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立法虽未明示,但却以多个具体法条确立了“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解决”这一基本原则.该原则的确立源自“术业专攻”.结合相关法律文本及制度实践可以发现,从证据法学视角言,当前我国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解决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主要路径为:协助取证人员勘验检查现场并取证、就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检验并给出鉴定意见、出庭就已有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给出意见、在法庭上操作并就技术问题加以说明.现阶段,我国亟需厘清鉴定、鉴定结果、鉴定意见的各自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廓清有关鉴定制度的认识误区,赋予虽无法定鉴定资质但有专门知识者给出的专家意见等同于鉴定意见的法定证据地位.鉴定意见及专家意见,其本质属性均为意见性和专门知识性;其采纳和采信均只能由裁判者定夺,且其采信应格外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