雄厚的经济实力、高度的法治水平、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及发达的保险业务经营技术。其次,版权保险的高度发达也给他们的文艺繁荣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这让原本就乏善可陈的国内创意产业无可媲美,进而导致其在那些版权保险发达程度较高的国家的科学、文艺作品进军国内时,只能不断地惊慌失措。
四、我国发展完善版权保险的建议
由于文艺创作的天然公益性,将版权侵权风险承担的社会化,可能更符合人们的文化利益诉求,也更有利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一)国内版权保险的发展现状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版权保险可谓一片空白。即使是理论研究也鲜见于文。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版权制度等知识产权制度均属国外借鉴而来的制度不无关系。这还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市场的乱象丛生、法治水平不高等息息相关。虽然我国也已将出现了类似国外专利保险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保险,但是这与国外成熟的专利保险制度仍差距甚远。更毋庸说,独立意义上版权保险的开发和版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了。这些都需要实务界及理论界更加持久的努力才能取得一些微小进展。保险人才匮乏、保险业务技术落后等问题固然有碍于版权保险在国内的建立和发展,但笔者认为这些都不应成为阻碍我国版权保险萌发、壮大的当然理由。
(二)我国发展版权保险必要性
版权保险之所以必要不仅因为在当前国际竞争压力下的国内文艺产业的需求拉动,也受金融产业对外开放后,保险业面临的创新压力有着很大关联性。首先,文艺业需要保险金融业的服务来转化风险。版权保险的萌芽和发展,不仅有利于文艺从业者将风险合理在转移给市场上其他专业的风险管理者,使自己潜心于文艺创作事业,还能够通过风险转移实现可能版权侵权风险的外部化,从而更好的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其次,中国承诺的在入世后在金融保险等产业领域持续深化开放程度,国内保险业也因此面临着国外保险机构的激烈竞争压力。所以,如何进行业务创新,更好的应对挑战,是国内的保险机构必须面临的。版权保险是一个不错的机遇。因为国外已有的成熟经验可资借鉴,国内则有大量版权侵权风险带来的对版权保险巨大市场需求。
(三)完善我国版权保险的基本法律对策
版权保险的发展完善要求我们选择适当时机对保险法和版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1、保险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国外知识产权险存在着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的区别。前者是指权利人在可能遭受侵权损害的保险,后者是被保险人可能因为过失对他人侵权损害的保险。后一种情况存在较大限制。虽然二者都属于广义上的财产保险,但是前者属于狭义保险的范畴,后者则可归于责任保险的范畴。所以,明确版权保险的法律性质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实践当中由此诱发的许多问题。
另一点是,再保险问题。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其所承担的风险超过一定标准时,通过与其他具有从事再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承保风险转移由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类别。尚处于萌芽期的国内版权保险应当充分利用再保险,将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部分风险,转移到具有更强风险承受能力的系统中,这有利于促进版权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
2、版权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首先,版权相关法律中可以针对版权保险作出规定,譬如再发生版权侵权的情况下,明确保险公司在承担了保险赔偿责任后应当可以依法使用"保险代位权",得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其次,现行版权相关法律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应当作进一步详细规定,使保险公司在依据版权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行使版权保险代位权的时候,能够及时、高效的向其他责任进行追偿。
五、未来展望
在目前国内,有关版权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都鲜有见闻的情况下,明确版权风险的的可保性条件要求,借鉴版权保险国外经验,并提出更多地合理化建议,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版权保险事业有莫大裨益。
参考文献:
[1] 林小爱.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9(2):134-139.
[2]肖蓓.创业投资保险中科技风险可保条件刍议[J].兰州学刊,2005(2):158-159.
[3]张寒.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J].中国科技信息,2009(4):286-288.
[4]方菲.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5]孟晓非.对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构建的思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1):96-98.
作者简介:卞勋龙(1988.5-),男,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上海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版权侵权 知识产权险 版权保险
在目前国内版权保护法律环境不甚健全的情况下,对于版权人而言,版权侵权是一个生动的重要议题。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刺激下,经济活动中人的逐利动机趋增、信用风险敞口日益扩大,版权权利人所面临的侵权风险也不断加大。入世以来,国内保险业者也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其中备受考验、并可能决定了我国保险业前途命运的重要一点就是保险业者的创新能力。保险创新能力,还将决定了国内保险业能否与时俱进、一如既往地的为经济发展、文明繁荣保驾护航。
一、文化创新与保险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构成之一便是专利制度。美国总统林肯认为,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这对其他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也是适用的。版权制度也就可以理解为"是给文化创新之火浇上利益之油"的天才制度。伴随经济的大发展,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提高;相应,人们对文化产品的要求也不断提升。所以,如何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的文化创新热情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而良好的版权保护措施,将极大促发人们文化创作创新的极大热情和更好满足人们的需求。
这对保险业者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首先,在我国日益融入全球市场的背景下,国内保险业如何通过不断创新、发展和完善自身。其次是,国内保险金融业如何更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结论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保险金融业,其使命在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而经济发展的目的又在于改善民生。所以,保险理应为文化出版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应有贡献。这也有十分利于保险金融业自身的创新发展。
二、版权保险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知识产权险
产权,可以被认为是"财产"属性的法律透視,表征着权利人对某一特定财产法律上所具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其一,也是知识经济时代最为重要的产权类别。在知识产权的创作、开发、使用、维护等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风险。对单一个体而言,这种风险可能是致命的。从这一点来讲,知识产权险的意义无疑十分重大。而如何最大限发挥保险集合风险作用和促进社会创作才智的竞相迸发,也具有了丰富意味。
有关知识产权险的实践,国内鲜有闻之。理论上的研究也是十分匮乏,所以少有人对其作专门研究,更缺乏对知识产权险全面、深入、透彻的见解。国外关于知识产权险的著述颇多,实务方面也已颇为成熟。其知识产权险大致涵盖了专利、商标和版权这三种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当然,最重要的是关于专利的保险。相较专利和商标权利保护的研究,国内关于版权保护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深入剖析版权保险的内容、特点及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等。
(二)版权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1、版权保险的概念
由于在笔者所搜集到的文献当中,未见关于"知识产权险"的权威定义,更未有针对"版权保险"之凿凿研论。为与读者沟通及研究之便宜,笔者此处妄自定义"版权保险"如下:即投保人(版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所承保的版权攸关利益因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类别。
2、版权保险的特征
由于版权保险具有财产保险的各种特征。如版权保险具有①保险标的财产性、可衡量性,②业务活动具有法律约束性和商业性,③保障目的的补偿性等财产保险的特征。所以,可以将版权保险理解为财产保险的一个子类。
版权保险独有特征则在于:版权保险保险标的的无形性,版权保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类比交强险配套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救助基金制度,版权保险也可以考虑设立相应的权利保护基金制度,以促进版权人的权益保护、鼓励科学和文艺创新。
(三)版权(侵权)风险的可保性
保险意味着风险责任及后果承担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然而,保险公司对所要承保的风险提出了一定条件要求。所以,并非社会上的所有风险都能进入保险市场的大门。只有这些具备了承保条件要求的社会风险方为可保,即属于可保风险范畴。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的可保性要求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同质风险的普遍性和规律性
保险的精义在于,集合众多风险而由一人承担,风险转出者得为他人代替自己承受和管理风险支付相应的对价。风险管理者,根据大数法则的保险基础理论对从市场上归集来的风险进行经营、管理,并从中取得营利。这就必然要求,保险公司所承保之风险在社会活动中应具有大量多发性。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我国每年因为版权侵权而发生的案例颇多、案值颇高,完全符合可保风险的"大量多发性"和"规律性"要求。目前环境下,开发版权保险对保险市场产品创新的要求相契合。这些普遍存在的版权侵权风险,具有一定规律。保险公司完全能够在现有社会技术条件下对其进行研究并掌握其规律,以制定合适的保险策略。
2、风险发生的偶然性和随机性
可保风险的发生,不可能是那些必然会发生的社会风险。因为保险公司是以大数法则等原理为基础,通过发生概率和损失价值的预测、估算,合理确定保险费用和保险金额。如果某种事物的风险总是必然发生的,那么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法人的盈利目标就无法实现,就无法催生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某一风险的保险产品的催动力量。所以,作为可保风险,必须是其发生偶然性的和随机性的风险。即,对众多的可能遭受风险的主体而言,其是否会遭受某一风险是完全偶然和不确定的,究竟什么时候、哪一或哪些主体会遭遇侵权风险也是随机的。 具体到版权人的侵权风险,其发生显然具有大量多发性。版权侵权行为发生的也完全是偶然和随机的,任何版权人都不可能、也无法事先预测到自己可能遭受的侵害及后果。即任何版权主体都无法通过事先确定地预测风险,进而决定是否通过与保险公司订立版权保险合同来转移相应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这样就使得版权侵权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符合了保险公司对可保风险所要求的可经营性条件和可管理性条件。
3、损害后果的可预测性和可计量性
作为保险可保风险的最后一个必要条件便是该种风险可能带来损害后果的可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可保风险的可预测性,是指该种风险的发生可能带来什么样的损害后果、损害范围、损害程度均能通过一定方式实现合理预测。可计量性,则要求可保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当是能够通过计量手段和工具合理估值的。
由于版权侵权风险的发生与否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保险业者能够通过调查研究对损害后果进行合理的预测和计量,以便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当具体发生了保险侵权事件时,保险业者也可以基于一定的规律或者行业标准等合理确定由于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版权侵权风险也符合可保风险对损害后果的可预测性和可计量性要求。
三、国外版权保险的经验
(一)国外版权保险发展概述
1937年,美国保险服务机构制定的一般商业责任保险保单中开始有了关于版权侵权损害的保险赔偿条款。该条款中规定了"凡是由侵犯版权造成的侵权,保险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美国知识产权资本化、证券化的市场需求,加速了知识产权险的发展,是美国的包括版权保险在内的知识产权险更趋向成熟。因为相比其他资产的证券化,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具有更多的(收益)不确定性和证券化风险。在这种情景下,国外机构的做法通常是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也就是通过转移版权风险的方式,增加相应知识产权资产的信用等级,以顺利实现其资本化、证券化。
其实,从另一个角度看来,既然版权存在可能遭受他人侵权的风险,而风险存在的地方,又都是保险可能发生的地方。版权保险的产生也可以作为顺应市场主体对可承保版权侵权风险所引发需求的保险创新。毕竟在市场经济大潮下,盗版等版权侵权行为存在巨大利益诱惑,所以侵犯权利人版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版权保险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广泛需求。
(二)国外版权保险实践的积极意义
版权保险的产生有一国经济实力、法治水平、主体意识和保险技术等多项因素综合作用的原因。根据方菲在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的划分,各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类型可以分为三种:1、充分发展型,如美国,知识产权险的制度成熟、种类丰富;2、逐渐发展完善型,如欧盟,虽然欧盟内部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险发展程度不同,但是都在不断的发展完善的过程中;3、发展缺位型,如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或者没有知识产权相关保险,或者尚处于萌芽阶段。中国则直到2002年才由中國人保开发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保险。
美国、欧盟等知识产权险先进国家,其版权保险相应也要发达。这首先因于这些国家、地区雄厚的经济实力、高度的法治水平、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及发达的保险业务经营技术。其次,版权保险的高度发达也给他们的文艺繁荣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这让原本就乏善可陈的国内创意产业无可媲美,进而导致其在那些版权保险发达程度较高的国家的科学、文艺作品进军国内时,只能不断地惊慌失措。
四、我国发展完善版权保险的建议
由于文艺创作的天然公益性,将版权侵权风险承担的社会化,可能更符合人们的文化利益诉求,也更有利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一)国内版权保险的发展现状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版权保险可谓一片空白。即使是理论研究也鲜见于文。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版权制度等知识产权制度均属国外借鉴而来的制度不无关系。这还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市场的乱象丛生、法治水平不高等息息相关。虽然我国也已将出现了类似国外专利保险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保险,但是这与国外成熟的专利保险制度仍差距甚远。更毋庸说,独立意义上版权保险的开发和版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了。这些都需要实务界及理论界更加持久的努力才能取得一些微小进展。保险人才匮乏、保险业务技术落后等问题固然有碍于版权保险在国内的建立和发展,但笔者认为这些都不应成为阻碍我国版权保险萌发、壮大的当然理由。
(二)我国发展版权保险必要性
版权保险之所以必要不仅因为在当前国际竞争压力下的国内文艺产业的需求拉动,也受金融产业对外开放后,保险业面临的创新压力有着很大关联性。首先,文艺业需要保险金融业的服务来转化风险。版权保险的萌芽和发展,不仅有利于文艺从业者将风险合理在转移给市场上其他专业的风险管理者,使自己潜心于文艺创作事业,还能够通过风险转移实现可能版权侵权风险的外部化,从而更好的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其次,中国承诺的在入世后在金融保险等产业领域持续深化开放程度,国内保险业也因此面临着国外保险机构的激烈竞争压力。所以,如何进行业务创新,更好的应对挑战,是国内的保险机构必须面临的。版权保险是一个不错的机遇。因为国外已有的成熟经验可资借鉴,国内则有大量版权侵权风险带来的对版权保险巨大市场需求。
(三)完善我国版权保险的基本法律对策
版权保险的发展完善要求我们选择适当时机对保险法和版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1、保险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国外知识产权险存在着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的区别。前者是指权利人在可能遭受侵权损害的保险,后者是被保险人可能因为过失对他人侵权损害的保险。后一种情况存在较大限制。虽然二者都属于广义上的财产保险,但是前者属于狭义保险的范畴,后者则可归于责任保险的范畴。所以,明确版权保险的法律性质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实践当中由此诱发的许多问题。
另一点是,再保险问题。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其所承担的风险超过一定标准时,通过与其他具有从事再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承保风险转移由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类别。尚处于萌芽期的国内版权保险应当充分利用再保险,将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部分风险,转移到具有更强风险承受能力的系统中,这有利于促进版权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
2、版权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首先,版权相关法律中可以针对版权保险作出规定,譬如再发生版权侵权的情况下,明确保险公司在承担了保险赔偿责任后应当可以依法使用"保险代位权",得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其次,现行版权相关法律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应当作进一步详细规定,使保险公司在依据版权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行使版权保险代位权的时候,能够及时、高效的向其他责任进行追偿。
五、未来展望
在目前国内,有关版权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都鲜有见闻的情况下,明确版权风险的的可保性条件要求,借鉴版权保险国外经验,并提出更多地合理化建议,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版权保险事业有莫大裨益。
参考文献:
[1] 林小爱.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9(2):134-139.
[2]肖蓓.创业投资保险中科技风险可保条件刍议[J].兰州学刊,2005(2):158-159.
[3]张寒.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J].中国科技信息,2009(4):286-288.
[4]方菲.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5]孟晓非.对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构建的思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1):96-98.
作者简介:卞勋龙(1988.5-),男,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上海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