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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之初,我就知道法院一定会判我败诉,但我还是要上诉。”58岁的董坚走出法庭后对记者说。
2006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董坚以卫生部不答复筹备“中国爱眼协会”申请,从而状告卫生部“行政不作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董坚的诉讼请求。
同在北京一中院,12月1日,对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违法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同样驳回了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而在董坚败诉的两天前,北京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律师宋成军就养路费征收违法而对北京市路政局的起诉。
有意思的是,这三起诉讼的原告都在宣判前表示,知道一定或“很可能”会败诉,但是在宣判之后,又同样表示“一定会上诉”。
“很可能败诉”的并不仅限于这三起案件。在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评出的“2006十大影响性公益诉讼”中,除了两起尚未宣判的,其他八起诉讼中只有一起(李刚状告卫生部有关全国牙防组进行违法认证案)获得部分胜诉,一起(福建上杭丘建东状告邮政局多收特快专递费用案)获得实质胜诉(邮政局主动调整了专递费用,丘因此撤诉),另外六起全部得到了不予受理或者败诉的结果。
“公益诉讼”这个曾经让人觉得新奇的名词,尽管输了官司,却在赢得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不合算”的官司
按照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因“进沪费”案、“进津费”案和牙防组案知名的李刚的理解,“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是从上个世纪末开始的,最早引起人们关注的包括1996年丘建东诉电话亭多收话费案和1998年的河南葛锐“入厕费”案,当时媒体曾形象地将其称为“一块二案”、“三毛钱案”,因为其诉讼标的和诉讼成本明显不成比例,也导致了“炒作”的质疑。
但是,今天再回过头去看,就会承认这种从私人角度看的“不合算”,正是其公益性质的体现。
此后陆续出现了乔占祥诉铁路涨价案、青岛考生诉教育部案等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大约从2002年、2003年开始,出现了公益诉讼的“井喷”。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金荣博士对中国的公益诉讼素有研究,他认为,今天中国的公益诉讼已经成为一场“公益法实践运动”,并且总结出其五大特点:公益自觉性、相互呼应性、广泛参与性、初显专业化、社会反响性。
和上个世纪末相比,今天中国的公益诉讼不仅数量多,社会反响大,而且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诉讼。专家分析说,这是因为在现有的诉讼体制下,这方面的诉讼原告资格容易确认,利害关系相对明显。
但是,消费权领域的公益诉讼并不等同于一般的消费者权利诉讼。在诉讼目的上,并非仅仅是为了诉讼要求的相关利益,更是为了揭露某种不合理的规定(既包括厂商的规定,也包括某些行政规章),所以诉讼的对象也都是具有某种垄断性质的企业,特别是铁路、民航、公路、公用事业等行政垄断部门。
正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学硕士的郝劲松,是专告“铁老大”的“专业户”。在春运涨价案的庭审现场,铁道部门的代理人曾半开玩笑地说:“郝先生已经是第五次以走上法庭的形式来指导我们的工作了,欢迎郝先生今后继续指导。”
为什么他这么爱和铁路“过不去”呢?据他说,第一次就火车上消费不开发票起诉铁路部门的时候原因很简单,只是觉得失学儿童太可怜,如果能让在火车上购物、用餐等一大笔经营收入都照章纳税的话,国家的税收和财政将获益匪浅,那么很多失学儿童将有机会重新走进学校。
随着一系列诉讼的进行,他感觉到铁路这个“硬骨头”很难啃,影响面很广,从而有了进一步发现铁路运营中种种不合法、不合理之处的愿望。
长期的行政垄断,让铁路部门的身份介于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其行为出现了许多法律和市场的“双盲点”,很多甚至已经让人们“见怪不怪”。
黄金荣也曾经提起过一起关于铁路的公益诉讼,因为他发现,原来我们买的火车票中一直含有2%的强制保险费,可是从来就没有被告知。
一批“对法律了解和尊重”的人
中国的公益诉讼运动能够蓬勃发展,最根本的原因是随着市场改革和社会转型的深入,出现了很多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矛盾,而立法和行政的管理无法及时解决,因此产生了用法律方式揭示和解决问题的需要和可能。而其直接原因,则是中国法治的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在这场公益实践运动中,占绝大多数的是法学院学生、法学工作者、律师等“法律人”。一方面,他们有进行相关诉讼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可能更重要的是,他们更容易发现现实中的种种不合法现象,并且有强烈的意识去挑战。
在中国公益诉讼的起步阶段,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曾经起到重要的作用,他们在两年时间里先后提起了至少五起针对身份歧视的公益诉讼。此后,在北大、清华、中国政法大学等学校,都出现了类似现象。在此过程中,还产生了一批公益诉讼“专业户”。
而到今天,作为最重要的法律群体,律师已经成为公益诉讼的生力军。比如提出“养路费涉嫌违法”的周泽,既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教师,也是一名兼职律师,而在常州和北京分别提起相关诉讼的章祥兵和宋成军,都是执业多年的律师。
因养路费诉讼引起关注的宋成军,此前从未参与过类似活动,他的专长也不是行政诉讼而是公司法。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表示,开始看到周泽的文章,也仅仅是觉得有道理而已,却并没有想到去讨要自己多年来交的养路费,“那肯定没戏。”但是后来看到媒体上陆续出现了路政部门的反击,其中许多言论让他觉得“作为政府部门缺乏对法律起码的了解或者尊重”,因此他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更多的人关注这个问题。
正是因为“对法律的了解与尊重”,使得越来越多的律师暂时放下高收入的工作而投身公益诉讼,还诞生了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等专门从事公益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义派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夏霖说,之所以作公益诉讼,就是觉得“学了那么多法律,也不缺钱了,总该为社会做点什么”。
“败诉未尝不是一种成功”
胜诉率低一直是公益诉讼走不出的怪圈。黄金荣统计了历年来有影响的42起公益诉讼,已有证据表明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
导致公益诉讼败诉最重要的是法律的两大限制: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和对行政审判权范围的限制。许多公益诉讼案件被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为由直接不予立案,根本无法进入庭审程序。
而很多公益诉讼的价值却在法庭之外。这方面最早的一个例子是,葛锐在状告郑州铁路局厕所非法收费之后,又起诉郑州市物价局,要求其履行处罚郑州铁路局的法定职责,虽然最后败诉,但有行政监管职权的河南省计委却马上对郑州火车站违法收费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这样的案例还有不少,如李苏滨诉西城交通支队限制小排量汽车案,在审理过程中,适逢国家发改委出台了禁止限制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政策,原告因此撤诉。
最近的一个例子则是,李刚以消费者身份将某口香糖的生产商、销售商以及全国牙防组推上被告席,状告全国牙防组违法认证,生产商虚假宣传,销售商未尽到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后又追加牙防组其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共同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便裁定驳回对卫生部的起诉,但是法院向卫生部发函建议加强对“全国牙防组”业务活动的监管,卫生部则复函表示,已与国家认监委共同协商,决定将口腔保健品纳入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工作,并正在和国家认监委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制度,并制定口腔保健用品的认证认可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
除了这种“法庭外的胜利”,公益诉讼巨大的社会反响也起到了普及法律知识和公民意识、推动社会进步的社会效果。
夏霖认为,公益诉讼不仅能维护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推进社会进步的最理性的方法。“许多大家明知不合理的现象,在行政、社会层面很难改变,但是拿到法庭上你至少能把是非看清楚,那么就有了改变的可能。从这个角度看,败诉也未尝不是一种成功。”
2006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董坚以卫生部不答复筹备“中国爱眼协会”申请,从而状告卫生部“行政不作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董坚的诉讼请求。
同在北京一中院,12月1日,对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违法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同样驳回了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而在董坚败诉的两天前,北京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律师宋成军就养路费征收违法而对北京市路政局的起诉。
有意思的是,这三起诉讼的原告都在宣判前表示,知道一定或“很可能”会败诉,但是在宣判之后,又同样表示“一定会上诉”。
“很可能败诉”的并不仅限于这三起案件。在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评出的“2006十大影响性公益诉讼”中,除了两起尚未宣判的,其他八起诉讼中只有一起(李刚状告卫生部有关全国牙防组进行违法认证案)获得部分胜诉,一起(福建上杭丘建东状告邮政局多收特快专递费用案)获得实质胜诉(邮政局主动调整了专递费用,丘因此撤诉),另外六起全部得到了不予受理或者败诉的结果。
“公益诉讼”这个曾经让人觉得新奇的名词,尽管输了官司,却在赢得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不合算”的官司
按照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因“进沪费”案、“进津费”案和牙防组案知名的李刚的理解,“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是从上个世纪末开始的,最早引起人们关注的包括1996年丘建东诉电话亭多收话费案和1998年的河南葛锐“入厕费”案,当时媒体曾形象地将其称为“一块二案”、“三毛钱案”,因为其诉讼标的和诉讼成本明显不成比例,也导致了“炒作”的质疑。
但是,今天再回过头去看,就会承认这种从私人角度看的“不合算”,正是其公益性质的体现。
此后陆续出现了乔占祥诉铁路涨价案、青岛考生诉教育部案等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大约从2002年、2003年开始,出现了公益诉讼的“井喷”。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金荣博士对中国的公益诉讼素有研究,他认为,今天中国的公益诉讼已经成为一场“公益法实践运动”,并且总结出其五大特点:公益自觉性、相互呼应性、广泛参与性、初显专业化、社会反响性。
和上个世纪末相比,今天中国的公益诉讼不仅数量多,社会反响大,而且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诉讼。专家分析说,这是因为在现有的诉讼体制下,这方面的诉讼原告资格容易确认,利害关系相对明显。
但是,消费权领域的公益诉讼并不等同于一般的消费者权利诉讼。在诉讼目的上,并非仅仅是为了诉讼要求的相关利益,更是为了揭露某种不合理的规定(既包括厂商的规定,也包括某些行政规章),所以诉讼的对象也都是具有某种垄断性质的企业,特别是铁路、民航、公路、公用事业等行政垄断部门。
正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学硕士的郝劲松,是专告“铁老大”的“专业户”。在春运涨价案的庭审现场,铁道部门的代理人曾半开玩笑地说:“郝先生已经是第五次以走上法庭的形式来指导我们的工作了,欢迎郝先生今后继续指导。”
为什么他这么爱和铁路“过不去”呢?据他说,第一次就火车上消费不开发票起诉铁路部门的时候原因很简单,只是觉得失学儿童太可怜,如果能让在火车上购物、用餐等一大笔经营收入都照章纳税的话,国家的税收和财政将获益匪浅,那么很多失学儿童将有机会重新走进学校。
随着一系列诉讼的进行,他感觉到铁路这个“硬骨头”很难啃,影响面很广,从而有了进一步发现铁路运营中种种不合法、不合理之处的愿望。
长期的行政垄断,让铁路部门的身份介于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其行为出现了许多法律和市场的“双盲点”,很多甚至已经让人们“见怪不怪”。
黄金荣也曾经提起过一起关于铁路的公益诉讼,因为他发现,原来我们买的火车票中一直含有2%的强制保险费,可是从来就没有被告知。
一批“对法律了解和尊重”的人
中国的公益诉讼运动能够蓬勃发展,最根本的原因是随着市场改革和社会转型的深入,出现了很多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矛盾,而立法和行政的管理无法及时解决,因此产生了用法律方式揭示和解决问题的需要和可能。而其直接原因,则是中国法治的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在这场公益实践运动中,占绝大多数的是法学院学生、法学工作者、律师等“法律人”。一方面,他们有进行相关诉讼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可能更重要的是,他们更容易发现现实中的种种不合法现象,并且有强烈的意识去挑战。
在中国公益诉讼的起步阶段,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曾经起到重要的作用,他们在两年时间里先后提起了至少五起针对身份歧视的公益诉讼。此后,在北大、清华、中国政法大学等学校,都出现了类似现象。在此过程中,还产生了一批公益诉讼“专业户”。
而到今天,作为最重要的法律群体,律师已经成为公益诉讼的生力军。比如提出“养路费涉嫌违法”的周泽,既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教师,也是一名兼职律师,而在常州和北京分别提起相关诉讼的章祥兵和宋成军,都是执业多年的律师。
因养路费诉讼引起关注的宋成军,此前从未参与过类似活动,他的专长也不是行政诉讼而是公司法。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表示,开始看到周泽的文章,也仅仅是觉得有道理而已,却并没有想到去讨要自己多年来交的养路费,“那肯定没戏。”但是后来看到媒体上陆续出现了路政部门的反击,其中许多言论让他觉得“作为政府部门缺乏对法律起码的了解或者尊重”,因此他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更多的人关注这个问题。
正是因为“对法律的了解与尊重”,使得越来越多的律师暂时放下高收入的工作而投身公益诉讼,还诞生了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等专门从事公益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义派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夏霖说,之所以作公益诉讼,就是觉得“学了那么多法律,也不缺钱了,总该为社会做点什么”。
“败诉未尝不是一种成功”
胜诉率低一直是公益诉讼走不出的怪圈。黄金荣统计了历年来有影响的42起公益诉讼,已有证据表明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
导致公益诉讼败诉最重要的是法律的两大限制: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和对行政审判权范围的限制。许多公益诉讼案件被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为由直接不予立案,根本无法进入庭审程序。
而很多公益诉讼的价值却在法庭之外。这方面最早的一个例子是,葛锐在状告郑州铁路局厕所非法收费之后,又起诉郑州市物价局,要求其履行处罚郑州铁路局的法定职责,虽然最后败诉,但有行政监管职权的河南省计委却马上对郑州火车站违法收费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这样的案例还有不少,如李苏滨诉西城交通支队限制小排量汽车案,在审理过程中,适逢国家发改委出台了禁止限制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政策,原告因此撤诉。
最近的一个例子则是,李刚以消费者身份将某口香糖的生产商、销售商以及全国牙防组推上被告席,状告全国牙防组违法认证,生产商虚假宣传,销售商未尽到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后又追加牙防组其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共同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便裁定驳回对卫生部的起诉,但是法院向卫生部发函建议加强对“全国牙防组”业务活动的监管,卫生部则复函表示,已与国家认监委共同协商,决定将口腔保健品纳入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工作,并正在和国家认监委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制度,并制定口腔保健用品的认证认可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
除了这种“法庭外的胜利”,公益诉讼巨大的社会反响也起到了普及法律知识和公民意识、推动社会进步的社会效果。
夏霖认为,公益诉讼不仅能维护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推进社会进步的最理性的方法。“许多大家明知不合理的现象,在行政、社会层面很难改变,但是拿到法庭上你至少能把是非看清楚,那么就有了改变的可能。从这个角度看,败诉也未尝不是一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