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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彭水诗案”,最近《民主与法制时报》又揭出了“稷山文案”:山西稷山3名干部今年“两会”期间撰写了“众口责问县委书记”的文章,匿名举报县委书记获刑。
两案的情节基本相似,核心要素也几乎完全一致。当初“彭水诗案”曾经惹动高层关注,引发公众和媒体持久而深入的讨论,而最后的结果是当事人秦中飞获得了国家赔偿,另一关键人物彭水县长被调离。而现在“彭水诗案”的新版居然又在稷山上演,这就很让人困惑了:闹得沸沸扬扬的“彭水诗案”难道对“稷山文案”的主事者没有丝毫触动?他们对“彭水诗案”完全一无所知还是根本不屑一顾?
公众心目中那么大的事件,到了官员那儿怎么就全无影响呢?答案很简单,虽然“彭水诗案”获得了一个似乎不错的结果,但一个要害问题却依然存在,就是还没有从根本上阻断“公权轻易转换为私权”的途径。
一个县的县委书记,当然拥有不小的权力,应该承认这个权力对于我们的事业来说可能还是一种必需。但权力的拥有者必须明白两个事实:第一就是温总理在今年“两会”上说的,权力的赋予者是“人民”,这决定了你握有的是“公权”而非“私权”,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第二就是权力是有边界的,不能为所欲为。而在“稷山文案”中,我们看到的是公权轻易转换为私权,仅仅因为一篇文章针对自己,就能够在全县上下大动干戈;是权力的接近于疯狂,在“稷山文案”中,我们看到了公检法部门在一个人的驱策下,表现出的惊人的“高效率”!我们还看到了在一个人的威风下,众意被压制。报道的开头虽然说此案在当地引起“议论不休”,但这只能是暗流涌动,而在公开的台面上,公安局长、法院副院长等法律的执行者除了“背书”式回答,我们没有看到他们从法律的角度,对此案提出哪怕一丁点的质疑。
“稷山文案”的判决书中说:“公民有检举、揭发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共产党员在党内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回顾“彭水诗案”和“稷山文案”的前后过程,这句话真有反讽的味道:如果公民、党员的正当合法权利确有保障,一個人的权力还会如此疯狂吗?
两案的情节基本相似,核心要素也几乎完全一致。当初“彭水诗案”曾经惹动高层关注,引发公众和媒体持久而深入的讨论,而最后的结果是当事人秦中飞获得了国家赔偿,另一关键人物彭水县长被调离。而现在“彭水诗案”的新版居然又在稷山上演,这就很让人困惑了:闹得沸沸扬扬的“彭水诗案”难道对“稷山文案”的主事者没有丝毫触动?他们对“彭水诗案”完全一无所知还是根本不屑一顾?
公众心目中那么大的事件,到了官员那儿怎么就全无影响呢?答案很简单,虽然“彭水诗案”获得了一个似乎不错的结果,但一个要害问题却依然存在,就是还没有从根本上阻断“公权轻易转换为私权”的途径。
一个县的县委书记,当然拥有不小的权力,应该承认这个权力对于我们的事业来说可能还是一种必需。但权力的拥有者必须明白两个事实:第一就是温总理在今年“两会”上说的,权力的赋予者是“人民”,这决定了你握有的是“公权”而非“私权”,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第二就是权力是有边界的,不能为所欲为。而在“稷山文案”中,我们看到的是公权轻易转换为私权,仅仅因为一篇文章针对自己,就能够在全县上下大动干戈;是权力的接近于疯狂,在“稷山文案”中,我们看到了公检法部门在一个人的驱策下,表现出的惊人的“高效率”!我们还看到了在一个人的威风下,众意被压制。报道的开头虽然说此案在当地引起“议论不休”,但这只能是暗流涌动,而在公开的台面上,公安局长、法院副院长等法律的执行者除了“背书”式回答,我们没有看到他们从法律的角度,对此案提出哪怕一丁点的质疑。
“稷山文案”的判决书中说:“公民有检举、揭发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共产党员在党内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回顾“彭水诗案”和“稷山文案”的前后过程,这句话真有反讽的味道:如果公民、党员的正当合法权利确有保障,一個人的权力还会如此疯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