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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保障体制,它是我国重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对提高用人单位的抗风险能力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保障系数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由于工伤保险的立法不完善,在实施运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与社会生产生活中实际出现的问题相矛盾和顶撞的现象。比如,退休职工返聘上岗是当今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现象,解决他们在工伤保险方面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工伤保险问题;矛盾对策
一、引言
在五大保险中工伤保险是全世界制定、实施最早的一项保障制度。它是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发挥重要意义的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劳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长期在高温、辐射等有毒有害环境下引发职业病伤害后,由保险基金通过保险赔付的形式,给予工伤职工或生前赡养亲属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保障制度。世界各国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工伤保险的改革发展滞后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伤保险发挥保障作用的立法意义与实际经济发展需求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位。工伤保险制度要想发挥其独特的保障作用,就必须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发现问题,并且推进改革发展。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发展现状及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的一次大的改革和发展,是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研究之后,在立法上做出的一次适应性的改革。从此之后,各项工伤保险政策,例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文件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在逐步趋于完善,工伤保险工作正在顺利开展。工伤保险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地发展的过程中,同时面临着更多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的眼光和解决的方法需要以科学、发展的思路挖掘研究,使工伤保险制度更具有适应性。在我国由于退休返聘人员从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属于社会劳动生产者群体,《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作出具体规定,为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伤事故的处理上遗留了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对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后出现的工伤问题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全国各个地区进行工伤认定的实施细则不尽相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1.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伤害事故,与用人单位达不成赔偿协议的,以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为前提,通过民事诉讼处理。用人单位执行的赔付标准不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该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该条具体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各项材料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合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劳务关系,所以社保部门不予以认定工伤。有一部分地区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上明确对此作了规定,例如天津市、北京市、厦门市和太原市。2.参照《工伤保险条例》。退休人员发生人身伤害,确认为工伤后,在赔付标准方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执行,比如上海市,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到人身伤亡事故时,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赔付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解决对策
1.购买商业保险。由于退休人员年龄偏高,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概率可能更高。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用人单位就面临可能出现的经济赔偿纠纷。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假如政策原因不能为退休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退休人员时,应该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在聘用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条款进行理赔,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实现对劳动者的人身保护目的,并降低企业需要承担的,隐性的生产成本。但是,职工能够获得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明显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納入工伤保险范畴。为了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作为国家立法部门应当尽快修改与社会经济发展已经不相适应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统一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门槛,容许退休返聘人员参保,使退休回聘人员因工负伤能够认定为工伤,享受同样的保险待遇,得到应有的经济保障,这项改革有充足的立法和政策依据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退休返聘人员在受到人身伤亡事故后,如果能够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相应的经济赔付,能够缓解其家庭生活的困难,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这样也能促进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工人人身安全方面规范工作流程,改善工作条件,预防工伤发生。返聘人员作为社会人力资源的优质后备力量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安全防线,能够促进一些有精力,有能力,有工作意愿的高技能人才继续为社会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充分地将自己从业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和长时间培养的工作能力、技术经验继续实现经济价值,满足用人单位的人才队伍更新交替过程中的空档期人才需求。
四、结语
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体现了用人单位对职工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社会需要效率、公平、发展和安全。退休人员由原用人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返聘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工伤保险从立法方面进行完善,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根本途径。具有维护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秩序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覃琪瑶.《浅析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救济》[J].《法制博览》,2013年(4)(中).
[2]陈旭东.工伤保险现状的思考和建议[J].今日科苑,2008(12).
[3]杨思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与理念创新[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4).
关键词:工伤保险问题;矛盾对策
一、引言
在五大保险中工伤保险是全世界制定、实施最早的一项保障制度。它是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发挥重要意义的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劳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长期在高温、辐射等有毒有害环境下引发职业病伤害后,由保险基金通过保险赔付的形式,给予工伤职工或生前赡养亲属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保障制度。世界各国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工伤保险的改革发展滞后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伤保险发挥保障作用的立法意义与实际经济发展需求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位。工伤保险制度要想发挥其独特的保障作用,就必须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发现问题,并且推进改革发展。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发展现状及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的一次大的改革和发展,是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研究之后,在立法上做出的一次适应性的改革。从此之后,各项工伤保险政策,例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文件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在逐步趋于完善,工伤保险工作正在顺利开展。工伤保险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地发展的过程中,同时面临着更多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的眼光和解决的方法需要以科学、发展的思路挖掘研究,使工伤保险制度更具有适应性。在我国由于退休返聘人员从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属于社会劳动生产者群体,《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作出具体规定,为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伤事故的处理上遗留了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对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后出现的工伤问题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全国各个地区进行工伤认定的实施细则不尽相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1.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伤害事故,与用人单位达不成赔偿协议的,以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为前提,通过民事诉讼处理。用人单位执行的赔付标准不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该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该条具体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各项材料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合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劳务关系,所以社保部门不予以认定工伤。有一部分地区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上明确对此作了规定,例如天津市、北京市、厦门市和太原市。2.参照《工伤保险条例》。退休人员发生人身伤害,确认为工伤后,在赔付标准方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执行,比如上海市,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到人身伤亡事故时,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赔付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解决对策
1.购买商业保险。由于退休人员年龄偏高,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概率可能更高。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用人单位就面临可能出现的经济赔偿纠纷。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假如政策原因不能为退休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退休人员时,应该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在聘用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条款进行理赔,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实现对劳动者的人身保护目的,并降低企业需要承担的,隐性的生产成本。但是,职工能够获得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明显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納入工伤保险范畴。为了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作为国家立法部门应当尽快修改与社会经济发展已经不相适应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统一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门槛,容许退休返聘人员参保,使退休回聘人员因工负伤能够认定为工伤,享受同样的保险待遇,得到应有的经济保障,这项改革有充足的立法和政策依据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退休返聘人员在受到人身伤亡事故后,如果能够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相应的经济赔付,能够缓解其家庭生活的困难,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这样也能促进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工人人身安全方面规范工作流程,改善工作条件,预防工伤发生。返聘人员作为社会人力资源的优质后备力量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安全防线,能够促进一些有精力,有能力,有工作意愿的高技能人才继续为社会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充分地将自己从业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和长时间培养的工作能力、技术经验继续实现经济价值,满足用人单位的人才队伍更新交替过程中的空档期人才需求。
四、结语
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体现了用人单位对职工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社会需要效率、公平、发展和安全。退休人员由原用人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返聘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工伤保险从立法方面进行完善,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根本途径。具有维护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秩序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覃琪瑶.《浅析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救济》[J].《法制博览》,2013年(4)(中).
[2]陈旭东.工伤保险现状的思考和建议[J].今日科苑,2008(12).
[3]杨思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与理念创新[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