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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1日,交通部部长黄镇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公布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对道路运输营运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自2002年7月1日起,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职业培训与考试合格后,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并持有从业资格证的,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