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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严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现就做好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