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司法工作体系也发生了剧烈变化,其中尤以法官办案独立性不断提升为此次司改的重要亮点。法官独立办案大幅减少了外界对审判工作的干扰,极大保障了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但也对法官办案的裁判尺度统一性问题提出了挑战。与院庭长签发法律文书时“政出一门”相比,司法改革后的裁判结果由独任审判的审判员或合议庭自行决定,不同的审判员或合议庭间不免产生裁判尺度的差异。如何通过各项制度的完善,减少裁判尺度差异,避免不合理的裁判尺度差异,是司法改革行进过程中必须直面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改革;独立办案;统一裁判尺度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正式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基调。在中央的统筹领导下,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独立性不断提升,突出表现为院、庭长审批制度的改革。多地法院均规定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等少数情况外,院、庭长不再簽发裁判文书,司法体制改革成效不断显现。
但是,改革的进步总是伴随着问题的出现和解决。法官与合议庭独立办案、员额法官自己签发法律文书在极大减少外界因素干扰案件公正审理之外,也客观上提升了员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分散了案件决策权的行使主体,使得同一区域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不同合议庭、不同科室之间裁判尺度更难统一。在主审法官、合议庭独立办案形成常态的背景下,如何改进创新审判管理制度,提升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性,将是司法改革过程中必需直面的重大课题。
一、影响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性的原因分析
影响裁判尺度统一性的原因,既有主观,也有客观;既有长期存在的旧因素,也有司法改革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新问题。
(一)办案能力与水平的差异
我国司法发展水平与一些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法官之间业务能力高下有别,因此对同一个法律问题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发生。
(二)法官主观因素影响
毋庸讳言,有少量案件的裁判尺度差异,是出于法官的“私心”,故意曲解法意。
(三)审判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制度是为了规范行为,科学完备的审判管理制度设计可以将主观因素对于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的影响降至最低。但是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以来,许多制度仍在探索当中,特别是在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新形势下,配套的审判管理制度善在探索当中。
(四)法官惩戒机制仍需进一步发挥效用
此次司法改革推动,各地方均推动建立了法官遴选委员会与法官惩戒委员会,以对法官遴选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但法官惩戒委员会建立以来,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特别是如何从制度上明确在何情况下法官应被追责的问题,仍普遍未得以解决。
二、提升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性的制度研究
如上文所述,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司法公信与权威的形成,不仅要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还需要通过正确实施法律来赢得公众认同。和类似案件适用法律相统一的判决,才能真正赢得民众的认同,从而使民众信仰司法、信仰法治。探索司法责任制下统一裁判尺度的体制机制建设,不仅事关个案公平公正与法院权威确立,更事关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员额法官遴选与退出机制
法官遴选是选拔员额法官的考评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制度,可以从入口上解决办案人员的德行、素质、能力问题,如何真正遴选出德才兼备的员额法官,应该是遴选制度的努力方向。此外,对于已经进入法官员额序列的审判人员,也应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对于一些不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要求的法官,应严格依规予以退额,做到能上能下,依才选人。
(二)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以制度的刚性提升裁判尺度的统一性
司法改革不断深入,旧有的审判管理体制有待改进。关键是关于发改案件的研判与学习制度。院庭长签发裁判文书时期,不论是被改判的裁判结果还是改判下级法院的裁判结果,程序上均需通过院庭长的决定、学习,因此在作出裁判时对案件结果均有一个较为统一的预期。而取消签发后,被改判的案件及改判下级法院裁判结果的案件,均分散于不同的合议庭,造成掌握信息的分散。因此,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必然要包含对于发改案件的集中学习与研判;而且考虑到法院已普遍建立对被发改案件的分析机制,在新形势下特别要强调中级以上法院在发改下级法院案件时的统一讨论研究制度,以此保障发改案件较为统一的尺度与口径。
(三)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判委员会功能
专业法官会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中新提出的一种咨询性机构,和传统审委会制度相比,法官会议制度不拥有决策权。但通过该会议的形式,可以将对同一疑难法律问题的认识统一化,在防止同案不同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发挥作用。而审判委员会则可以通过对重大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权威的决定,在相应区域内形成指导性的裁判,统一裁判尺度。
(四)探索建立案例指导与学习制度
指导性案例在中国正起着“事实上法源作用”,在了员额法官的权力被“放大”的背景下,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指引作用规范裁判、统一尺度,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方式。而除了指导性案例之外,各级法院也可以通过对典型性案件的学习,统一其区域内的该类案件裁判思路,提高法官依照法律、参照案例统一公正司法的能力。
(五)切实完善司法责任制,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功能
司法责任制的首要任务是要厘清什么是“司法责任”,明确什么样的案件需要追究司法责任。通过司法责任内涵与外延的解读,可以极大程序上限制主观上故意曲解法意、枉法裁判案件的情况发生,避免案外因素对裁判尺度的统一性产生影响。
三、结语
相信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入,法官办案独立性与裁判尺度统一性不断提升,司法环境将进一步优化,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
虞行(1987~ ),男,浙江金华人,现工作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司法改革;独立办案;统一裁判尺度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正式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基调。在中央的统筹领导下,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独立性不断提升,突出表现为院、庭长审批制度的改革。多地法院均规定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等少数情况外,院、庭长不再簽发裁判文书,司法体制改革成效不断显现。
但是,改革的进步总是伴随着问题的出现和解决。法官与合议庭独立办案、员额法官自己签发法律文书在极大减少外界因素干扰案件公正审理之外,也客观上提升了员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分散了案件决策权的行使主体,使得同一区域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不同合议庭、不同科室之间裁判尺度更难统一。在主审法官、合议庭独立办案形成常态的背景下,如何改进创新审判管理制度,提升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性,将是司法改革过程中必需直面的重大课题。
一、影响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性的原因分析
影响裁判尺度统一性的原因,既有主观,也有客观;既有长期存在的旧因素,也有司法改革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新问题。
(一)办案能力与水平的差异
我国司法发展水平与一些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法官之间业务能力高下有别,因此对同一个法律问题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发生。
(二)法官主观因素影响
毋庸讳言,有少量案件的裁判尺度差异,是出于法官的“私心”,故意曲解法意。
(三)审判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制度是为了规范行为,科学完备的审判管理制度设计可以将主观因素对于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的影响降至最低。但是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以来,许多制度仍在探索当中,特别是在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新形势下,配套的审判管理制度善在探索当中。
(四)法官惩戒机制仍需进一步发挥效用
此次司法改革推动,各地方均推动建立了法官遴选委员会与法官惩戒委员会,以对法官遴选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但法官惩戒委员会建立以来,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特别是如何从制度上明确在何情况下法官应被追责的问题,仍普遍未得以解决。
二、提升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性的制度研究
如上文所述,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司法公信与权威的形成,不仅要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还需要通过正确实施法律来赢得公众认同。和类似案件适用法律相统一的判决,才能真正赢得民众的认同,从而使民众信仰司法、信仰法治。探索司法责任制下统一裁判尺度的体制机制建设,不仅事关个案公平公正与法院权威确立,更事关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员额法官遴选与退出机制
法官遴选是选拔员额法官的考评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制度,可以从入口上解决办案人员的德行、素质、能力问题,如何真正遴选出德才兼备的员额法官,应该是遴选制度的努力方向。此外,对于已经进入法官员额序列的审判人员,也应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对于一些不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要求的法官,应严格依规予以退额,做到能上能下,依才选人。
(二)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以制度的刚性提升裁判尺度的统一性
司法改革不断深入,旧有的审判管理体制有待改进。关键是关于发改案件的研判与学习制度。院庭长签发裁判文书时期,不论是被改判的裁判结果还是改判下级法院的裁判结果,程序上均需通过院庭长的决定、学习,因此在作出裁判时对案件结果均有一个较为统一的预期。而取消签发后,被改判的案件及改判下级法院裁判结果的案件,均分散于不同的合议庭,造成掌握信息的分散。因此,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必然要包含对于发改案件的集中学习与研判;而且考虑到法院已普遍建立对被发改案件的分析机制,在新形势下特别要强调中级以上法院在发改下级法院案件时的统一讨论研究制度,以此保障发改案件较为统一的尺度与口径。
(三)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判委员会功能
专业法官会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中新提出的一种咨询性机构,和传统审委会制度相比,法官会议制度不拥有决策权。但通过该会议的形式,可以将对同一疑难法律问题的认识统一化,在防止同案不同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发挥作用。而审判委员会则可以通过对重大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权威的决定,在相应区域内形成指导性的裁判,统一裁判尺度。
(四)探索建立案例指导与学习制度
指导性案例在中国正起着“事实上法源作用”,在了员额法官的权力被“放大”的背景下,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指引作用规范裁判、统一尺度,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方式。而除了指导性案例之外,各级法院也可以通过对典型性案件的学习,统一其区域内的该类案件裁判思路,提高法官依照法律、参照案例统一公正司法的能力。
(五)切实完善司法责任制,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功能
司法责任制的首要任务是要厘清什么是“司法责任”,明确什么样的案件需要追究司法责任。通过司法责任内涵与外延的解读,可以极大程序上限制主观上故意曲解法意、枉法裁判案件的情况发生,避免案外因素对裁判尺度的统一性产生影响。
三、结语
相信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入,法官办案独立性与裁判尺度统一性不断提升,司法环境将进一步优化,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
虞行(1987~ ),男,浙江金华人,现工作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