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的“事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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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刘和老王的“事前维权”
  
  什么叫“事后维权”?就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或劳动者决定“跳槽”后,就工资待遇、保险待遇、工伤待遇等问题,将用人单位诉诸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维权行为。难道劳动者在此之前就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吗?为什么要在去意已决时才拿起依法维权的利剑呢?
  有关部门曾经对100名劳动者做过一次问卷调查。调查显示:只有3%的在职职工在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时,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不过同时他们也表示“打完官司就辞职”。有74%的职工虽然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但表示不会在在职期间和用人单位“打官司”,支持采取“事后维权”的做法,原因只有一个:害怕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如果把单位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是法院,就算是赢了官司,也会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降职、减薪或调到自己不能胜任、不愿意从事的岗位上,严重者甚至被借故辞退、除名。
  真的会有这样残酷的事情发生吗?让我们看看下面真实的案例吧!
  43岁的刘师傅,下岗后成了一家私营企业的送货司机,兼为公司跑跑业务,工资待遇还算比较高,月收入能有3000余元,年终还另有奖金。据他讲,这份工作是经朋友介绍的,上班之前,公司即告知他“不上保险,不调档案”。老刘觉得这份工作还是挺适合自己的,又碍于朋友的情面,也就答应了。这一干就是五年。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了解到:公司里不给上保险的只有少数几个人,大多数人都有公司上的保险。这一下,老刘觉得不平衡了,于是向老板提出了上保险的要求。老板说:“不上保险可是咱们当初讲好的,要上你自己上,公司不能承担。”
  回到家,老刘越想越生气。五年的保险金总计一万余元,既然公司给别的职工上保险,为什么我要自己掏腰包呢?我干得比别人差吗?第二天,他又找到了老板,要求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老板的答复是:“你是干得不错,但公司也没有亏待你,比如你因私事用车,公司连油钱都没找你要过,至于保险的事儿,没的商量……”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老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委经调查后认定:老刘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老刘补缴五年的社会保险。
  上完保险,老刘一如既往地投入到工作中。可是没过多久,公司以老刘“年龄过大,不宜长时间开车”为由,将他调到了仓库当保管员。保管员这个岗位其实并不轻松,除了登记入库、出库的账目之外,还兼任搬运工,承担装车、卸车的任务。不仅如此,上下班也没有准点儿,常常天不亮就要赶到仓库接货;遇到提货晚的情况,晚上要盯到九十点钟才能下班。见老刘干得这么辛苦,家人劝他不要干了,再找一份工作算了。老刘说:“人家刚给上了保险,就因为吃点苦就不干了?别的不说,也对不起介绍咱去的朋友啊。”就这样,年近五十的老刘硬是挺了两个多月,直到有一天,仓库丢了十几箱货而被辞退。
  事后,老刘的同事告诉他说:“要不是碍着熟人的面子,公司早就辞你了,丢货只不过是个借口罢了。”
  面对这样的结果,老刘的确觉得很冤。然而,还有一个老王,比起他来更冤,因为老王只因在帮助别人维权时说了几句公道话而受到单位的制裁。
  老王在部队时是团级干部,转业到地方后,进了一家国营艺术品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2005年,有一位辞职的职工以“公司不按实际收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少交的保险金。其间,该职工将身为办公室主任的老王确定为“证明人”。在接受仲裁委调查时,老王实事求是地作了证。因此,公司败诉了,依法受到了处罚。对此,公司领导大为恼火,甚至在公开场合指责老王“胳膊肘往外拐,吃里爬外”。
  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老王犯了高血压,病倒了。经公司领导同意,老王回家养病。这期间,他回到了江苏老家。一个多月以后,老王收到了一封他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发来的公函,要求他“尽快到办事处办理《求职证》”。
  “办《求职证》?我失业了?!”带着一肚子疑问和加重的病情,老王飞回了北京。
  原来,公司已经以“旷工”为由将他除名,人事档案转到了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则按惯例要求他办理《求职证》。此时老王刚好59周岁,他戏剧性地成了“年龄最大的求职者”。
  官司一直打到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公司撤销了对老王的处理决定,将其人事档案调回,并正式通知他“在家养病,直至办理退休手续”。
  每当想起此事,老王就会发出这样的感叹:“计划经济时代虽然没有《劳动法》,虽然穷一点,却没有这样的烦心事儿。难道《劳动法》真的像别人说的那样,是一把既惩治不法,又伤害自身的‘双刃剑’吗?”
  
  事后维权的根源
  
  “事后维权”不是法律的无力,也不能说是劳动者的悲哀。究其根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的孤立性。在很多企业当中,就维权而言,劳动者是处在孤立无援的状态中的。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根本没有工会组织;有的企业有工会,但工会主席本身就是企业的管理人员。也就是说,企业内的工会组织不能够有效地维护本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职工与企业出现了劳动争议,无法在企业内部获得援助,只能求助于企业之外的调解、执法机构,迫不得已地将自己放在了企业的“对立面”,以个体去对抗一个集体。经过了一番“搏杀”之后,他还能够被这个集体接纳吗?
  二、“就业难”令劳动者在维权路上却步。对于一位学历较低、技能素质一般而且不再年轻的劳动者来说,找一份维持生计的工作是很不容易的。高知阶层的“白领”们,考虑的是自身发展,而较低层次的“蓝领”们考虑的则是生存。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不敢冒着失业的风险为自己维权。
  三、劳动者维权的能力差,维权成本高。也许很多人不相信,在我们周围的劳动者中,有不少人看不懂《劳动法》,这其中还不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的人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有的人想维权,却连仲裁申请书都写不了。让他们达到知法、用法的程度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有人可能会说,自己能力差,请律师呗!那好,你愿意为追回用人单位拖欠的800元工资付出最低1500元的律师费吗?如果“律师费不是问题”,那好,一场官司很可能要打二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你拖得起吗?还有,打官司给你带来的精神上的折磨你能够承受吗?前边提到的老刘,在打官司期间,两鬓已成斑白,整个人看上去老了十多岁。实际生活中,到底有多少人愿意付出如此巨大的成本去打上一场劳动官司呢?可以这样说,敢于走上法庭的劳动者,都是经过一番痛苦的思想斗争的。
  四、监管、执法机构工作不到位,不能有效地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从上面前三个原因,可以得出结论:现阶段,劳动者就维权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监管、执法机构深入企业,深入到劳动者身边,是十分必要的。劳动维权,不能采取“民不举,官不纠”的做法。试想,一个公司几年没有接受过监察,会是怎样一种情况!
  尽管“事后维权”是劳动者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但我们绝不能让劳动者在法律面前成为弱势群体。就拿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来说吧,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公安、法院等执法机关不是称“无强制措施”,就是说“不在执法范围之内”,那么,我们总不能让这样的事情长期存在下去吧?是不是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继“再就业工程”之后,发起实施一个“劳动维权工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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