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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一直以来,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与独立性研究争议尚存,尽管经济法中对法律责任的研究历史超过20多年。在当今社会,法律责任在法律部门中一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各个学界领域越来越重视对法律责任的研究和发展。当然,在经济法学界中也不例外,许多学者在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独立性的理论基础上不断研究探讨,形成了多种观点各异的学说,由此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关键词 经济法 法律责任 必要性 独立性
作者简介:容振英,三亚城市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94-02
时代发展,科技进步,我国GDP总值呈增长趋势,经济繁荣,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在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也融入了许多时代元素,与非传统的新式学科相互渗透,这也从正面反映出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与独立性的复杂特点。但也为经济学的发展与创新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与独立性的研究与探讨,丰富和发展经济法方面的理论。
一、简述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从事于经济领域,去追求巨大的效益和利润,市场经济体制也逐步出现了严重的弊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漠视法律法规,只为了片面的盈利,做出了损害经济体制下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企业与产品的关系,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消费者与产品的关系等等,都需要法律的的紧绳的来维系,各个学界的学者也加大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研究,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构成经济法体系的重要支柱。任何一个公民在行使经济权利时为了片面追求利益而触犯法律,这需要他们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需要国家微观调控和国家宏观调控去控制实施,让经济法中的主体和客体稳定发展,实现社会经济中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重视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让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同时也需要用“无形的手”进行宏观调控。因此,这就需要经营者必须以道德为标准,法律为警线,不要越过法律的界限,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定,依法合理的经营企业,不做危害国家经济,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有着不同的类别,每一种类别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价值和衡量的标准,最通常的是根据责任主体的过错来进行分类。依据这个标准,可以分为三类:根据人的过错判定为过错责任;没有过错的判定为无过错责任;无过错且注重公平的判定為公平责任(目前的衡量标准不明确)。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多是以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为基础的,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也不断发展并且成熟起来,为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保证。
二、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法律责任一直以一种独立存在的责任形式成为经济法学中的重要部分。它是经济法学不断发展创新的重要支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触犯法律规定应该强制承担的经济性义务;是经济法存在的需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方面通常会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手段将传统的法律责任相融合,但不是以这种单一的形式呈现,而是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合法消费等电视广告形式中表现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任何一个领域中,法律责任都始终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经济法学中,几乎每一部经济法律法规都有法律责任问题,是经济法学中不可规避的问题。在经济法学对法律责任的问题上二十多年的研究与探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们去认识和理解法律责任对经济法的必要性,同时去发现新的理论研究。
(一)经济法发展与经济法法律责任经济法具有独立性
这样就决定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市场的缺陷和人为方式的不正确使得市场经济发育有缺陷,法制与行政的不完善致使官僚主义等蔓延,市场经济发展缓慢,甚至于停滞,随意当前国家必须重视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这不仅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更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不过,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经济独裁,法律责任方式的改变不是处理经济发展的手段的改变,而是经济法中法律责任与经济发展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因此,国家必须合理运用有效手段进行调整,实现方式的多元化,体现责任观念,这样不仅将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可谓是“双赢”。
(二)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内在表现决定
根据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内在性质,法律责任有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之分。公法和私法是经济法的体现,集中体现了社会利益,而不是单纯的表现为国家或是个人。经济法中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它的责任形式都具有适用的范围。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其他法律责任不同的是,它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其他责任所不能取代的。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存在是十分有必要的,它自身具有内在的涵义与规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制度。
(三)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内容决定
维护和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目的,因此,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多方面是立足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它涉及到经济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内涵,也包括经济方面的利益关系,甚至上升到国家利益。不过人民的利益才是其中的重中之重,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公平的秩序,使得市场健康自由的发展下去,可是最终的目的宗旨还是为人民服务的,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让人民幸福安康。
三、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
在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稳定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使得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小康全面普及,给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安逸,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尤为突出。它不仅使经济理论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加强我们对理论的理解和认识,更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带来了理论指导,有力的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中法律责任分别是由经济法和法律责任构成。在经济领域中,我们看到了经济法的宏观性,在实际的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具体的经济性,还有经济的主导性。经济法在调整经济管理与组织的关系上,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力的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关系。在法律领域中,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要素,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何行使自身的正当权利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怎么才能切实履行自身应有的义务,让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政府又如何运用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去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下的纠纷和违法行为,这些复杂的问题都需要法律责任去解决并维护。许多学者对法律责任进行划分,是为了更好的去理解和认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根据经济法的自身内在要求和自身的特色,经济法中的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责任,严格贯彻法律要求,严格公正执法,去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一)法律责任的划分
根据不同的要求,不同的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对法律责任进行划分。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是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来划分的。民事、行政、刑事、违宪等法律责任则是根据法律的性质来划分。这些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并不是单一存在于法律中,它们自身有其独立性,但也因为法律而关系密切。不过经济法也有其局限性,尽管它们联系密切,但是由于部门法不能规定其他的部门法责任,所以经济法不能去规定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责任。不过现今许多经济学者也认为经济法中法律责任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的责任,强调法律主体因违法而被剥夺权益的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所应该归属的部门。其实通俗的来说,就是主體所应有的权益决定法律责任的类型,不同的部门法决定法律责任的类型,尽管采取的责任形式各有其特色。但是,当今的学者界对经济法中法律责任是否独立存在仍然有否定和肯定两个派别,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不是独立存在的。笔者认为是因为不同的学者对划分的标准不一,所以会产生不同的观点。认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第一位条件是依据法律责任部门法性质,以此作为衡量标准,逐步加深对经济学中法律责任的理解和认识。
(二)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存在依据
许多人在认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法这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因为经济法是其存在的前提条件。由于经济法是一个新式的事物,自产生以来,对传统的法律部门和法律理论学说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冲击性,所以经济法的地位一直因为“独立”二字而饱受争议,尤其是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很多学者对这种观点一直不承认,不过,根据大多数人的观点来看,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这种学说始终占据着主流。而且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独立存在性取决于经济法中法律责任自身所具备的特殊性。其实,我们从调整的对象、方法上去看,经济法与其他的部门法都有很明显的区别,更别说还从法律的专业化分工和法律上的优化调整等方面去进行判定了。这些认识的角度,是我们去认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存在的重要依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下,社会关系日益纷繁复杂,法律部门也越来越多。虽然不同的法律部门对应不同的法律责任,但不能僵硬的去认为每个法律部门只能对应其应有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其实是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社会责任,它具有一种社会的整体性。如果由于各种违法行为而对其造成损害,那么承担的范围不只是仅限于私人局部,而且整个社会。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四、结语
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独立性研究是最近几年来经济法学界一直探讨的热点话题。由于时代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弊端,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也面临着困境。传统的经济法法律责任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缺陷和不足,狭窄的范围已经容纳不了时代更新的内容,许多传统的责任形式不能适应现代责任制的发展。无数学者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至今这个话题仍然饱受着争议,不过,在这个话题被众多学者争议不断的同时,经济法学理论也不断在原有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成就了当前经济法中法律责任不可取代的地位。在认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独立性这个问题时,不能单一片面的去看待必要性和独立性,切忌将两者孤立开来,而是需要把二者相结合来认识和理解,也不能一昧的看到经济法法律责任的重要性,也需要结合时代发展需求,看到当前经济法法律责任面对的困境,找出问题的源头,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从而在原来的基础上实现超越和创新。
参考文献:
[1]杨德敏.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河北法学.2005.
[2]王辉,论法律责任的困境与经济法责任的超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
[3]邓纲.争议与困惑: 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现代法学.2012.
[4]吴洁芳.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研究.美丽中国.2009.
[5]欧阳俊琪.浅析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政法论坛.
关键词 经济法 法律责任 必要性 独立性
作者简介:容振英,三亚城市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94-02
时代发展,科技进步,我国GDP总值呈增长趋势,经济繁荣,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在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也融入了许多时代元素,与非传统的新式学科相互渗透,这也从正面反映出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与独立性的复杂特点。但也为经济学的发展与创新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与独立性的研究与探讨,丰富和发展经济法方面的理论。
一、简述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从事于经济领域,去追求巨大的效益和利润,市场经济体制也逐步出现了严重的弊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漠视法律法规,只为了片面的盈利,做出了损害经济体制下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企业与产品的关系,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消费者与产品的关系等等,都需要法律的的紧绳的来维系,各个学界的学者也加大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研究,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构成经济法体系的重要支柱。任何一个公民在行使经济权利时为了片面追求利益而触犯法律,这需要他们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需要国家微观调控和国家宏观调控去控制实施,让经济法中的主体和客体稳定发展,实现社会经济中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重视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让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同时也需要用“无形的手”进行宏观调控。因此,这就需要经营者必须以道德为标准,法律为警线,不要越过法律的界限,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定,依法合理的经营企业,不做危害国家经济,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有着不同的类别,每一种类别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价值和衡量的标准,最通常的是根据责任主体的过错来进行分类。依据这个标准,可以分为三类:根据人的过错判定为过错责任;没有过错的判定为无过错责任;无过错且注重公平的判定為公平责任(目前的衡量标准不明确)。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多是以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为基础的,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也不断发展并且成熟起来,为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保证。
二、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法律责任一直以一种独立存在的责任形式成为经济法学中的重要部分。它是经济法学不断发展创新的重要支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触犯法律规定应该强制承担的经济性义务;是经济法存在的需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方面通常会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手段将传统的法律责任相融合,但不是以这种单一的形式呈现,而是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合法消费等电视广告形式中表现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任何一个领域中,法律责任都始终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经济法学中,几乎每一部经济法律法规都有法律责任问题,是经济法学中不可规避的问题。在经济法学对法律责任的问题上二十多年的研究与探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们去认识和理解法律责任对经济法的必要性,同时去发现新的理论研究。
(一)经济法发展与经济法法律责任经济法具有独立性
这样就决定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市场的缺陷和人为方式的不正确使得市场经济发育有缺陷,法制与行政的不完善致使官僚主义等蔓延,市场经济发展缓慢,甚至于停滞,随意当前国家必须重视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这不仅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更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不过,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经济独裁,法律责任方式的改变不是处理经济发展的手段的改变,而是经济法中法律责任与经济发展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因此,国家必须合理运用有效手段进行调整,实现方式的多元化,体现责任观念,这样不仅将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可谓是“双赢”。
(二)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内在表现决定
根据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内在性质,法律责任有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之分。公法和私法是经济法的体现,集中体现了社会利益,而不是单纯的表现为国家或是个人。经济法中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它的责任形式都具有适用的范围。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其他法律责任不同的是,它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其他责任所不能取代的。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存在是十分有必要的,它自身具有内在的涵义与规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制度。
(三)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内容决定
维护和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目的,因此,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多方面是立足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它涉及到经济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内涵,也包括经济方面的利益关系,甚至上升到国家利益。不过人民的利益才是其中的重中之重,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公平的秩序,使得市场健康自由的发展下去,可是最终的目的宗旨还是为人民服务的,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让人民幸福安康。
三、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
在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稳定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使得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小康全面普及,给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安逸,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尤为突出。它不仅使经济理论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加强我们对理论的理解和认识,更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带来了理论指导,有力的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中法律责任分别是由经济法和法律责任构成。在经济领域中,我们看到了经济法的宏观性,在实际的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具体的经济性,还有经济的主导性。经济法在调整经济管理与组织的关系上,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力的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关系。在法律领域中,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要素,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何行使自身的正当权利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怎么才能切实履行自身应有的义务,让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政府又如何运用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去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下的纠纷和违法行为,这些复杂的问题都需要法律责任去解决并维护。许多学者对法律责任进行划分,是为了更好的去理解和认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根据经济法的自身内在要求和自身的特色,经济法中的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责任,严格贯彻法律要求,严格公正执法,去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一)法律责任的划分
根据不同的要求,不同的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对法律责任进行划分。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是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来划分的。民事、行政、刑事、违宪等法律责任则是根据法律的性质来划分。这些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并不是单一存在于法律中,它们自身有其独立性,但也因为法律而关系密切。不过经济法也有其局限性,尽管它们联系密切,但是由于部门法不能规定其他的部门法责任,所以经济法不能去规定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责任。不过现今许多经济学者也认为经济法中法律责任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的责任,强调法律主体因违法而被剥夺权益的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所应该归属的部门。其实通俗的来说,就是主體所应有的权益决定法律责任的类型,不同的部门法决定法律责任的类型,尽管采取的责任形式各有其特色。但是,当今的学者界对经济法中法律责任是否独立存在仍然有否定和肯定两个派别,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不是独立存在的。笔者认为是因为不同的学者对划分的标准不一,所以会产生不同的观点。认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第一位条件是依据法律责任部门法性质,以此作为衡量标准,逐步加深对经济学中法律责任的理解和认识。
(二)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存在依据
许多人在认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法这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因为经济法是其存在的前提条件。由于经济法是一个新式的事物,自产生以来,对传统的法律部门和法律理论学说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冲击性,所以经济法的地位一直因为“独立”二字而饱受争议,尤其是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很多学者对这种观点一直不承认,不过,根据大多数人的观点来看,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这种学说始终占据着主流。而且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独立存在性取决于经济法中法律责任自身所具备的特殊性。其实,我们从调整的对象、方法上去看,经济法与其他的部门法都有很明显的区别,更别说还从法律的专业化分工和法律上的优化调整等方面去进行判定了。这些认识的角度,是我们去认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存在的重要依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下,社会关系日益纷繁复杂,法律部门也越来越多。虽然不同的法律部门对应不同的法律责任,但不能僵硬的去认为每个法律部门只能对应其应有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其实是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社会责任,它具有一种社会的整体性。如果由于各种违法行为而对其造成损害,那么承担的范围不只是仅限于私人局部,而且整个社会。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四、结语
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独立性研究是最近几年来经济法学界一直探讨的热点话题。由于时代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弊端,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也面临着困境。传统的经济法法律责任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缺陷和不足,狭窄的范围已经容纳不了时代更新的内容,许多传统的责任形式不能适应现代责任制的发展。无数学者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至今这个话题仍然饱受着争议,不过,在这个话题被众多学者争议不断的同时,经济法学理论也不断在原有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成就了当前经济法中法律责任不可取代的地位。在认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独立性这个问题时,不能单一片面的去看待必要性和独立性,切忌将两者孤立开来,而是需要把二者相结合来认识和理解,也不能一昧的看到经济法法律责任的重要性,也需要结合时代发展需求,看到当前经济法法律责任面对的困境,找出问题的源头,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从而在原来的基础上实现超越和创新。
参考文献:
[1]杨德敏.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河北法学.2005.
[2]王辉,论法律责任的困境与经济法责任的超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
[3]邓纲.争议与困惑: 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现代法学.2012.
[4]吴洁芳.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研究.美丽中国.2009.
[5]欧阳俊琪.浅析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政法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