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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制成就最高的朝代,尽管宋代的证据制度被誉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最高水平”,但关于司法审判中狱讼两造提供证据的情况以及证据不充分时狱讼两造要承担何种诉讼上的结果也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证据由谁提供以及事实不清由谁承担败诉结果”,是宋代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司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核心支配地位,司法官承担着主要的举证责任。当案件陷入证据不足时,宋代的司法官需要借助案件审理得两大原则——罪疑惟轻的裁判原则和审慎地有罪推定原则来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会直接涉及到证明责