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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第十四条对经营者的8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其中第(四)项行为虽然《价格法》没有给它规定一个法定名称,但从它所表现出的斯诈特征来说,把它称作“价格斯诈行为”,应该是符合《价格法》的本意的(这一点下面还要说明)。因此,《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事实上给制止价格斯诈行为的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