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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南正处在发展的上升阶段,能源消费需求增长快,进一步挖掘节能减排潜力的难度加大,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形势将更为严峻。随着海南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的居住质量的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已成为我们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要想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本文主要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前在建筑工程质量节能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实施重点;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中期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决定性基础的关键时期。海南正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工程。为满足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打造低碳经济示范区,根据《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建科[2010]4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实际,对当前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的重点和存在的问题与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可供同行交流学习。
二、推廣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一些单位建筑节能意识淡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力度不够。一些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建筑节能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亟待提高,一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的措施亟待加强,如对建筑工程中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处罚不力,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未按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项目予以验收等。(二)一些建设单位不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开工建设。有少数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了工程建设质量。(三)相当一些设计人员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不熟练,设计水平不高,节能设计概念不清。部分设计人员未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热工计算不准确、不熟练,节能设计中建筑、空调、电气等各专业缺乏配合,外窗多数没有遮阳措施,有的外墙未采取隔热措施。抽查项目中,电气设计文件灯具效率均无说明,功率密度值大部分不符合标准。有的设计单位还没有节能计算软件。大部分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够,对设计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没有具体的构造做法、施工工艺要求。(四)有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建筑节能审查不严格,把关不到位,造成经审查合格的图纸仍存在建筑节能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些设计项目未填写建筑节能审查登记表或填写登记表但缺少建筑节能动态计算书。(五)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少,可选择性不足。部分市县没有符合要求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如没有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要使用必须从海口、三亚购买,运输成本高。有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强度不足,收缩性大,容易产生裂、渗、漏等问题。同时,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没有相应的设计标准图集、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等,不利推广应用。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擅自变更外墙围护结构材料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项目投资制约和业主意愿,有的设计尽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但实际施工过程中仍使用红砖作外墙。有些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进行监理,允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规范条文,擅自修改设计,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七)各级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新型节能建筑材料不了解、不熟悉,也影响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尤其是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对新型建筑材料的施工技术不熟练,采用新型建筑材料,施工质量难保证。
三、加强节能建筑质量监督的措施
(一)严格监督节能建材质量。
建筑物的节能保温涉及到标准、设计、施工工艺、建材品的防水、防火、材性的稳定性、耐久性、安全性等,要做好这些工作,建议建立建筑节能隔热材料、产品的工程准入制度,或登记备案制度。建设、设计及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用于节能建筑的材料和制品(如聚苯板、塑料窗等)的性能质量,按产品标准进行设计、采供,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可代表该产品性能质量的检验证明,对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标准图没有规定的新材料、新产品更要严格把关。质量监督单位应严格监督用于节能建筑的建材的性能质量,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性能质量的检验合格证明,同时对国家或地方文献里没有规定的新建材更要严格把关,并对其使用的材料或制品进行严格测试及监督。
(二)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节能建筑设计施工图的变更,加强监管力度,不能擅自改动设计内容,降低节能标准。如真需变更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改动,审查合格后备案。而且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施工资料监督施工单位生产施工,同时严格遵从职业操守,不得擅自使用个别单位以总工办或项目部名义下发的节能变更指令。
(三)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管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纸、审查意见及合格证,是建筑节能施工的法律依据。监管部门要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程项目施工前,设计文件在图审的基础上需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提出疑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形成会审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后执行。但对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报原图审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节能设计,凡是涉及到节能项目的变更,必须经原建筑师签字认可,并报原图审中心重新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审查,对涉及到外墙镶贴面砖和采用新型节能材料的工程,以及没有国家相应技术标准的节能工程,要认真审查把关,对擅自变更节能设计、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和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通过审查,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施工队伍建筑节能施工技术培训,组织节能建筑专业施工队伍。
节能建筑墙体、屋面、地面及门窗等的构造、材料和施工方法有严格要求,不少施工人员由于不理解节能设计意图,往往施工不到位,影响了节能建筑质量。因此,对施工队伍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专门培训十分必要,有条件的还可组织节能建筑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单位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制定专项的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重点审核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节能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审核施工方案在技术上是否可行,施工工艺是否先进合理、能否指导施工、是否切实可行保证工程质量,尤其对易出现问题的保温细部详图进行审查,如:按相关标准图集设计出的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填充墙、封闭阳台、凸窗、伸缩缝、沉降缝等。
(五)强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节能全部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建筑项目整体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项目验收备案或交付使用。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民用建筑,不得获得各类工程评奖评优荣誉,不得获得国家和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财政补助、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面积补偿等各类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扶持政策。
(六)严格执行能效测评公示制度。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我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和标识,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七)加强违反节能规定检查力度。
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同时,加大不定时抽查范围和频率,将一年一度的专项检查与日常抽查相结合,并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检查。发现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一律及时查处,并予以全省通报。
五、小结
随着海南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宣传和行政的监管力度的加强,我省各地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各方开始重视建筑节能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形成了较好的工作局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筑节能设计是否合格纳入施工报建的内容,严格把关;二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规定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建筑节能设计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批;三是工程设计单位严格按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主动性普遍提高,新设计的建筑工程基本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四是多数质量监督部门、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建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2007)。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132/19-2007)。
关键词: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实施重点;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中期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决定性基础的关键时期。海南正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工程。为满足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打造低碳经济示范区,根据《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建科[2010]4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实际,对当前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的重点和存在的问题与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可供同行交流学习。
二、推廣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一些单位建筑节能意识淡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力度不够。一些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建筑节能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亟待提高,一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的措施亟待加强,如对建筑工程中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处罚不力,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未按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项目予以验收等。(二)一些建设单位不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开工建设。有少数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了工程建设质量。(三)相当一些设计人员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不熟练,设计水平不高,节能设计概念不清。部分设计人员未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热工计算不准确、不熟练,节能设计中建筑、空调、电气等各专业缺乏配合,外窗多数没有遮阳措施,有的外墙未采取隔热措施。抽查项目中,电气设计文件灯具效率均无说明,功率密度值大部分不符合标准。有的设计单位还没有节能计算软件。大部分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够,对设计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没有具体的构造做法、施工工艺要求。(四)有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建筑节能审查不严格,把关不到位,造成经审查合格的图纸仍存在建筑节能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些设计项目未填写建筑节能审查登记表或填写登记表但缺少建筑节能动态计算书。(五)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少,可选择性不足。部分市县没有符合要求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如没有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要使用必须从海口、三亚购买,运输成本高。有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强度不足,收缩性大,容易产生裂、渗、漏等问题。同时,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没有相应的设计标准图集、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等,不利推广应用。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擅自变更外墙围护结构材料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项目投资制约和业主意愿,有的设计尽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但实际施工过程中仍使用红砖作外墙。有些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进行监理,允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规范条文,擅自修改设计,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七)各级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新型节能建筑材料不了解、不熟悉,也影响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尤其是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对新型建筑材料的施工技术不熟练,采用新型建筑材料,施工质量难保证。
三、加强节能建筑质量监督的措施
(一)严格监督节能建材质量。
建筑物的节能保温涉及到标准、设计、施工工艺、建材品的防水、防火、材性的稳定性、耐久性、安全性等,要做好这些工作,建议建立建筑节能隔热材料、产品的工程准入制度,或登记备案制度。建设、设计及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用于节能建筑的材料和制品(如聚苯板、塑料窗等)的性能质量,按产品标准进行设计、采供,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可代表该产品性能质量的检验证明,对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标准图没有规定的新材料、新产品更要严格把关。质量监督单位应严格监督用于节能建筑的建材的性能质量,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性能质量的检验合格证明,同时对国家或地方文献里没有规定的新建材更要严格把关,并对其使用的材料或制品进行严格测试及监督。
(二)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节能建筑设计施工图的变更,加强监管力度,不能擅自改动设计内容,降低节能标准。如真需变更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改动,审查合格后备案。而且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施工资料监督施工单位生产施工,同时严格遵从职业操守,不得擅自使用个别单位以总工办或项目部名义下发的节能变更指令。
(三)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管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纸、审查意见及合格证,是建筑节能施工的法律依据。监管部门要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程项目施工前,设计文件在图审的基础上需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提出疑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形成会审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后执行。但对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报原图审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节能设计,凡是涉及到节能项目的变更,必须经原建筑师签字认可,并报原图审中心重新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审查,对涉及到外墙镶贴面砖和采用新型节能材料的工程,以及没有国家相应技术标准的节能工程,要认真审查把关,对擅自变更节能设计、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和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通过审查,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施工队伍建筑节能施工技术培训,组织节能建筑专业施工队伍。
节能建筑墙体、屋面、地面及门窗等的构造、材料和施工方法有严格要求,不少施工人员由于不理解节能设计意图,往往施工不到位,影响了节能建筑质量。因此,对施工队伍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专门培训十分必要,有条件的还可组织节能建筑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单位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制定专项的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重点审核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节能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审核施工方案在技术上是否可行,施工工艺是否先进合理、能否指导施工、是否切实可行保证工程质量,尤其对易出现问题的保温细部详图进行审查,如:按相关标准图集设计出的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填充墙、封闭阳台、凸窗、伸缩缝、沉降缝等。
(五)强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节能全部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建筑项目整体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项目验收备案或交付使用。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民用建筑,不得获得各类工程评奖评优荣誉,不得获得国家和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财政补助、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面积补偿等各类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扶持政策。
(六)严格执行能效测评公示制度。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我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和标识,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七)加强违反节能规定检查力度。
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同时,加大不定时抽查范围和频率,将一年一度的专项检查与日常抽查相结合,并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检查。发现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一律及时查处,并予以全省通报。
五、小结
随着海南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宣传和行政的监管力度的加强,我省各地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各方开始重视建筑节能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形成了较好的工作局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筑节能设计是否合格纳入施工报建的内容,严格把关;二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规定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建筑节能设计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批;三是工程设计单位严格按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主动性普遍提高,新设计的建筑工程基本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四是多数质量监督部门、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建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2007)。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132/1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